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平昌縣畜禽產業科學、持續、健康發展,改善農村生態環境,保障民眾身體健康和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平昌縣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和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平昌縣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和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為促進我縣畜禽產業科學、持續、健康發展,改善農村生態環境,保障民眾身體健康和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和改善農村環境質量為目標,大力開展畜禽養殖業污染綜合防治,著力推行種養結合、生態循環的適度規模養殖,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布局、品種、規模、總量、用地,促進畜禽養殖合理布局,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二、區域劃分原則和依據
(一)劃分原則
1、堅持畜禽養殖業與生態環境保護持續健康協調發展原則;
2、堅持畜禽養殖規模與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原則;
3、堅持種養結合、種養平衡、以種定養、適度規模;
4、堅持畜禽養殖小區與巴山新居建設相結合原則;
5、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原則。
(二)劃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規範》(HJ/T81-2001)、《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範》(HJ497-2009)、《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NY/T1168-2006)、《畜禽養殖場(小區)環境守法導則》和相關鄉鎮城鎮規劃。
三、區域劃分類型
規模化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為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
(一)禁止養殖區域:指禁止任何畜禽養殖的區域(寵物散養除外)。在禁止養殖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已經建成的,由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規模化養殖場:指常年存欄量分別為豬500頭以上、雞3萬隻以上、牛100頭以上、羊500隻以上的畜禽養殖場或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畜禽養殖場。
畜禽養殖小區:指由多個養殖大戶相對集中分布於1平方公里內,分別存欄豬5000頭、蛋雞15萬隻、肉雞30萬隻、牛1000頭、羊5000隻以上的養殖區域。
(二)限制養殖區域:指限制畜禽養殖數量的區域。畜禽限養區內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總量由縣農業局會同縣環保局根據區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確定。
(三)適度養殖區域:指除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畜禽適度養殖區內,可按照全縣畜禽養殖規劃和畜牧產業區域布局,建設各類畜禽養殖場,適度發展畜禽養殖業,但具體選址必須經科學論證,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不得污染居民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
四、區域劃分界線
(一)禁止養殖區域
1、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及周邊500米範圍內,各鄉鎮規劃區範圍內及周邊500米範圍內;
2、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包括飲用水源調水工程幹線及其設施的保護區域;
3、牛角坑水庫、雙橋水庫、友誼水庫等大中型水庫正常蓄水線外延500米陸域範圍內;通河、巴河、駟馬河、坦溪河、蒙溪河、響灘河、澌灘河等主要河流常年水位線外延200米陸域範圍內;
4、縣域內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經濟開發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劃定區域內;
5、基本農田保護區、公共綠地、公園;高速公路、鐵路和國道等交通幹道兩旁200米範圍內;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二)限制養殖區域
1、縣城規劃區外延1000米內區域,各鄉鎮城鎮規劃區外延500米內區域,各村人口聚居區外延500米內區域;
2、縣域集中式飲用水源准保護區及其周邊500米範圍內;各鄉(鎮)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延200米範圍內;各村(聚居點)生活取水點保護區外延100米範圍內;
3、牛角坑水庫、雙橋水庫、友誼水庫等大、中型水庫禁養區域再外延500米範圍內;小型水庫周邊200米,通河、巴河、駟馬河、坦溪河、蒙溪河、響灘河、澌灘河等主要河流禁養區域再外延500米範圍內;
4、各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周邊500米範圍;
5、高速公路、鐵路和國道等交通幹線兩側300米範圍內;
6.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應當限制養殖的區域。
(三)適度養殖區域:除畜禽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範圍外的區域。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養區,嚴禁新建、改(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禁養區內現有畜禽養殖場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達不到排放標準的,限期關停、轉產或搬遷。
(二)在限養區內,新建、改(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要按照環保有關規定,嚴格控制畜禽養殖規模,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三)在適度養殖區域內,大力提倡適度規模化養殖,合理最佳化養殖小區布局,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達標排放。新建、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時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環評制度和“三同時”制度。
(四)縣發改、環保、農業、林業、水務、住建、國土資源等部門要根據本方案要求,嚴格遵守畜禽養殖項目的規劃、立項、審批程式,對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畜禽養殖場,必須限期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三同時”措施以及規範畜禽規模養殖場備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等相關手續;對新建、改建、擴建的畜禽養殖場,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以及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等規定,嚴防產生新的污染源。對符合規劃布局、積極採取整治措施的養殖場所,要在政策、技術、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重點扶持和發展以畜禽糞便為原料的有機肥生產和沼氣工程建設,減少養殖場畜禽糞便、有害氣體等污染物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五)新建、改(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選址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牽頭,農業、環保、國土資源、水務、住建和林業等部門現場共同確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廣泛宣傳。各職能部門和鄉鎮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和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全縣畜禽養殖健康可持續發展。要堅決曝光違法建設、治污設施不到位、發生嚴重水質污染等行為,及時報導污染治理達標排放、零排放、生態養殖的先進典型,使“種養結合、生態養殖、循環養殖”理念深入人心,努力形成全民參與良好社會氛圍。
(二)部門協同,齊抓共管。各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嚴厲打擊各類養殖污染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工作順利實施。各鄉鎮要嚴格按照本方案,結合本轄區發展規劃,按照“種養結合、生態養殖、以地定畜”要求,把好畜禽規模養殖戶發展關,實行畜禽養殖區域控制和總量控制,促進全縣畜禽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縣環保部門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全程監督,嚴防產生新污染源。農業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場規劃、標準化建設和生產的技術指導,負責推廣乾濕分離、沼氣化處理、有機複合肥加工、養殖—沼氣—種植等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用技術和生態養殖模式,提高畜禽糞尿綜合利用程度,實現農村能源工程與養殖戶治污工程的有機結合。國土資源、住建、林業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畜禽養殖場規劃選址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三)逗硬考核,嚴格問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縣級相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環保實績考核和綜合目標考核內容,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不重視、不履職造成環境污染的,將追究有關單位主要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