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供水管理暫行辦法

《廈門市供水管理暫行辦法》在1991.06.26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供水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6.26
  • 實施時間:1991.07.15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廈門市供水工作的管理,促進供水事業的發展,適應廈門市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城建總局《城市供水工作暫行規定》和《福建省市政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廈門本島、鼓浪嶼區、集美區、杏林區和同安縣建城區。
第三條 城市供水要認真貫徹開源與節流並重的方針和先生活、後生產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三統一。
第四條 廈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廈門市供水工作的主管機關。
第五條 城市的計畫、節約用水工作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以及《廈門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簡稱用戶),必須按照規定有償使用自來水,愛護供水設施,節約用水。
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七條 水資源應全面規劃,嚴格保護,加強管理,合理利用。
第八條 廈門坂頭水庫、上里水庫是城市供水專用水庫,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委託市自來水公司管理。北溪引水水源、同安縣汀溪水庫由水利部門管理,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應積極配合供水調度。水源分配要在優先滿足城鎮人民生活飲用水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工、農業生產和其他用水。
第九條 水資源開發利用,應優先選擇地面水源,穩妥開發地下水源,按照規劃積極研究和開發新水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打井取水,以及從事其他可能損害城市水源的活動。
第十條 供城鎮使用的水源必須嚴格保護,坂頭水庫、上里水庫的集雨區域為衛生防護地帶。北溪引水渠及取水點和汀溪水庫要會同省水源主管部門制訂衛生防護地帶。嚴禁在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範圍內排入或滲入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從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第三章 供水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供水規劃必須納入廈門市總體規劃範圍。
第十二條 供水設施的建設應與城市的總體建設保持相應的比例,使供水能力的增長適應廈門經濟特區發展和人民生活用水需要。
第十三條 供水企業應在設備挖潛、更新改造的基礎上有計畫地建設供水設施,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綜含供水能力和水質。
第十四條 供水企業和有關部門對供水工程要嚴格技術審查和峻工驗收工作,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生產和運轉。
第十五條 供水工程的投資採取國家投資、地方自籌、銀行貸款或集資統建的辦法解決。
第十六條 凡是申請用水或需增加用水量的用戶,必須繳納開戶費或增容建設費,其收費標準由供水企業提出,報市物價管理部門核定後執行,增容建設費用於供水設施的建設,不足部分由城市維護費補貼。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廈門市供水範圍為廈門本島、鼓浪嶼區、集美區、杏林區、同安縣城,供水範圍以外的用水單位應自行建設獨立的供水系統;需由城市供水的,應上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批,並另核定水價。
第十八條 廈門市自來水公司和同安縣自來水公司是公用服務性的供水企業。廈門本島、鼓浪嶼區、集美區、杏林區由廈門市自來水公司負責供水。同安縣由同安自來水公司負責供水。
在城市供水範圍內有自備水源的單位,其自用有餘部分不得自行對外銷售,應由供水企業統一安排,有償調用。
第十九條 供水企業應做好供水設施的建、修、管和自來水的產、供、銷,做到水質好、水壓夠、計量準、維修及時、收費合理。
第二十條 供水企業和用戶產權劃分以總水錶為界。從總水錶到用戶的管道及其設施,產權屬用戶(或房產所有單位)所有,由用戶管理;總水錶及其以外的供水設施,屬供水企業所有,由供水企業管理。
凡由供水企業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供水設施,竣工後均應將總水錶及其以外的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統一管理、使用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必須加強對水源水、沉澱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檢測和管理,管網水水質的檢測要有足夠和合理的取水樣點,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降低水質標準,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由用戶再自行處理。
由水利部門管理和供應的水源水,水源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水質的檢測和管理,確保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 供水管網要有足夠的服務壓力,供水管網要按規定設定足夠的測壓點,壓力合格率要達到國家要求。對高地、邊遠地區的水壓服務,應進行合理的供水調度,並儘量採取中間加壓措施,保證供水。
高層樓房、高地單位等對水壓有特殊要求的用戶,可以自行採取加壓措施,但不得從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必須設定中間水池,間接抽水加壓。中間水池的儲水應避開白天高峰供水時間。凡由供水部門負責另行裝設加壓設施供水的,應另繳納加壓費。
要求不間斷供水的單位,應自行設定儲水設施。
第二十三條 住宅、樓宇群、單位設定高、低中間儲水池(不包括住戶內的儲水池)進行二次供水的,其產權所有者應向供水部門登記備案。儲水池應定期清洗,並記錄備查,其水質管理由市衛生防疫部門和供水部門負責監督執行,防止水體污染。發現水體污染,供水部門有權予以暫停供水。
第二十四條 供水企業要嚴格計量管理,源水管、出廠管和用戶均應配齊合格的計量儀表,實行售水憑表計量,按量收費。
用戶必須按時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的,每逾期1天另加收水費額3%的滯納金,逾期1個月不交者,供水部門可簽發“限期繳納水費通知單”,再逾期不交者,供水部門有權停止供水,但應記錄在案備查。
第二十五條 供水企業對用戶按總水錶計量收費,用戶以每一門牌號、每一幢樓房或每個樓梯為裝表單位。多單元住宅,原則上應安裝分水錶。
第二十六條 申請接水的用戶,必須在施工前向供水部門提供內部供水設施的圖紙、用水量、水質水壓要求等資料。經供水部門實地檢查,符合供水要求後,才能予以接水。
第二十七條 用戶在總水錶以外新裝、改裝、遷移用水設施,過戶、退戶或改變用水性質,都必須向供水部門辦理手續,不得自行安裝、變更、拆除、轉接、轉讓用戶總水錶以外的用水設施。
第二十八條 除供水企業設定的供水站點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批准,不得轉供和轉售自來水。
第二十九條 城市的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噴灑道路等公共用水,有關單位應與供水部門商定設定供水點,並裝表計費,其供水設施由所有者自行管理。
公用消防設施由消防部門投資建設和使用,由供水企業管理和維護。消防設施和消防用水作為消防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城市供水的價格分質、分類核定,水價由供水企業根據價格政策結合制水成本提出,報市物價局批准執行。
第五章 供水設施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廈門市供水的專用水庫、水池、引水管道(渠)、取水口、翻水站、泵站、加壓設施、水廠、井群、管網、閘門、消火栓、水錶等公用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嚴加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和維修,確保全全與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愛護公用供水設施,嚴禁擅自啟閉、損壞、竊取公用供水設施或其他危害公用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兩側(口徑300毫米以下兩側各2米,口徑300毫米以上管道兩側各3米內)嚴禁修建建築物。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1米以內,不準堆放物料、植樹,不得進行有害供水管道及設施安全的行為。必須與供水管道並行或交叉修建建築物或建設其他地下管線及設施時,應嚴格執行城市管理設計規範的規定,不得影響和危及供水管理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 用戶的自備水源管網系統,嚴禁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線。
對於使用或生產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其內部用水管道嚴禁與城市供水管道直接連通,應採取間接取水的方法,嚴防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城市供水管網。
第三十四條 城市供水設施的大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資金,由更新改造資金、大修理資金開支;不足部分,由城市維護費予以補助。
第三十五條 供水企業進行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檢查維修,臨時故障檢修,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攔。
第三十六條 供水企業進行施工和維修時,應採取有效的安全和保護措施,儘量不停水作業,確需臨時停水時,必須提前2天通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對於處理意外緊急事故需停水時,應儘快通知有關用戶,停水應儘量控制在最小範圍。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在保護水源、維護供水設施等方面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或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或個人依照《城市供水工作暫行規定》和《福建省市政管理暫行規定》分別給予警告、責令賠償損失、扣留違章物、拆除違章築物、罰款、停止供水等處罰。
(一)污染水源及供水管網水質的;
(二)擅自啟閉、改移、安裝、拆除、損壞和竊取城市供水設施的;
(三)擅自轉接、轉讓供水設施,轉供、轉賣和偷用自來水的;
(四)內部用水管道私自與供水管網連線或直接裝泵抽水加壓的;
(五)改變用水性質不辦理變更手續的;
(六)違章建設、違章堆放物料、植樹,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
(七)阻撓供水企業工作人員執行修檢任務和其他公務的。
以上各項處罰可以單獨使用或合併使用,處罰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決定。
第三十九條 供水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無故、藉故停水或以水謀私刁難用戶的,以及玩忽職守造成停水事故的,由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1年7月15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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