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提條約

康提條約,由英國總督羅伯特·布朗里格與康提王國大臣埃海萊波勒於1815年3月2日在康提佛牙殿簽訂。主要內容為:1、南印度血統的國王行為殘暴,嚴重傷害了國民的安全及同鄰邦的友好關係,因此應廢除苛刑。2、廢除斯里·維格勒姆·拉傑辛赫一切王權。3、禁止一切與斯里·維格勒姆·拉傑辛赫有血緣關係和聲稱對王位有繼承權的人入境。4、康提地區併入大英帝國。5、佛教不得受到傷害,聖地、僧侶及其權利將得到保護。6、嚴禁一切肉刑和砍斷手臂等酷刑。7、未經政府代辦審理和英國總督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執行死刑。8、康提地區將頒布民事法和刑事法,並建立警察部隊。9、英國公民如被控告為殺人犯,必須按照大英帝國和愛爾蘭的法律程式進行審判。10、本條約不得作任何修改,在法律上永遠有效。11、康提地區的國家稅收將按原有方式徵收。12、有關出口貿易的全部法令將繼續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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