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建築工程造價管理的補充規定

《廈門市建築工程造價管理的補充規定》是廈門市人民政府於1993年9月29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3]綜247號
【發布日期】1993-09-29
【生效日期】1993-09-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建築工程造價管理的補充規定
(1993年9月29日廈府〔1993〕綜247號)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建築材料價格上升幅度較大,人工、機械費用也有不同程度增加,加之其它因素的影響,工程成本超支,影響了工程順利施工。為妥善處理問題,維護建設和施工單位的權益,根據國家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築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在執行現行預算制度基礎上,經有關部門共同深入調查研究,就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於材料價差的問題:
1、已開工、契約造價未包死的工程,凡跨入九二年五月一日以後完成的工程量,除按政策性規定調整造價外,其鋼材、水泥、鋁材等市場購入價高於契約報價的,其差價應予調整,價格可參考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與有關部門商定主編的《廈門建材信息》綜合價。
2、契約造價包死的工程,凡跨入九二年五月一日以後所完成的工程量,本著共同承擔風險,協商解決的原則,三材市場差價與地材預算差價可按以下辦法處理:
(1)在開工前已撥付價差款和予付款的,工期在一年以內甲方承擔水泥、鋼材用量40%的市場價與契約價補差款,工期一年以上的,承擔水泥、鋼材用量50%市場價補差款,餘下乙方承擔。
(2)在開工只撥付予付款或價差款,甲方應承擔水泥用量80%和鋼材用量70%的市場價與契約價的差價,餘下乙方承擔。
(3)紅磚、砂、碎石、玻璃等的價格包含在價格指數中,調整視主體工程完成期相應價格指數按上述辦法的比例調整。
3、安裝工程材料價格的調整參照1、2條規定辦理。
4、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後新開工的工程,均應按主體工程施工期工程量調整相應的價格指數,在價格指數公布當月及時調整。三材、特殊貴重材料的市場購入價與契約市場價相差百分之五以上的,工程結算時應調整差價,價格可參考《廈門建材信息》綜合價。
二、綜合費中利潤計提
根據“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工程項目按不同投資來源實行在計畫利潤基礎上的差別利潤率,以一級施工企業為例,即凡財政撥款工程項目,計畫利潤仍按8.1%,凡不是財政撥款工程項目,按12%利潤計算,不同等級的施工隊伍實行的利潤率、綜合費率詳見附表。
三、工程趕工措施費
工程工期以省建委閩建施〔85〕023號文規定的工期定額為準,工程建設需要趕工必須按照科學、可行的施工組織設計,採取技術措施。建設單位要求實際施工工期比定額工期縮短10%以上,施工單位按工程直接費2%收取趕工措施費;超過20%的,每增加5%再增收1%的趕工措施費,收取的趕工費作為獨立費進入造價。
四、工程結算審核
由於我市建設工程投資渠道多元化,為加強工程結算審核,工程結算審核工作可由投資方委託政府授權的機構審核。
五、建設工程造價由市建委負責管理,本補充規定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六、本補充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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