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乃狄克基本法

康乃狄克基本法,康乃狄克沿河各鎮的移民於1639訂立的政治協定。它規定建立代議制政府,自由人每年集會一次選舉一名總督及其若干下屬官吏;規定由議會掌握殖民地的立法權,議會由各鎮分別選出的4名代表組成。議會的權力還包括徵稅、接納自由人加入殖民地、土地管理等,議會的權力高於總督為首的行政權,行政官吏須向議會報告工作。此外,還規定選舉3人作為法官,負責審理案件。這部基本法強調整個福利,而不是個人福利;其中雖然有一些不民主的規定,但從整體上看,它仍是一部較好地體現了資本主義早期憲政要求的憲法性法律,對後來美國憲法的孕育和形成具有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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