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1954年7月,平昌縣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平昌縣城召開,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共舉行了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1966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導致各級國家政權機關處於癱瘓狀態。在特定歷史條件下,1969年4月,經省革命委員會批准,成立了地方臨時權力機構——平昌縣革命委員會。直到1978年12月,14年間,只召開了兩屆革命委員會。
主要職責
1980年10月,我縣第九屆人民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平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其職權主要有:
1、監督、檢查憲法、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全國、省、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執行。
2、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
3、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4、監督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撤消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縣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5、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和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的任免;通過任免縣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和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及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縣人民政府縣長、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或缺位時,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6、聯繫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了解情況,指導工作,總結交流經驗。
7、督促、檢查“一府兩院”辦理各級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意見、議案工作和信訪案件查結工作。
8、承辦上級人大常委會和縣委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