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縣司法局

平定縣司法局

 根據中共平定縣委、平定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定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設定平定縣司法局,為正科級建制,是平定縣人民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平定縣司法局
  • 外文名稱:Pingding County Bureau of Justice
  • 成立:1993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黨務辦,政工科,基層科,宣教科,財務科,下屬單位,平定縣法律援助中心,平定縣公證處,聖平律師所,司法鑑定中心,

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二)制定全縣普法和依法治縣規劃並組織實施。(三)指導和管理全縣的律師、法律援助和法律顧問工作。(四)管理全縣的公證機構,指導和監督全縣的公證工作。(五)指導和管理全縣的人民調解、司法助理員、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工作。(六)指導和管理全縣的“148”法律服務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七)指導全縣法學教育、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司法行政政策、理論的研究工作。(八)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九)負責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的管理和工作指導。(十)指導和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物資裝備工作。(十一)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十二)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建設、領導班子和幹警隊伍建設。(十三)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1、綜合協調辦理局機關日常行政事務工作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2、具體負責機關會務、文秘、檔案、印鑑、信訪、接待、保密、安全等工作。 3、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 4、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5、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裝備等工作。
平定縣司法局

黨務辦

1、 制訂黨務理論學習計畫,做到有安排、有檢查、有總結。 2、 加強對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嚴格組織生活制度,提高組織生活會質量。 3、 嚴格黨內監督,搞好黨風建設。 4、 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5、 對幹部的提拔、使用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各級基層黨組織班子的配備和考核。

政工科

1、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建設和幹警隊伍建設。 2、統一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人員培訓等工作。 3、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基層科

1、指導和管理全縣的人民調解、司法助理員、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和“148”法律服務工作。 2、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3、負責以上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規劃和建章立制等。

宣教科

1、負責全縣依法治縣戰略規劃以及法制宣傳教育、普法和在職幹部、企業法律顧問培訓規劃的擬定實施。 2、組織實施在全體公民中開展普及法律常識教育工作,對全縣各鄉鎮、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實施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 3、負責和指導全縣法制宣傳報導工作。 4、負責成人法律教育的有關工作。 5、依法研究制定與我縣社會、經濟秩序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6、組織執法監督檢查,確保公正司法,維護法律尊嚴。 7、組織實施基層、行業、區域治理“三大工程”,全面推進依法治理。 8、負責協調律師、公證法律服務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服務於經濟建設。

財務科

1、貫徹執行上級關於加強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財經紀律,嚴格按照工作程式辦事。 2、加強財務收支管理,按計畫、按需求使用資金,做到收支有據。 3、加強對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做到增收節支,並防止資金的挪用、坐支和貪污,不斷提高資金的使用效果,搞好資金積累。 4、堅持一桿筆審批制度,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帳目做到日清月結,按時報帳,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 5、負責局機關的職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下屬單位

平定縣法律援助中心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規定,制定法律援助工作的規章、工作標準,並組織實施。 2、指導、協調、組織本縣的法律援助工作。 3、按規定的法律援助對象和範圍,接受法律援助申請。 4、負責組織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實施法律援助。 5、負責法律援助基金的使用、管理。

平定縣公證處

1、管理全縣的公證業務活動,協調全縣公證處的業務管轄關係。 2、組織全縣公證員資格考試,對公證員執業資格註冊進行初審、申報。 3、負責對全縣公證員進行業務考核;負責全縣公證案件的複議、訴訟。
平定縣司法局

聖平律師所

1、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縣的律師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和政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 2、負責全縣律師機構的組織建設及思想政治工作。 3、負責組織全縣律師資格考試、律師年檢註冊的初審、申報等工作。

司法鑑定中心

1、負責對全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管理和工作指導。 2、制定有關司法鑑定工作的管理制度。 3、負責有關鑑定機構的登記報批、考核。 4、負責鑑定人的資格考試、培訓、考核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為29名(公務員28名、工勤人員2名、聘乾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紀檢組長1名,政工科長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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