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

1998年12月17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8年12月17日公布 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8.12.17
  • 實施時間:1999.02.01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各級老齡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生活,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六條 每年"重陽節",即農曆九月初九,為本市"老年節"。
第七條 贍養人必須履行對老年人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使老年人的生活得到應有的保障。
第八條 贍養人對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應給予治療、照料或支付費用請人代為照料。
第九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和照管老年人的林木、牲畜,或支付費用請人代為耕種和照管,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條 贍養人不得強行將老年人與其配偶分居贍養,不得要求老年人從事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十一條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不得干涉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或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家庭生活。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人的宗教信仰和民族生活習慣。
第十四條 贍養人或其他親屬需要改建或裝修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應事先徵得老年人同意或簽訂協定,明確產權或使用權,並應妥善安排老年人的暫時住房。
第十五條 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完善與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情況相適應的養老金調節機制。
第十六條 離退休老年人的離休費、退休費、養老金,以及按規定享有的各種補貼、津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老年人原所在工作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七條 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納、集體補助、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辦法,多渠道解決農村的養老問題。
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可定期為老年人發放養老生活補貼。
第十八條 按規定對本市戶籍的老年人發放"敬老優待證"。持"敬老優待證"的老年人可享受下列優待服務:
(一)政府文化部門和市、區工會開辦的娛樂場所對老年人實行半價優待,老年節免費優待;
(二)公路、鐵路、民航等交通運輸單位對老年人實行優先售票、優先託運行李等優待服務;
(三)市體委所屬的體育場、館對有組織的老年人體育活動實行優惠開放;
(四)市老年活動中心的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對老年人提供優惠或免費服務;
(五)公園、風景點、博物館對老年人免費或優惠開放;
(六)收費公廁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七)本市規定的其他優待服務。
第十九條 持“敬老優待證”的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條規定的優待服務外,還可享受以下優待服務:
(一)市、區屬醫療機構免收平診掛號費;
(二)市公交總公司和輪渡公司給予分別辦理公車和廈鼓渡輪免費乘坐證;
(三)市老年活動中心的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給予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本市戶籍的高齡老年人,按月發給高齡補貼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市、區和有條件的鎮、街道可依法設立老年基金會,村(居)民委員會可依法建立老年福利基金,用於發展老年事業。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捐助老年基金會或老年福利基金。企業捐助的款項可按稅法的有關規定計入成本。
第二十二條 市、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逐步增加對老年福利事業的投入,創造條件興辦敬老院、老年福利院、社會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托老所等老年福利設施。
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投資興辦老年福利設施,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予積極扶持。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老年福利院、社會福利中心等福利機構,對集中供養的老年人應精心照顧、護理,患病的應及時治療。工作人員不得歧視、虐待、侮辱老年人,不得剋扣、挪用、侵占老年人的一伙食、福利費用和物資。
第二十四條 新建或改造城鎮公共設施、居民區、住宅區應考慮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建設適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動的配套設施,配套設施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條 發展社區老年服務事業。組織社會青年、家庭婦女、健康老人等開展社區服務,逐步形成以社區為中心,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照料、疾病醫療與護理、文體活動等服務網路。
提倡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志願者開展認親養老、扶貧養老、幫困養老、助老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積極籌建開辦市老年病防治機構和老年醫療康復中心,建立和發展老年醫療保健機構。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開設老年病科,設立家庭病床或為孤寡、高齡老年人出診到戶。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二十七條 鎮、街道應開展城鄉初級衛生保健、合作醫療和社區醫療服務,合理設定社區基層醫療保健網點,逐步建立老年人定期體檢和老年人保健手冊制度。
第二十八條 市、區、鎮人民政府,有條件的街道辦事處和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辦好各類老年學校。支持和鼓勵老年人參加老年學校的學習。
第二十九條 市、區應設立老年活動中心,為老年人提供活動場所;鎮、街道和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應設立老年活動場所。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全社會應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和革命、建設經驗,尊重老年人的優良品德,鼓勵老年人老有所為。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人依法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活動,應創造條件,提供方便。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在敬老、養老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家庭或個人,以及資助老年事業發展,從事老年科學研究,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公民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都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檢舉、控告、申訴,有關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老年人,應依法允許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法律援助機構對需要獲得法律援助、但無力支付費用的老年人應當無償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分別由所在單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可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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