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開發制度

平行開發制度,一種有關國際海底區域內勘探和開發資源活動的制度。在1974年的第三次國際海洋法會議上“七十七國集團”提出,國際海底資源的所有權應屬於將成立的國際海底管理局,只有管理局作為全人類的代表才有資格直接開發海底資源並對開發活動實行控制。這一提案遭到海洋強國的反對。會議後來達成妥協方案:國際海底區域的開發活動,應在管理局的控制下,一方面由管理局的開發機構企業部進行,同時也可由締約國或國家實體,或在國家擔保下具有締約國國籍的自然人或法人與管理局以協作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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