廈門市惠安商會

廈門市惠安商會在廈門市經濟發展局、民政局、中共惠安縣委、縣政府及泉州台商投資區黨工委、管委會的關心和支持下,由在廈門的廣大惠安籍鄉親鄉賢創辦的 工商企業自願結合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惠安商會
  • 支持機構:廈門市經濟發展局、民政局等
  • 成立時間:2010年12月19日
  • 會員單位數:340多家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機構設定,

商會簡介

成立於2010年12月19日,目前已有會員單位340多家,其中註冊資本在千萬以上的有數十家之多,其中不乏如中綠集 團、福滿集團、金帝集團等船朽局譽知名企業,尤其在房地產、建築、石材、食品、商貿等領域,更顯強勁的市場競爭力,成為參與廈門市場經濟建設的生力軍。

商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廈門市惠安商會”。
英文名稱:Hu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Xiamen (簡稱:HC CX)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熱心於促進廈門、惠安兩地經濟交流、文化交往的惠安籍或在惠安生活、學習、工作過的人士在廈門依法建立、註冊、登贈設迎記的各種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依法進行活動。遵守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積極促進廈門、惠安兩地經濟建設為己任,服務社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促進建設和繁榮海峽西岸經濟區的工作中起橋樑和燥茅疊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廈門市思明區塔埔東路165號7層701單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遵循為合作交流服務、為企業發展服務的原則,促進兩地經濟文化交流;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組織培訓,為兩地經貿合作交流提供服務。
(一) 引導會員積極參與經濟建設,促進廈門、惠安兩地的經貿往來與合作。
(二) 利用廈門經濟特區的平台優勢,充分發揮會員企業和個人在特區的資源,發展兩地經貿往來與合作,積極開展各個經濟領域的招商引資活動。
(三) 積極協趨求促進廈門、惠安兩地經貿人士進一步溝通、往來和合作,為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起橋樑和紐帶作用。
(四)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關係,增強凝聚力。
(五) 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提倡互相幫助,共同富裕,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六) 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國內外展覽會、交易會、投洽會,幫助會員開拓市場,資源互補,搞好區域合作,促進廈門、惠安產品銷售。
(七) 開展專業培訓,聘請知名專鍵擔漏臘家、教授講課,提高會員經營管理水平。
(八) 為會員提供信息、法律諮詢服務。
(九) 開展各種形式的與各種行業協會、商會的橫向活動,擴大交流、促進溝通。
(十)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民境一年未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歸炒整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若干創會會長,創會會長是本團體的創始人,有權推薦會長候選人人選.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會是代表會員(代表)大會對理事會履行監督職能的機構,監事會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及本會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
活動
(二) 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監督理事會依照本會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規章制度開展活動;
(四) 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審核本會財務收支情況;
(五) 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提出處理意見;
(六) 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七) 其它應由監事會履行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未參加過非法組織;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三年;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開展工作,並做好分管的工作;
(二) 會長不在時,常務副會長接受會長的委託,代理行使會長的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檢查監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監事會簽署有關檔案。
(二) 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聘請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首席顧問、高級顧問、顧問和特邀理事。必要時可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但不具備表決權。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創會會長、首席顧問、高級顧問、顧問和特邀理事人選,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薦,並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一般日常開支由秘書長審核後報會長審批;重大項目開支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研究決定,會長簽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審查同意,並報廈門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機構設定

秘書長:陳滄河
常務副秘書長:邱碧輝、駱永宗
副秘書長:張培華、陳芳香、洪紅霞、郭廷秋、王麗華、汪婷婷
一、辦公文宣部:
主任:張培華(專職) 副主任:陳木桂 成員:張傑能(專職)、
謝曉瑜、黃雅萍 職責::
1、負責辦公勤務、衛生清潔、來客接待、信件收發、商會財產和物品管理、水電費交納、商會房租收取、辦公用品的採購和辦公設備的添置;
2、會員入會申請受理、會員會費收取、會員統計、花名冊整理、會員檔案保管及商會登記註冊年審、變更;
3、辦好商會網站、會刊雜誌、對外宣傳等;上級及有關部門信息的傳達發布;
4、對商會會員、顧問、特邀理事生日寄給賀卡和傳送祝賀簡訊,對患有重病住院治療的對象進行探視慰問,會員或直系親屬亡故要派人慰問或發給唁電、獻給花圈。
5、協助其它部門開展商會活動。
二、聯絡發展部:
主任:邱碧輝 副主任:郭庭秋、汪婷婷 成員:李培蓉 職責:
1、負責發展會員入會,與各兄弟商會溝通聯繫,交流經驗;
2、負責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會務,包括:活動場所的選定,筵席的承辦、會員匾牌證書的定製、嘉賓邀請名單提出、邀請函的製作、傳送、提醒、落實,以及選務後勤工作及舉選票的準備。
3、通過廈門市總商會,為會員提供經濟、會計、工程等初、中級技術職稱評定方面的服務;
4、通過廈門市誠信企業協會,為會員單位提供“誠信企業”評審方面的服務;
5、會員及其直系親屬在惠安老家維護個人權益需要救助的,可協助向惠安縣和台商投資區政府部門反映問題,聯繫行政單位,提供儘可能的幫助。
6、承辦商會講座、邀請專家講課、培訓以及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會員企業參與出國出境或到外地考察、參展等以及協助其它部門開展商會活動。
三、醫療諮詢服務部:
主任:王細周 副主任:陳芳香 成員:李培蓉 職責:
1、聘請名醫名院惠安籍專家為我會顧問,建立完整的廈門及北京、上海、福州在內的名院、名醫專家信息庫。對商會會員及其直系親屬(包括會員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不含孫子女)發生的需要住院治療的重大病情和疑難雜症提供諮詢服務,可協助聯繫、介紹有關專家。醫療費用由會員自我承擔。一般病情的診療則不在諮詢服務範圍。
2、每半年組織商會會員及其直系親屬進行一次體檢。可按會員意願參加的體檢等級分別進行,體檢費由會員自我承擔,但商會統一組織聯繫可享受團體優惠。
3、配合文宣部對患有重病住院治療的對象進行探視慰問,對個別急需救助的服務對象,根據病情和困難程度,報經商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由商會給予一定救助或號召商會會員給予捐助。
四、教育及行政諮詢服務部
主任:王麗華 顧問:黃振國 黃河川 成員:李培蓉 職責:
1、會員子女入園、上學商會能夠給與協助的部分,比如報考廈門大學、集美大學、華僑大學達到投檔分數線但錄取仍沒把握的,可提供諮詢服務和協助聯繫有關學校,力爭服務對象能夠入學。但教育部門統一切線和有嚴格規定的不在此列。
2、為會員子女到國外念書提供信息,協助聯絡事宜。
3、會員在經營業務中遇到工商行政等問題,或者會員及其直系親屬維護個人權益需要求助等,可幫忙聯繫廈門市有關政府部門和機構,提供儘可能的協助。
五、商務部:
主任:駱永宗 副主任:郭廷松 職責:
1、匯集、提供商務信息,為商會會員牽線搭橋、創造商機;
2、受理會員商業活動議案;
3、承辦商會有關建設項目;
4、協助其他部門做好商會服務工作。
六、金融服務部:
主任:駱鐵 副主任:鄭炳強 成員:謝曉瑜、黃雅萍
職責:為商會會員提供銀行貸款、擔保、信用卡辦理、理財等諮詢和服務。
七、行業服務部:
1、建築小組負責人:杜煌南 黃元忠
凡建築行業需要聯繫設計規劃、生產安全、質檢等有關政府行政部門解決的難題,給予積極幫助;
2、裝修小組負責人:江賢堂 張安龍
凡裝修、建材行業需要聯繫消防、安檢等政府行政部門解決的難題,給予積極幫助;
3、其他如食品、餐飲、酒類、茶葉、水產品、水果、家具、進出口等各行各業需要聯繫對口單位提供行業幫助的,逐步建立。
八、法律顧問部:
主任:楊國梁 顧問:王子清 邱麗梅 職責:
為商會會員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務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若干創會會長,創會會長是本團體的創始人,有權推薦會長候選人人選.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會是代表會員(代表)大會對理事會履行監督職能的機構,監事會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及本會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
活動
(二) 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監督理事會依照本會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規章制度開展活動;
(四) 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審核本會財務收支情況;
(五) 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提出處理意見;
(六) 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七) 其它應由監事會履行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未參加過非法組織;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三年;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開展工作,並做好分管的工作;
(二) 會長不在時,常務副會長接受會長的委託,代理行使會長的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檢查監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監事會簽署有關檔案。
(二) 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聘請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首席顧問、高級顧問、顧問和特邀理事。必要時可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但不具備表決權。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創會會長、首席顧問、高級顧問、顧問和特邀理事人選,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薦,並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一般日常開支由秘書長審核後報會長審批;重大項目開支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研究決定,會長簽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審查同意,並報廈門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秘書長:陳滄河
常務副秘書長:邱碧輝、駱永宗
副秘書長:張培華、陳芳香、洪紅霞、郭廷秋、王麗華、汪婷婷
一、辦公文宣部:
主任:張培華(專職) 副主任:陳木桂 成員:張傑能(專職)、
謝曉瑜、黃雅萍 職責::
1、負責辦公勤務、衛生清潔、來客接待、信件收發、商會財產和物品管理、水電費交納、商會房租收取、辦公用品的採購和辦公設備的添置;
2、會員入會申請受理、會員會費收取、會員統計、花名冊整理、會員檔案保管及商會登記註冊年審、變更;
3、辦好商會網站、會刊雜誌、對外宣傳等;上級及有關部門信息的傳達發布;
4、對商會會員、顧問、特邀理事生日寄給賀卡和傳送祝賀簡訊,對患有重病住院治療的對象進行探視慰問,會員或直系親屬亡故要派人慰問或發給唁電、獻給花圈。
5、協助其它部門開展商會活動。
二、聯絡發展部:
主任:邱碧輝 副主任:郭庭秋、汪婷婷 成員:李培蓉 職責:
1、負責發展會員入會,與各兄弟商會溝通聯繫,交流經驗;
2、負責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會務,包括:活動場所的選定,筵席的承辦、會員匾牌證書的定製、嘉賓邀請名單提出、邀請函的製作、傳送、提醒、落實,以及選務後勤工作及舉選票的準備。
3、通過廈門市總商會,為會員提供經濟、會計、工程等初、中級技術職稱評定方面的服務;
4、通過廈門市誠信企業協會,為會員單位提供“誠信企業”評審方面的服務;
5、會員及其直系親屬在惠安老家維護個人權益需要救助的,可協助向惠安縣和台商投資區政府部門反映問題,聯繫行政單位,提供儘可能的幫助。
6、承辦商會講座、邀請專家講課、培訓以及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會員企業參與出國出境或到外地考察、參展等以及協助其它部門開展商會活動。
三、醫療諮詢服務部:
主任:王細周 副主任:陳芳香 成員:李培蓉 職責:
1、聘請名醫名院惠安籍專家為我會顧問,建立完整的廈門及北京、上海、福州在內的名院、名醫專家信息庫。對商會會員及其直系親屬(包括會員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不含孫子女)發生的需要住院治療的重大病情和疑難雜症提供諮詢服務,可協助聯繫、介紹有關專家。醫療費用由會員自我承擔。一般病情的診療則不在諮詢服務範圍。
2、每半年組織商會會員及其直系親屬進行一次體檢。可按會員意願參加的體檢等級分別進行,體檢費由會員自我承擔,但商會統一組織聯繫可享受團體優惠。
3、配合文宣部對患有重病住院治療的對象進行探視慰問,對個別急需救助的服務對象,根據病情和困難程度,報經商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由商會給予一定救助或號召商會會員給予捐助。
四、教育及行政諮詢服務部
主任:王麗華 顧問:黃振國 黃河川 成員:李培蓉 職責:
1、會員子女入園、上學商會能夠給與協助的部分,比如報考廈門大學、集美大學、華僑大學達到投檔分數線但錄取仍沒把握的,可提供諮詢服務和協助聯繫有關學校,力爭服務對象能夠入學。但教育部門統一切線和有嚴格規定的不在此列。
2、為會員子女到國外念書提供信息,協助聯絡事宜。
3、會員在經營業務中遇到工商行政等問題,或者會員及其直系親屬維護個人權益需要求助等,可幫忙聯繫廈門市有關政府部門和機構,提供儘可能的協助。
五、商務部:
主任:駱永宗 副主任:郭廷松 職責:
1、匯集、提供商務信息,為商會會員牽線搭橋、創造商機;
2、受理會員商業活動議案;
3、承辦商會有關建設項目;
4、協助其他部門做好商會服務工作。
六、金融服務部:
主任:駱鐵 副主任:鄭炳強 成員:謝曉瑜、黃雅萍
職責:為商會會員提供銀行貸款、擔保、信用卡辦理、理財等諮詢和服務。
七、行業服務部:
1、建築小組負責人:杜煌南 黃元忠
凡建築行業需要聯繫設計規劃、生產安全、質檢等有關政府行政部門解決的難題,給予積極幫助;
2、裝修小組負責人:江賢堂 張安龍
凡裝修、建材行業需要聯繫消防、安檢等政府行政部門解決的難題,給予積極幫助;
3、其他如食品、餐飲、酒類、茶葉、水產品、水果、家具、進出口等各行各業需要聯繫對口單位提供行業幫助的,逐步建立。
八、法律顧問部:
主任:楊國梁 顧問:王子清 邱麗梅 職責:
為商會會員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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