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教育要領

幼稚園教育要領是日本幼稚園教育教學工作綱要。文部省 1956 年 3 月頒布。規定幼稚園要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培養他們良好的生活習慣、道德品質、正確表達和思考的能力、創造能力、自我服務能力,教育他們關心自然界與社會; 教師要按照幼兒身心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適合個人的指導,根據幼兒的生活經驗進行有利於提高其興趣與各方面能力的綜合指導和符合社區特點的教學指導,注意幼兒的年齡特點,加強幼稚園同家庭的聯繫。

規定每學年不得少於 220個教學日;每天教學 4小時,但可根據兒童年齡與季節情況靈活掌握; 教學內容分健康、社會、自然、語言、音樂、繪畫與手工六方面,通過日常生活必需的基礎活動(如吃飯、穿衣)、遊戲和基本知識教育進行教學,注意幼兒的年齡特點。1983年 11月,幼稚園教育要領調查研究協會受日本中央教育審議會委託,對其進行修改,並於 1986年 9月提出《關於幼稚園教育》的最後諮詢報告。1989年 3月經文部省審定後頒布,同年 4月起實施。報告強調發展幼兒個性,改教學內容為健康、人際關係、環境、語言和表現五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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