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定期

康寧定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於1999年開發的一款定期型重大疾病保險產品,1999年6月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備案後上市銷售,後於2012年升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康寧定期
  • 開發時間:1999年
  • 上市時間:1999年6月
  • 升級時間:2012年
保險條款內容,保險責任,保險費,責任免除,契約效力恢復,重大疾病解釋,有關名詞釋義,注釋,

保險條款內容

第一條 保險契約構成
康寧定期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初次發生、並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三、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四、被保險人生存至七十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所繳付的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又分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七條 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契約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後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契約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契約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契約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當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契約現金價值時,本契約效力中止。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愛滋病(AID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生時,本契約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契約效力恢復

在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契約效力恢復。
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定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九條 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契約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契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本契約繼續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於次標準體的保險契約。
辦理減額交清後,被保險人生存至七十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第四條四款中的滿期保險金按本條所述現金價值的餘額退還。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險金、高度殘疾保險金和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託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契約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權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契約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託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契約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鑑定書;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四、被保人生存至七十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由被保險人作為滿期保險金的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契約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五、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核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五條 借款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如果本契約當時已經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餘額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利息應在借款期滿日償還。未能及時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併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本契約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契約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須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 可轉換權益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投保人可於本契約生效滿二年後任一年的生效對應日將本契約轉換為本公司當時認可的終身保險、兩全保險或養老保險契約而無需核保,但其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本契約的保險金額,且被保險人年滿四十五周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後不再享有此項權益。
轉換後的新契約將於轉換日開始生效,本公司將按本契約原核保等級、轉換之日被保險人的年齡及新契約的費率計算保險費。
第十八條 契約內容變更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審核同意,並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註、或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面變更協定。
第十九條 住所或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後的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第二十條 年齡計算及年齡、性別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契約,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解除契約的處理
本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本契約,並提交保險契約、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但本公司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契約。
本契約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十日內要求解除契約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仲裁協定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定或者仲裁協定無效的,可依法向保險單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釋義

重大疾病解釋

是指下列疾病或手術之一
一、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腦中風后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四、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五、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六、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七、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八、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九、雙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十、癱瘓——永久完全
十一、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十二、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十三、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十四、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十五、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十六、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十七、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十八、嚴重多發性硬化症
十九、嚴重系統性紅斑狼瘡性腎病
二十、嚴重重症肌無力

有關名詞釋義

生效對應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對應日為本契約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基本保額:是指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愛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AIDS)。
愛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險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體徵)。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於其中的基因)發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育不正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在形態或功能上呈現異常。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利息,按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數額,經過天數和利率依複利方式計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注釋

1、心臟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①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②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③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契約的保障範圍之內。
2、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它手術不包括在內。
3、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①植物人狀態。
②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③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④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
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5、癌症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①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②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③原位癌。
④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6、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8、嚴重燒傷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契約的保障範圍之內。
9、暴發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份的肝臟壞死並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肝臟急劇縮小;
②肝細胞嚴重損壞;
③肝功能急劇退化;
④肝性腦病。
10、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12、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1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1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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