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商外銷是指具有固定營業場所,經常經營一定範圍的業務,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商業企業,臨時到外地銷售商品。在 為。《營業稅條例(草案) 實施細則》規定,固定業戶臨時到外縣 (市) 從事經營的,憑稅務機關證明,回業戶所在地繳納營業稅。
1988年1月起為了解決市場放開搞活,固定業戶臨時到外地從事商品經營的日益增多,一律回業戶所在地納稅不利於稅收徵收管理的問題,財政部通知規定,固定業戶臨時到外縣 (市) 從事商品零售業務的,改在銷售地繳納零售環節的營業稅; 從事商品批發業務的,其批發環節的營業稅,仍回業戶所在地繳納。1989年1月起,工業企業自銷產品不再徵收營業稅,工業企業臨時到外縣 (市) 銷售自產品的,按照國家稅務局規定,都應在銷售地按實際銷售收入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