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副食品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副食品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308
  • 發布文號:廈府[1995]綜172號
  • 發布日期:1995-08-28
  • 生效日期:1995-08-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信息,發布內容,

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5]綜172號
【發布日期】1995-08-28
【生效日期】1995-08-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內容

廈門市副食品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1995年8月28日廈府〔1995〕綜172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副食品市場的巨觀調控,促進副食品生產穩定增長,維護副食品流通秩序,平抑副食品價格,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副食品風險基金是財政專項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和管理,並對基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三條: 副食品風險基金的來源:
(一)每年從市財政預算中安排1000萬元;
(二)認1996年起。每年從市財政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中計提5%轉入;
(三)從市級徵收的暫住人口城市增容費中計提10%轉入;
(四)從當年市徵集的副食品生產發展與價格調節基金全部收入轉入;
(五)副食品風險基金的存貸增值部分。
第四條: 副食品風險基金專項用於政府為穩定副食品生產,平抑副食品價格等支出,其使用範圍包括:
(一)對遭受自然災害的副食品生產單位恢復生產給予的適當扶持。
(二)災害期間,節日和重大活動,因副食品短缺而引起價格上揚,市政府為平抑副食品價格,實施調控措施而形成的價差支出。
(三)經批准簽訂產銷定購契約執行保護價收購而形成的價差支出。
(四)國有豬,蛋、菜基地和經批准簽訂產銷定購契約的副食品生產單位參加生產風險保險,其中由政府扶持支付的部分保險費支出。
(五)副食品生產發展與價格調節基金規定的使用範圍。
(六)其他用於副食品生產發展的扶持。
(七)對發展副食品生產和平抑副食品價咯有突出貢獻者的獎勵。
第五條 :在確保副食品市場調控的前提下,暫時閒置的副食品風險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則,可短期周轉,用於解決副食品基地因需擴大生產和副食品流通的臨時性資金困難。
第六條: 副食品風險基金由財政部門設立專戶,專項存儲。
第七條 :副食品風險基金的調度使用權屬於市政府,由副食品主管部門具體執行,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副食品風險基金的使用項目由副食品主管部門提出,由財政部門為主會同計委、經貿委,農委,物價等部門對項目進行審核,並提出實施方案,報分管副市長審批後執行。
當年結餘的副食品風險基金可轉入下一年度流動使用。
第八條: 財政部門應確保基金來源及時到位,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副食品風險基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虛報冒領。用款單位應將當年度具體使用情況及其效益書面上報財政部門。有關部門應進行審計和效果考核。財政部門每年應對副食品風險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向市政府作專題報告。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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