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慈善總會成立於2002年12月30日,辦公地點是浙江省平湖市當湖鎮虹橋路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湖市慈善總會
- 成立時間:2002年12月30日
- 辦公地址:浙江省平湖市當湖鎮虹橋路1號
- 機構章程:《平湖市慈善總會章程》
機構簡介,機構章程,辦公地址,
機構簡介
平湖市慈善總會自2002年12月30日成立,依靠各位理事和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緊緊圍繞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目標,按照總會宗旨、章程,認真履行職責,為慈善事業的發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長足進展。總會始終把推進慈善理念,傳播慈善文化,深化慈善意識,宣傳先進典型事例作為一項工作重點。一是召開和利用市、鎮兩級相關會議進行宣傳。二是抓住各類捐贈儀式和開展救助項目等活動為內容,約請新聞媒體及時報導。三是編寫印發慈善宣傳手冊,出刊慈善簡報,建立“總會網站”,創作排演文藝節目,以演出等形式宣傳。四是約請報社、電視台、電台,對我市慈善捐款湧現出來的好人好事,進行專題報導,擴大慈善影響。為慈善事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機構章程
《平湖市慈善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平湖市慈善總會。
(英文名:Pinghu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PHCF)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是全市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籌募慈善資金,開展社會救助,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社會化,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在浙江省平湖市。辦公場所:平湖市當湖街道虹橋路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創始基金以及各類慈善資金;接收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收國際及台港澳地區民間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接受市民政局委託的其他捐贈;開展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二) 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積極參加政府的扶貧工程和社會救濟、撫恤工作。
(三) 緊急救助。承擔賑災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資產,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
(四) 社會福利。在市民政局和上級慈善總會的指導下,資助和興辦安老、助孤、幫殘、濟困的各種社會福利機構,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為弱勢群體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撫慰。積極參與其他社會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動。
(五) 對外合作與交流。加強同國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密切同台港澳地區公益團體的交流與協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國內外的慈善援助活動。
(六) 其他工作。加強與市內各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協作,指導和促進本市慈善事業的發展。
(七)組織志願者隊伍,承擔本會慈善項目的實施和開展各種形式的公益活動。
(八)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三) 與本會業務範圍有關的部門、鎮(街道)和社會團體負責人;
(四) 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副秘書長,聘任顧問和名譽會長、名譽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決定個別理事的任免,報會員代表大會備案。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確定年度工作計畫;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屬第八條第(三)款中的理事,因工作變動,其理事職務自行終止,由接任者按本章程相關程式選舉;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規定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必要時邀集有關理事參加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會長辦公會議的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在執行理事會決議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二)討論決定在執行本會業務範圍時的事務性工作;
(三)討論決定市委、市府、業務主管部門和上級慈善組織布置的工作;
(四)決定需要提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討論通過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討論提出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 檢查並督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五)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實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審計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辦公地址
平湖市慈善總會地址:浙江省平湖市當湖鎮虹橋路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