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區強化食品安全監管屬地責任管理辦法

平谷區強化食品安全監管屬地責任管理辦法

2016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由區食藥安辦負責解釋

平谷區強化食品安全監管屬地責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各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的屬地責任及食品安全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和《北京市強化區政府食品安全監管屬地責任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鄉鎮街道對轄區的食品安全工作負屬地責任,各職能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條 區政府成立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區食藥安委”),區食藥安委主任由常務副區長擔任。區食藥安委下設辦公室(簡稱“區食藥安辦”),辦公室設在區食藥監局,具體負責部署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等重大工作任務,統籌協調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進長效監管機制建設,督促成員單位和鄉鎮街道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區食藥安委每年制訂考核指標,對各成員單位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進行年終考評,並對考評結果進行通報公示。
第四條 區食藥安委每半年召開一次委員會會議,根據情況適時召開委員會辦公室會議和聯絡員會議,及時通報全國及本市的食品安全形勢、全區食品安全的重點工作、研究解決全區食品安全重大問題及風險隱患。
區食藥安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應當建立部門之間的聯動協作機制,形成有效合力,加強執法打擊力度,增強威懾力。
第五條 各鄉鎮街道對本轄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屬地責任,黨政同責。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轄區的食品安全監管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當按照統一要求建立科學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監管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確保本轄區內食品安全狀況良好。
各鄉鎮街道應當成立屬地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具體負責落實區食藥安委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統籌協調解決本轄區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消除監管盲點,有效防範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推進長效監管機制建設。各鄉鎮街道應當建立暢通的議事協調機制,有效防控轄區內食品安全風險。
第六條 區發展改革委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食品安全監管的具體目標、措施和實施步驟,不斷加強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條 區財政局應當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經費投入,將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用於食品檢驗檢測、宣傳教育、技術培訓、應急處置、執法裝備配備、信息化建設、食品藥品安全監察員(協管員)隊伍建設等工作,並根據每年物價及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形成一定的增長機制。
各鄉鎮街道在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及食品安全信息員隊伍的建設方面應給予財力物力支持並形成制度。
第八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監管信息化網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強化執法裝備、檢驗檢測設備配備,推動食品安全監控和風險評估機構建設,不斷增強風險防控能力。
各鄉鎮街道應保障基層信息化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提供符合要求的食品快檢實驗室基礎設施,加強社區食品監測站點監督管理。
第九條 全區建立統一的食品藥品安全監察員(協管員)隊伍,明確工作職責、管理規範和工作機制。
各鄉鎮街道應建立信息員隊伍,負責轄區內食品安全隱患排查、風險點數據匯總、信息上報以及食品安全宣傳等工作;要加強信息員隊伍管理,制定信息員隊伍管理辦法、建立人員檔案、建立相應的考核激勵機制。
第十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與公安等部門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各監管部門之間要加強協作,建立健全線索通報、案情通報、案件移送 、信息發布等工作銜接機制,強化涉案物品處置、涉案產品檢驗鑑定、證據轉換等工作的協調配合。
第十一條 區農業局要深入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嚴厲打擊病死畜禽收購屠宰、私屠濫宰、農資制假售假以及在畜禽產品、水產品養殖過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加強食用農產品標準化基地建設和質量安全認證工作,大力推廣標準化生產,加強農產品(糧經、蔬菜、畜禽、水產品)生產的全過程控制;要強化源頭控制,嚴格管控化肥、農藥獸藥等投入品使用,推動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
區食藥監局負責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質量檢測和案件查處等工作;強化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監管,以嬰幼兒奶粉、畜禽產品等大宗食品為案件重點,加大對重點領域食品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區衛生計生委負責食品安全標準備案相關工作、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區教委負責中國小校、幼稚園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定期組織學校、幼稚園食品安全主要負責人、學校食堂從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培訓;要全面推進學校食堂量化分級工作。
區旅遊委負責星級賓館、飯店食品安全行業管理;定期組織旅遊從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培訓。
區市政市容委要完善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資源化處置管理體系;加強餐廚廢棄物源頭監管,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有資質的專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
區果品辦負責果品種植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及種植環節中農藥等投入品使用的監管;積極推進果品標準化基地建設,果品產地認證面積穩步增長。
區園林綠化局負責食用林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及種養殖環節中農藥、肥料等投入品使用的監管。
區質監局負責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區商務委負責引導實施資源整合、連鎖經營、統一配送工作。
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負責對經批准設立的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並負責查處流動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其它食品安全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區食藥監局、區衛生計生委、區質監局、區農業局、區園林綠化局、區果品辦等部門獲知以下食品安全信息後,應當相互通報:
(一)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信息;
(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的事故舉報;
(三)醫療機構接收的病人屬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信息;
(四)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且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
第十三條 區食藥安辦牽頭組織區食藥監局、區衛生計生委、區質監局、區農業局、區園林綠化局、區果品辦等部門制定我區食品安全年度監管計畫,報區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各鄉鎮街道年度工作計畫中對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要有明確要求,每年各鄉鎮街道或其屬地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要下發專門檔案部署本轄區食品安全監管重點工作。
食品安全年度監管計畫應當將下列內容作為監管重點:
(一)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以及乳製品、蔬菜、肉及肉製品、水產品、散裝食品等重點高風險食品。
第十四條 區食藥安辦牽頭組織,按照市級食品安全監測抽檢計畫,結合我區食品安全狀況,制定年度食品安全監測抽檢方案,並組織區食藥監局、區衛生計生委、區質監局、區農業局、區園林綠化局、區果品辦等部門實施。
對監測抽檢中發現的風險隱患,各有關監管部門要及時上報相應市級監管部門及區食藥安辦,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險發生或風險蔓延。
第十五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進行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實行掛賬管理。各鄉鎮街道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進行排查,對發現的問題實行掛賬管理和重點整治。
各相關部門、各鄉鎮街道的問題台賬要明確解決措施及期限,每月5日前報區食藥安辦備案。對風險隱患涉及面廣且治理有難度的及時上報區食藥安辦協調解決。
第十六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組織協調新聞媒體開展公益宣傳,鼓勵社會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註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七條 區食藥安辦牽頭,各成員單位配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我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市政府備案。各鄉鎮街道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做好回響配合工作,並制定具體機制措施報區食藥安辦備案。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對食品安全事故分級、事故處置組織指揮體系與責任、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式、應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應當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按照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統一組織協調區食藥監局、區衛生計生委、區質監局、區農業局、區園林綠化局、區果品辦等部門以及各鄉鎮街道進行妥善處置,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第十九條 區食藥安委各成員單位及各鄉鎮街道接到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處置程式上報,不得隱瞞、謊報、緩報。
第二十條 各鄉鎮街道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綜合治理,採取措施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產的連鎖經營、配送。
第二十一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鼓勵和支持食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鼓勵和支持消費者協會及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食品安全領域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制度,明確舉報的受理機構、內容、程式以及獎勵條件,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食品安全工作。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可結合轄區情況制定獎勵措施。
第二十三條 區食藥安委負責對區食藥監局、區衛生計生委、區質監局、區農業局、區園林綠化局、區果品辦等部門及各鄉鎮街道履行食品安全責任的情況開展督促檢查,主要包括:
(一)落實組織領導、事故查處、聯合執法等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情況;
(二)食品安全問題排查、整治情況;
(三)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處置情況;
(四)區食藥安委部署的其它重點工作。
區食藥安辦應當就督促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整改意見,及時告知有關單位進行整改,並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回訪,確保發現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第三章 責任落實與追究
第二十四條 實行食品安全屬地監管責任制,區政府對各鄉鎮街道、區食藥安委各成員單位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區食藥安委依據本辦法及市級任務指標等內容制定可量化考核的任務指標,開展考核評議。
評議、考核的具體工作由區食藥安委組織實施。
評議、考核結果向各成員單位、各鄉鎮街道書面反饋,並納入對各鄉鎮街道績效考核以及對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幹部的綜合考核評價,由區監察部門根據評議、考核情況對責任單位或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責任約談、督查整改、責任追究。
各鄉鎮街道建立相應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單位、責任人進行責任約談。
第二十五條 對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單位,區監察部門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被約談的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納入對該單位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評議、考核記錄。
第二十六條 建立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各鄉鎮街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一)對發生在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二)對本轄區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
(三)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轄區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各鄉鎮街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未確定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聯動監管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
(二)未制定本轄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按規定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鄉鎮街道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落實食品安全監管屬地責任的具體辦法,完善屬地各項工作機制,確保各項工作職責全面落實。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食藥安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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