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城市社區建設若干規定》在2006.01.19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城市社區建設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1.19
- 實施時間:2006.03.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社區組織,第三章 社區管理與服務,第四章 社區建設保障,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社區建設,規範社區管理,構建和諧社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社區是指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工作轄區範圍內的居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
社區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條 社區建設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服務居民,資源共享、共駐共建,責權統一、管理有序,擴大民主、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城市社區建設工作協調機制,其日常工作由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各相關職能部門、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社區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社區建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社區組織
第六條 社區組織包括社區黨的組織、社區居民自治組織以及社區民間公益組織、志願者組織等其他社區組織。
第七條 社區居民依法實行居民自治,選舉產生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居委會負責城市社區日常事務的管理。社區居委會依法組織社區居民制定居民公約。社區居民應當遵守居民公約,配合社區居委會開展社區管理和服務活動。
第八條 社區居委會依法協助區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區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干預依法屬於居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需要社區居委會協助進行工作或者在城市社區設立工作機構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協調同意並統一安排。
第十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社區居委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其作出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等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社區居委會,並聽取社區居委會的建議。社區居委會對物業管理活動中影響和損害居民利益的事項,有權進行勸導、教育或提請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社區民間公益組織在社區居委會指導和協調下開展社區服務活動。鼓勵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為社區居民開展公益性服務,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予以指導和幫助。
第十二條 鼓勵社區居民參加社區志願服務活動,市、區人民政府定期表彰優秀社區志願者。社區居委會對社區志願者開展的社區志願服務活動予以指導、協調,建立社區志願者志願服務時間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 市、區有關部門組織公開招考社區專職工作者,社區專職工作者由街道辦事處(鎮)聘用。社區專職工作者可以依法被選舉成為社區居委會成員。
第三章 社區管理與服務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依法組織社區服務、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社區治安以及其他社區管理與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 組織以下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
(一)開展老年人的教育、健身、娛樂等活動,指導、幫助社區居民做好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
(二)開展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法制教育和科普知識等教育活動,指導未成年人的社會實踐;
(三)開展社區優撫服務活動;
(四)開展殘疾人的健康教育、心理諮詢、就業指導等活動;
(五)開展失業人員的調查登記、就業培訓、就業諮詢等促進就業服務活動以及退休人員的社區服務管理活動;
(六)開展社區救助活動,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七)開展面向社區居民的其他便民利民服務。
第十六條 配合開展疾病預防、醫療、保健、康復、健康教育和計畫生育技術指導等社區衛生服務。衛生部門應當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設定應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第十七條 組織開展教育、文化、體育等社區活動。教育、文化、體育等部門應當建立社區指導員制度,加強對社區教育、文化、體育等活動的指導。
第十八條 加強社區居民的環境保護教育,提高社區居民的環保意識,組織整治社區環境,綠化、美化、淨化社區環境。
第十九條 開展社區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協助管理、諮詢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條 開展經常性、民眾性的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諮詢、民事調解及接管幫教工作。公安部門應當在社區設立警務室,加強社區治安管控,實行群防群治。
第四章 社區建設保障
第二十一條 社區工作用房以及社區居民公共活動場所的建設,納入公共設施配套建設規劃。對已建成社區未按規定提供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形式予以解決。社區組織應當合理利用社區工作用房,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二十二條 社區內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所屬的,屬財政撥款建設的文化、體育、衛生等非經營性設施,應當定期向社區居民開放。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本轄區單位內部設施向社區開放的有關工作。社區居委會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就設施開放的內容、方式、時間、範圍及服務內容與有關單位進行協商,並可簽訂協定。
第二十三條 下列社區建設經費納入區、街道(鎮)財政預算管理:
(一)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及工作經費;
(二)社區專職工作者的工資、福利。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需要委託社區居委會承辦的事項,除經同級人民政府協調同意並統一安排的,應當按委託協定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 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以資金、實物、技術、信息等形式投資興辦社區服務業。
第二十六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實行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公布收支情況,接受社區居民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侵犯城市社區合法權益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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