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2006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章 學制與在校年限
第四章 課程修讀
第五章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六章 編班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八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九章 退學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十一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十二章 附則
實施細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對象為廈門大學嘉庚學院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凡我院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者,應以書面形式向學院請假並經學院批准。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擅自逾期,或未經允許請假逾期兩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送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六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經學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院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生有繳納學費的義務。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學費,否則不予註冊。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校歷規定日期到校辦理註冊手續。註冊手續不得由他人代辦。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
第九條 學生須按規定完成註冊手續方可取得該學期學分認可資格。
第十條 本科學制由國家統一規定,一般為四年,少數專業為五年。
第十一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院允許學生提前一年或推後一至兩年畢業,允許學生申請中途保留學籍一至兩年從事創業等活動,但在校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其學制兩年(即四年制本科生不得超過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不得超過七年)。
第十二條 學生應遵照循序漸進的原則,按照教學計畫設定的順序和要求修讀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
第十三條 課程選修
(1)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和特長,選修教學計畫設定的各類選修課程;
(2)學生應根據教學計畫,按學院的規定辦理課程選修手續。凡規定有先修課程的課程,必須取得先修課程學分後方可修讀;凡與理論課配套的實驗課,應同時選修;
(3)未經辦理課程選修手續而參加聽課、考核者,不能取得該課程的成績和學分。
第十四條 課程免修、免聽
(1)學生成績優異,經本人申請和所在院(系)批准,某些課程可以免修,即自學而不必聽課(政治課、體育課、實驗課除外),但仍須參加有關考核,成績合格者可取得該課程學分;
(2)學生申請免修,須提交免修申請表,經任課教師考核同意,報所在院(系)批准,並報教務部備案;
(3)學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種疾症,提供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後,可以申請免於或暫緩參加軍事訓練;
(4)學生由於健康原因,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體育課可轉修“保健體育課”;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體育課的成績和學分,但應註明“保健體育課”;
(5)需重新修讀以取得學分的課程,學生可以根據自己對該課程的掌握程度申請部分免聽,經任課教師批准並報教務部備案。免聽學生需根據任課教師的要求,完成相應的作業、參加相關的考核。
第十五條 課程緩修與先修
(1)學生因基礎差、課程衝突或健康問題等原因,學習有困難,可以申請緩修相關課程。申請者應填寫緩修申請表提交所在院(系)批准,並報教務部備案;
(2)允許學有餘力的學生提前修讀部分課程。申請課程先修者應當填寫先修申請表提交所在院(系)批准,並報教務部備案。學生若提前修完規定的學分,可辦理相關手續提前畢業。
第十六條 課程補修
轉專業或轉學的學生,應按轉入專業的教學計畫補修相關課程;補修課程應按學院規定履行相應手續。
第十七條 學分重取
(1)總成績不及格的課程必須重新修讀以取得學分,但若屬選修課程的也可根據教學計畫改修其它課程;一門課程缺課的學時累計達到該門課程總學時數的1/3者(獲準免聽者除外),或者實驗課缺做實驗達1/3者,該課程必須重新修讀以取得學分;
(2)重新修讀以取得學分的課程可以根據相同課程的開課安排修讀,不受時間和班級的限制。如該課程停開,學院可以指定學生修讀學分相同、要求相近的替代課程;
(3)學分重取手續應按學院規定履行相應手續,在開課一周內辦理完畢;
(4)需重新修讀以取得學分的課程的教學及管理要求與正常修課相同。
第五章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十八條 學生應當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學籍總登記卡。不及格成績可以先行記入,待重新修讀且取得學分後以重新修讀的成績予以替換、並正式記入學籍總登記卡。學籍總登記卡在學生畢業時歸入其個人檔案,並存學院檔案室。
第十九條 各門課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特點提出,經所在院(系)審定,報教務部備案。
第二十條 課程總成績一般由期中、期末成績及平時成績等綜合評定。各部分所占的比例由任課教師確定,經所在院(系)審定,報教務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課程成績採用百分制記分,實驗課、生產實習、學年論文和畢業論文(科研訓練)等成績採用四級制(A或優秀:85-100分、B或良好:70-84分、C或及格:60-69分、F或不及格:60分以下)記分。有些不宜採用上述記分辦法的課程,可採用合格、不合格兩級記分,但必須在記分時標明為“兩級分制”。
第二十二條 體育課的成績由實際表現、科目成績和身體素質綜合評定。某些實踐性課程(如實驗、實習)的成績可根據課內外作業、平時測驗、實習和實驗報告及實際表現綜合評定。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應當事先提交緩考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經所在院(系)審批,報教務部備案。一學期申請緩考的課程原則上以3門為限。緩考者參加相同課程的另一次考試。
第二十四條 未辦理緩考手續,擅自缺考者,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
第二十五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作弊者,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期末考試違紀、作弊者,必須重新修讀該課程以取得學分;考試違紀、作弊者,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編班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按其入學年份和專業組成相應的行政班,並參加該班級的各種活動。
第二十七條 學生根據教學計畫修讀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修讀同一門課程的學生組成相應的課程班,並參加該班級的各種活動。
第二十八條 學生因學業原因主動要求編入下一年級的,須提交申請,經院(系)領導批准,報教務部備案。該生應繳學費按其所編入年級學生的收費標準確定。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後復學,應根據休學(保留學籍)前的就讀年級及已取得學分的情況,編入相應年級的相應行政班。
第三十條 學生轉學(轉入)、轉專業,應根據轉入前的就讀年級及已取得學分的情況,編入相應年級的相應行政班。
第三十一條 在規定學制內未能修完規定學分需延長修習年限者,在辦理註冊手續後,編入下一年級的相應行政班,繼續學習,並按所編入年級學生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三十二條 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可以根據學院相關要求申請轉專業。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和現有教學資源條件,確定可以接受學生轉入的專業及人數。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1)對轉入專業有興趣、轉專業有利於自主學習成才者;
(2)因為身體健康原因,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3)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原因,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經學院審核確認者。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允許轉專業: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在校期間已轉過專業者;
(3)學院在招生時有明確限制者;
(4)所要轉入的專業有特殊專業要求,而學生不能達到者;
(5)應作退學處理者;
(6)轉專業前在本專業所修的課程成績不符合要求者。
第三十六條 轉專業學生的學籍管理問題
(1)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原則上依照入學時的年級所適用的學籍管理細則進行管理;
(2)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後,應當完成轉入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學習內容和相應學分,方能畢業和獲得學位;
(3)轉專業的學生,根據其已取得的相適應課程的學分數,確定其可轉入的年級。
第三十七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允許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6)入學時享受了我院招生優惠政策者。
第三十九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2)在一學期內請假、缺課時間達到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獲準免聽部分除外);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院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四十一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因病經學院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後復學的學生,未修滿一學期又休學應視為連續休學。未辦理休學手續擅自離校超過兩周者,視作自動退學。
第四十二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2)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醫療費用自理;
(3)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4)休學學生的戶口暫不遷出學院。
第四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者,可申請保留學籍:
(1)學生申請中途從事創業等活動或因特殊困難等原因,經本人申請,學院批准,可保留學籍一至兩年;
(2)經有關部門批准出國或到港澳地區定居或自費留學的學生,由本人申請,學院批准,可保留學籍一年;
(3)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四十四條 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視作自動退學。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四十五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滿,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向教務部提交復學申請書,經所在院(系)簽署意見,教務部批准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2)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並經校醫院複查合格,方準復學;其他原因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應持有關證件,方可申請復學;
(3)復學生應根據休學(保留學籍)前的就讀年級及已取得學分的情況編入相應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觸犯法律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四十六條 學生申請復學時,若原專業已調整、合併或中斷招生,可根據學生要求,安排到其他相近專業學習。
第九章 退學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1)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2)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3)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4)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5)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6)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院長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退學的學生,應在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辦理離校手續的,學院不予負責。
第五十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按照《廈門大學嘉庚學院學生申訴辦法》規定的程式提出申訴。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一條 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鍊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二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採取授予各種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第五十三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按照《廈門大學嘉庚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給予學生與其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的處分。
第五十四條 處分的種類分為: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開除學籍。
第五十五條 學院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可按照《廈門大學嘉庚學院學生申訴辦法》的程式提出申訴。
第五十六條 對學生的鑑定、獎勵、處分等材料,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十一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在規定的最高在校年限內(四年制本科生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為七年),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並實行電子註冊。符合《廈門大學授予廈門大學嘉庚學院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細則》規定的條件的,由廈門大學授予相應學科的學士學位。
第五十八條 學生提前修滿教學計畫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經本人申請,學院審核,準予提前畢業。提前畢業學生待遇與其他畢業生相同。
第五十九條 學生在規定最高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為七年),所獲學分未達到教學計畫要求,但已達到教學計畫規定的總學分數90%以上者,準予結業。未修、或已修不及格課程在結業後一年內可申請自費補修、重新修讀或補考一次,合格者頒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填寫。逾期不補修、重新修讀、補考者,視為自動放棄;補考不及格者,以後不再補考。
第六十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或在校時間(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和保留學籍)已達規定最高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為七年),所獲學分不足教學計畫總學分數90%者,頒發肄業證書,以後不再換髮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
第六十一條 對被學院開除學籍的學生,學院發給學習證明。
第六十二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註冊,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院將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六十四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從2006年1月1日起實行,原《廈門大學嘉庚學院本科學籍管理實施細則(2005年修訂版)》同時停止實施。
第六十六條 學院授權教務部根據教學改革和教學管理的需要,對本《細則》未盡事宜制訂單項規定或補充規定,與本《細則》一併實施。
第六十七條 學院授權教務部解釋本《細則》。
廈門大學嘉庚學院
二○○六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