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余亦稱“余平”。清代地方財政在上繳正項錢糧時額外提解給戶部的銀兩。平余屬於地丁附加。清代初期,各省解繳戶部稅銀時,每1000兩隨解平余銀25兩,稱“隨平陋規”,由戶部官吏分用。雍正元年至八年 (1723—1730),戶部用平余銀彌補巨額虧空。其後,平余銀一半歸戶部,一半留地方。乾隆元年 (1736年),政府規定平余銀分給各部院官吏作為補助費,稱為“養廉”。乾隆二年,四川巡撫碩色奏請於耗羨之外,每100兩提解0.6兩歸公,以充各衙門之用,名曰平余。乾隆不同意,下令禁革。實際上明去暗存,且視同正款,終清之世,究未革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余
- 亦稱:余平
- 朝代:明、清
- 詞性: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