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一日游管理暫行規定

為回響國家保護環境政策,同時保護大家的居住環境,在此特推出廈門一日游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一日游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308
  • 發布文號:廈府[1998]綜099號
  • 發布日期:1998-09-19
  • 生效日期:1998-09-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8]綜099號
【發布日期】1998-09-19
【生效日期】1998-09-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廈門市一日游管理暫行規定
(1998年9月19日廈府〔1998〕綜099號)
第一條為加強廈門市一日游管理,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福建省有關規定和《廈門市旅遊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一日游,是指旅遊經營單位在本市組織旅遊散客以團隊的形式到旅遊景點觀光、遊覽,並於當日返回出發地的旅遊經營活動。
第四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一日游實行行業管理,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一日游管理工作。
第五條經批准設立的旅行社可以經營一日游業務。
第六條非旅行社的旅遊經營單位應依照本規定申請取得一日游經營資格後,方可從事一日游業務。
申請一日游經營資格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及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註冊資本不少於150萬元人民幣;
(四)有專業管理人員和持有資格證書的導遊員。
第七條申請一日游經營資格的單位應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一日游經營資格的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稅務登記證;
(四)企業已取得的各種經營許可證;
(五)專業管理人員和導遊員的資格證明。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單位。經批准的,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一日游經營資格證書。
第八條取得一日游經營資格的單位(以下稱經營單位)不再從事一日游業務的,應當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一日游經營資格的手續,並將該經營資格證書繳回發證單位。
經營單位停業或歇業的,其一日游經營資格自停業或歇業之日起終止,並應將資格證書繳回發證單位。
第九條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經營範圍開展旅遊業務,不得變相超範圍經營。
第十條經營單位應當與參加一日游的旅遊者簽定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經營單位應當對一日游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保證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二條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為參加一日游的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保險額每人不得低於30000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一日游的司陪人員應著裝整齊、持證上崗和佩帶胸卡,根據國家旅遊行業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經營單位及司陪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詆毀其他旅遊經營單位、假冒或擅自使用其他旅遊經營單位名稱等不正當手段從事一日游業務;
(二)擅自改變旅遊路線、減少旅遊景點;
(三)擅自提價或者強行向遊客加收費用;
(四)擅自增加遊客購物次數或者到非定點餐館就餐;
(五)以任何方式索取或變相索取小費。
第十五條從事一日游的車輛和船舶必須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檢驗證件、營運證件和標誌牌,並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營運證件上加蓋一日游專用章後,方可從事一日游運載服務。
從事一日游運載服務的車輛和船舶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國家交通部、旅遊局頒布的旅遊車輛、遊船服務質量標準提供服務;
(二)車船內應張貼包括一日遊行程表、線路價格、景點門票價格及投訴電話等內容的《遊客須知》;
(三)使用由市旅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監製的一日游標誌;
(四)車輛應按規定的旅遊線路遊覽、行駛;船舶必須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海域、航線、停泊點航行和停泊。
第十六條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一日游經營資格,收回一日游經營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旅遊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工商、交通等部門處罰的,由工商、交通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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