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需提供雙方有效戶口本、身份證、雙方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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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並提供下例資料:(1)雙方有效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雙方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4)雙方單人1寸照片各2張;
(5)如一方是軍人,還應提供所在部隊出具的離婚調解書。
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登記
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的,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到一致處理意見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