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示證制度,是指案件開庭前,控辯雙方把所有的證據進行交換,確認無異議的證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庭前示證制度
- 出示時間:案件開庭前
- 人物:控辯雙方
- 性質:確認無異議
是指案件開庭前,控辯雙方把所有的證據進行交換,確認無異議的證據。庭審中,雙方只需要就有異議的證據進行質證。據一名有豐富刑辯經驗的律師介紹,刑事案件庭前示證制度能提高案件審理效率,同時,證據在庭前展示,有助於控辯深入研究案情,若有不足可以及時補充。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普通程式的一審案件都可以採用這一制度(沒有辯護律師的刑事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