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鄉鎮(街道)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招錄管理辦法

《平涼市鄉鎮(街道)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招錄管理辦法》已經平涼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月12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涼市鄉鎮(街道)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招錄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2日
  • 發布單位: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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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夯實鄉鎮(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加強基層消防安全格線員隊伍建設,規範鄉鎮(街道)專職格線員招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關於街道鄉鎮推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2〕28號)《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是指在我市以鄉鎮(街道)為單元的“大格線”中從事格線內單位、場所、居(村)民樓院、村組消防動態管理工作,指導中、小格線完成各項消防工作任務,經縣(市、區)人社部門統一招錄,與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簽訂勞動契約,由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管理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包括政府購買服務的公益性崗位和臨聘人員。
第三條 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隊伍的建立和使用應遵循“政府雇用,嚴格招聘,規範管理,保障待遇,服務基層”的原則。
第四條 消防安全格線員採取公開招錄的方式,實行勞動契約制用工制度。
第二章 人員招錄
第五條 為做好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招錄工作,應建立備錄人員庫(有效期一年),每年按照實際錄入人數1︰1的比例確定備錄人員名單,隨缺隨補。
第六條 招錄的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志願從事消防工作;
(三)年齡為18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
(四)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無殘疾,無口吃,無重聽,無色盲,無傳染性疾病,無紋身,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各縣(市、區)招錄的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應為本縣(市、區)。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招聘:
(一)本人或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係人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二)本人家庭成員或主要社會關係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或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編造、散布有損國家聲譽、反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信息的;
(五)因吸毒、嫖娼、賭博受到處罰的;
(六)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七)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八)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或者因違紀違規被辭退解聘的;
(九)被依法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十)其他不適宜從事相關工作的。
第八條 招錄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應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統一組織,規範標準和程式,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招錄選聘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要嚴格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招錄工作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各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二)由消防救援機構根據轄區“大格線”數量和所需專業人才情況,向縣(市、區)人社局提交招錄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計畫。
(三)縣(市、區)人社局審定招錄計畫,統一發布公開招錄公告,與各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共同組織實施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考察、公示、錄用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四)公開招錄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應邀請同級紀檢部門進行全程監督。
第三章 勞動契約
第九條 首次勞動契約的簽訂。
由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與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要明確契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紀律、試用期等內容。首次勞動契約期限為3年,試用期6個月,入職培訓時間計入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契約期限內。簽訂的勞動契約要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
第十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契約。
試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勞動契約。
(一)身體和心理情況不符合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工作要求的;
(二)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契約的情形。
第十一條 勞動契約的續簽。
(一)勞動契約期滿前30天,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消防救援機構與人社部門聯合考核,表現優秀、考核達標的可以續簽勞動契約;
(二)簽訂勞動契約起始時間,應與上次契約的終止時間相連線;
(三)未經考核或考核不稱職的,不得續簽下一期的勞動契約。
第十二條 離職。
(一)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勞動契約期滿後不再續簽勞動契約的,應在期滿前30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式辦理解除勞動契約手續;
(二)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提出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本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辭職。
辭職是指勞動契約期未滿,由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一種行為。
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辭職應當提前30天遞交書面申請,經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同意後,按程式辦理解除勞動契約手續。
第十四條 辭退。
(一)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辭退:
1.不能勝任消防安全格線員工作的;
2.連續兩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工作失誤導致管轄格線內發生亡人或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被追究相應責任的;
4.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5.違反工作紀律或不履行工作職責,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6.利用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身份從事非法活動,或個人行為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7.多次受到社會各界或民眾投訴,查證屬實的;
8.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應當解除勞動契約的情形。
(二)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契約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相關規定辦理:
1.身心狀況不適應繼續從事鄉鎮消防工作的;
2.由於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鄉鎮消防工作的。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每月提請鄉鎮(街道)召開消防聯席會議,分析轄區消防安全形勢,研究解決消防安全突出問題;
2.每月對轄區組織開展經常性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3.根據上級部署,提請鄉鎮(街道)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將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4.規範轄區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工作,指導督促中、小格線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5.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轄區火災現場保護、火災調查等工作;
6.完成上級指派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五章 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參加技能培訓和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所在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
(六)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單位各項規章制度;
(二)服從管理,遵守工作紀律;
(三)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文明履職;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在契約期內,可享受婚假、產假、直系親屬亡故喪假和年休假。
第六章 綜合保障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隊伍建設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的工資待遇、公用經費等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工齡工資、績效工資等組成。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的經費最低保障標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情況適當進行調整,由各縣(市、區)相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經費最低保障標準為:
1.基本工資:2780元/月;
2.工齡工資:按照每年20元計發,工齡工資從簽訂契約滿一年起算;
3.崗位等級工資:對年度考核合格人員實行崗位等級工資,其中5年以下的300元/月,6至10年的400元/月,10年以上500元/月;
4.績效工資:按照年度考核結果分等次發放。其中首次簽訂契約當年和上年度考核為稱職等次的300元/月,上年年度考核為良好等次的400元/月,上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500元/月。優秀等次應占消防格線員總數的20%,良好等次應占消防格線員總數的30%。
試用期發放基本工資2780元(含個人應繳納醫療、生育、工傷、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 依法為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繳納醫療、生育、工傷、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統一為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辦理社會保險,從契約簽訂之日起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費用分為單位支付部分和個人支付部分,單位支付部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個人支付部分由用人單位按月從本人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七章 責任分工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部門在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的招錄、管理、教育、保障等工作中應按規定履行好各自職責。
第二十四條 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要靠實用人管人主體責任,負責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的業務管理、培訓、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員招錄、建立人事檔案、勞動契約備案和履行管理、辦理社會保險、就業註冊登記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消防安全格線員經費保障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為切實加強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隊伍建設,縣(市、區)人社局和消防救援機構要負起牽頭責任,積極協調各相關部門參與工作推進,加強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加大對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的招錄和薪酬保障力度,進一步提高專職消防安全格線員的社會認同感和職業榮譽感。
第二十八條 以社區、村為單元劃分的“中格線”,以村組、樓院為單元劃分的“小格線”由鄉鎮(街道)明確專兼職格線員並實施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考勤、請銷假制度,完善監督措施。建立工作清單和責任清單,明確崗位職責和人員分工。中、小格線員50%以上的工作時間用於對轄區住戶和經營場所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隨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給予一定補助。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本數在內。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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