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縣農業局

平果縣農業局

貫徹落實黨的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長、中、短期規劃,承擔農業投資和農業綜合開發,示範項目的規劃實施、管理和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果縣農業局
  • 外文名:Pingguo county agriculture bureau
  • 類別:政府機構
  • 職能:負責擬訂全縣農業產業規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二)負責擬訂全縣農業產業規劃並提出促進農業產業發展的措施;提出農業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優質高產農產品的推廣、有關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流通、農村信貸、農業財政補貼等政策性建設;負責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執法監督檢查。
(三)負責指導全縣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貫徹落實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及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四)負責擬訂全縣農業產業經營的措施,負責全縣主要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指導、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與規範化管理,參與組織農產品加工與流通,組織實施“噸糧田”、“噸糖田”、“萬元田”工程建設;負責實施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的現代化建設,預測並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
(五)負責指導全縣農業資源綜合區劃與開發利用,組織實施生態農業工程建設與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承擔和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及示範區、園的建設。
(六)負責擬訂全縣農業科技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計畫及有關政策措施,實施科教興農戰略;負責組織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申報、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平果縣農業局行政機關共設有7個職能股(室):即辦公室、財務股、統計股、鄉鎮企業管理股、項目規劃與管理股、政策法規股、科技教育股 ;局直屬二層機構共13個:即平果縣農業技術推廣站、平果縣植保站、平果縣土壤肥料工作站、平果縣經濟作物工作站、平果縣蠶種站、平果縣良種示範繁殖農場、平果縣水果生產指導站、平果縣蔬菜生產指導站、平果縣蔗糖生產指導站、平果縣木薯生產指導站、平果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平果縣農業區劃委員會辦公室、平果縣果木園藝場。
(一)職能股(室)職責: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秘、檔案、政務信息、保密、信訪等工作;組織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起草及辦理人大、政協的建設、提案工作;擬訂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局系統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年度考核及有關工作;負責技術職稱評審工作;協調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接待、用車安排、車輛管理及內部安全管理工作,報刊雜誌的征訂、分發工作。
2、財務股
負責農業局系統財務、固定資產、行業基建、項目資金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編制農業局系統的支農資金的投資計畫和各項事業費的預算,管好、用好各項資金,監督管理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本局系統國有資產的清查和造冊登記;負責本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3、統計股
負責指導全縣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指導農業資源調查、區劃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農業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負責農業生產進度和鄉鎮企業統計,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分析和預測;組織對農村經濟收支、農民收入與農民負擔情況的監測;指導農村社會經濟調查固定觀察點的工作。
4、鄉鎮企業管理股
負責擬訂全縣鄉鎮企業的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鄉鎮企業標準化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行業和行業的指導與協調;指導和協調農業產業化、鄉鎮工業園(區)建設;組織實施鄉鎮企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服務工作;負責鄉鎮企業外經、外貿、外資的協調工作
5、項目規劃與管理股
貫徹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提出對農業和農村經濟實行引導、支持、保護、調控的政策性建設;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負責穩定和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等中央在農村基本政策的貫徹落實;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契約管理工作;組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農業開發和示範性項目、農業利用外資項目的規劃、審查、申報、管理和監督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與流通;指導並組織重大的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和農產品質量標準化項目的實施。
6、政策法規股
貫徹落實黨的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監督檢查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負責全縣農業執法,指導全縣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和法規諮詢;負責組織實施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與規範化管理,組織種子、農藥、肥料、農膜等農業投入品和農業各產業產品質量的監測、鑑定,以及縣內生產和進口的農藥、肥料、植物等產品登記、檢驗和生產(經營)許可審定、審查;承擔農業行政複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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