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部門,規定特點,
實施部門
《平谷區推進落實河長制工作量化問責規定》,這份由平谷區紀委、區監察委新近出台的落實“河長制”暫行規定,將把這一個區的河長工作責任升級到最高級別。
規定特點
因履職不力造成某一段水污染治理目標未實現的,或甚至造成水污染加劇而引發生態環境問題的,平谷都將對照這個量化問責標準,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這份河長制問責規定,長達十一頁,共有十九條,明確三個層面的問責對象,包括區級牽頭部門、鄉鎮街道、村級三個層面,具體對象包括:鄉鎮(街道)黨(工)委,“河長制”各牽頭部門黨組織,村級黨組織;推進落實“河長制”工作的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各牽頭部門黨政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村級河長。
“發生重大惡性水環境、水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將問責鄉鎮街道黨(工)委;“牽頭部門黨組班子成員出現多人或多次因推進落實河長制工作不力被問責的”,將問責牽頭部門黨組;“1周(含1周)以上未對村域範圍內河湖進行巡查的”,由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對村級河長實施問責。
明確到人、明確到事、明確到問題,這是這份河長制量化規定的最大特點。河水出現什麼問題時,問責誰,由誰來問責,怎么問責,都在這份規定里寫明。每一層面的問責對象,都確定了對應的問責情形,少則3種,多則16種。同時,問責方式,也在規定中明確,包括檢查、通報、改組。對於哪些情況可從輕或減輕問責、哪些情形從嚴問責,也進行了一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