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民間資本科學投資研究會

平頂山市民間資本科學投資研究會

平頂山市民間資本科學投資研究會是由平頂山市從事和致力於民間資本投資事業的企業、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機構和科技界、社科界專家、學者以及相關的科研、院校等單位為實現共同意願,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專業性聯合性社會組織,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本研究會業務主管單位平頂山市科學技術協會,註冊登記管理部門平頂山市民政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頂山市民間資本科學投資研究會
  • 外文名:Association of scientific Investment of Pingdingshan Private Capita
  • 機構性質:民政局批准市科協主管的社團
  • 機構職責:科學引導民間投資
  • 機構地址:新華區凌雲路與平安大道東100米
工作內容,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工作內容

本研究會是由平頂山市從事和致力於民間資本投資事業的企業、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機構和科技界、社科界專家、學者以及相關的科研、院校等單位為實現共同意願,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專業性聯合性社會組織,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以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為指導,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輔助政府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範圍,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行業和領域,為民間投資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為宗旨。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履行本會指導協調服務職能,引導和規範民間資本投資、提升民間資本科學投資水平、促進民間資本投資又好又快發展,為經濟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組織章程

平頂山市民間資本科學投資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引導和規範民間資本投資行為,促進民間資本投資科學有序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結合平頂山地區民間資本投資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研究會名稱:平頂山市民間資本科學投資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本會)英文譯名:Association of scientific Investment of Pingdingshan Private Capital 英文縮寫:ASIPPC
本研究會是由平頂山市從事和致力於民間資本投資事業的企業、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機構和科技界、社科界專家、學者以及相關的科研、院校等單位為實現共同意願,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專業性聯合性社會組織,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研究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以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為指導,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輔助政府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範圍,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行業和領域,為民間投資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為宗旨。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履行本會指導協調服務職能,引導和規範民間資本投資、提升民間資本科學投資水平、促進民間資本投資又好又快發展,為經濟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四條本研究會業務主管單位平頂山市科學技術協會,註冊登記管理部門平頂山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研究會住所設在平頂山市轄區內。
第二章本研究會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按照國家的規定開展民間資本投資業務活動,民間資本科學投資研究論證,投資項目信息發布、信用合作指導,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會員之間資金互助、定向集合資金,資本投資諮詢。
(二) 本會為會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維護和保障會員
的合法權益,推動會員間的團結與協作。
(三) 宣傳貫徹國家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投資的方針、政
策、法律、法規,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向有關部門反映民間資本投資的意見和建議,為政府制訂民間資本投資相關政策提供決策依據;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民間資本投資狀況的調查和研究;引導民間資本投資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社會事業領域;金融服務領域;商貿流通領域;國防科技工業領域;資本重組聯合、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四) 為民間資本科學投資創造良好環境。輔助政府清理和修
改不利於民間資本投資的法規政策,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為民間資本科學投資營造更廣闊的市場空間;加強對民間資本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範管理。
(五) 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工作,準確反映民間投資的進
展和分布情況,做好民間投資的監測和分析,把握民間投資動態、合理引導民間投資。建設投資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國內外行業動態,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形勢,減少和規避民間資本投資盲目、閒置、浪費及潛在風險。
(六)協助政府加強監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督促民
間投資主體履行投資建設手續,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用地、節能以及質量、安全等規定。
(七) 引導民間投資主體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樹立誠
信意識和責任意識,積極創造滿足市場準入要求,並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開展行業培訓,溝通會員之間的合作關係,溝通本行業與其他行業的聯繫,代表本行業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八)本會興辦經濟實體、進行有償諮詢協調工作;行業調
研,理論研究,編輯出版刊物,職稱評審、評先、評模,宣傳行業形象,發布行業公信等信息,會展招商,高層論壇及省內外交流等活動;
(九) 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研究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單位會員具有法人資格和凡從事民間資本投資的及民
間資本投資相關的科研、院校等機構,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四) 個人會員從事民間資本投資及相關工作,有一定的專
業技術和有影響力的人士,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優先取得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四)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
出政策性建議;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積極承擔並按時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 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縣(市)區、各有關單位部門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工作方針、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秘書處內設以下工作機構:綜合管理辦會室、招商引資部、政策法規部、民資運作研究室、產業信用合作互助部、農業投資信用互助部、預防投資風險監控部、計畫財務部、項目諮詢評估部、法律顧問和專家部、信息刊物編輯部。分支機構:平頂山市民間資本投資服務中心。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民政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法定代表人可以是會長、副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和年度各項工作目標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部門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委託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的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政部頒布的《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必要時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3年12月13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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