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法律扶助事件,民國32年(1943年) 至民國33年(1944年)間,廣西的5個律師公會都根據司法行政部頒布的《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扶助實施辦法》制定了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民法律扶助事件
- 時間:1943年至1944年
- 內容:法律扶助
- 地點:廣西
平民法律扶助事件,民國32年(1943年) 至民國33年(1944年)間,廣西的5個律師公會都根據司法行政部頒布的《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扶助實施辦法》制定了實施細則。律師公會每日安排一定的時間,由各理事輪流值日,辦理經村(街)、甲長證明為“無資力的平民”有關訴訟及非訴訟事件的文書,解答法律疑問。律師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不收受酬金,其必要費用,由律師公會負擔。律師承辦“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由律師公會理事會監督,理事會每月將所辦的“平民法律扶助”情況,呈報地方法院檢察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