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平安中國建設第一批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一、潘某某危險作業案
01
基本案情
2020年五六月份至2021年4月,潘某某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自行改裝的裝有塑膠油桶的蘇F0D9K5號和蘇E79V3Y號金杯麵包車以及裝有不鏽鋼油桶的蘇FP33G6號東風汽車,採用外置電瓶搭電驅動油泵方式為他人汽車加油作業,總計銷售汽油6000餘升。
2021年4月14日,潘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期間,潘某某於同月22日將儲存有汽油的蘇E79V3Y號改裝金杯麵包車停放至路邊,經聯繫後於同月27日15時許從該車中取出裝有十餘升汽油的塑膠油桶為他人駕駛的汽車加油,加完油後再次進行加油作業過程中,違規用電瓶為油泵搭電,導致蘇E79V3Y號麵包車起火,因消防救援人員及時趕到未釀成嚴重後果。
火災造成潘某某雙下肢燒傷,現場附近三輛汽車和一輛電動腳踏車受損,臨近住戶的兩台空調外機受損。
經消防機關調查認定,此次火災的起火原因為蘇E79V3Y號金杯麵包車改造的加油車廂內汽油蒸氣遇電火花爆燃引發成災。
經鑑定,潘某某銷售的油品符合汽油指標特徵,為汽油類產品,硫含量不合格;被毀壞的三輛汽車損失總計價值26734元。
一審法院判決:潘某某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汽油經營、儲存活動導致發生火災,起火後因消防救援人員及時趕到才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潘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理。以危險作業罪判處潘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審宣判後,檢察機關未抗訴,潘某某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02
裁判理由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潘某某未依法取得從事汽油經營、儲存的合法資質和經營許可,在不具備合法資質和相應生產、作業條件的情況下,違法採用改裝車輛為他人汽車進行加油作業,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的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
潘某某在加油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導致其用於加油的改裝麵包車起火,只是因為消防救援人員及時趕到才未釀成重大火災,充分表明其違法生產、作業行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的危險作業罪的構成要件。故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險作業罪對潘某某判處刑罰。
03
典型意義
安全生產理論和實踐證明,只有堅持風險預控、關口前移,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才能更為有效的防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刑法的打擊對象不能僅限於實際引發重大事故的違反安全規定行為,還應將導致事故隱患的嚴重非法違法生產、作業行為納入調整範圍,才能起到防範於未然的積極效果。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關條款,將生產經營過程中極易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列入刑法調整範圍。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將三種類型的嚴重非法違法生產、作業行為規定為犯罪。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個人要嚴格依法依規從事生產、作業活動,切實消除僥倖心理,否則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二、蔣某某重大責任事故、非法採礦、非法儲存爆炸物案
01
基本案情
蔣某某2008年4月購得金山溝煤礦所有權,相繼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後於2015年底動員他人共同投資入股煤礦,蔣某某占金山溝煤礦80%股份,其他股東占20%股份,雙方約定共同生產、經營和管理煤礦,蔣某某履行董事長職責並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組織煤礦生產和技改、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和正常經營活動,其他股東給予支持和配合。
金山溝煤礦採礦許可證載明的合法開採範圍為大石炭煤層和二連子煤層,開採深度由410米至207米標高,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3日。2013年初,蔣某某決定超層越界開採大石炭煤層下部的K13煤層,聯繫私人鑽井隊對K13煤層進行鑽探,同年8月底探到煤點後,指使礦長鄒某某等人負責巷探,2013年底至2014年初從兩個方向向K13煤層掘進,後分別於2014年底和2015年底掘見K13煤層。
2015年5月22日,當地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地質隊到金山溝煤礦進行實地勘查,發現了越界布置巷道問題,形成礦山實地核查報告提交當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當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同年6月17日和8月7日分別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金山溝煤礦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密閉越界布置的巷道,蔣某某遂安排工人將越界布置的巷道用磚牆封閉。
同年8月11日,當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地礦科、執法大隊聯合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地質隊、煤礦所在鎮安監辦到金山溝煤礦開展實地檢查,確定兩處越界巷道已被密閉。
檢查人員離開後,蔣某某隨即命人拆除密閉磚牆,繼續進行越界巷道掘進。
2016年初,蔣某某指使礦長鄒某某組織人員非法開採K13煤層。至2016年10月31日事故發生為止,金山溝煤礦越界巷道總計2679.36米,井下越界動用煤炭資源儲量17580噸,按該礦最低售價每噸186.93元計算,全礦累計非法開採礦產品價值3286229.4元。
蔣某某組織、指使礦長鄒某某等人非法開採K13煤層期間,嚴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在K13煤層南北兩翼工作面未形成正規通風系統的情況下,採用局部通風機供風采煤;採掘工作放炮時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未使用水泡泥和泡泥封堵炮眼,將未使用完的炸藥、雷管違規存放在井下;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巷道式採煤”工藝以掘代采。
2016年9月7日,因當地發生一起爆炸刑事案件,為防止民爆物品被封停導致停產,蔣某某指使鄒某某在公安機關封庫前將部分民爆物品轉移至井下。同年9月下旬,因臨近國慶節,為防止民爆物品被封停導致停產,蔣某某再次決定將部分民爆物品轉移至井下,指使鄒某某安排人員分兩次將大量炸藥和雷管違規轉移至煤礦井下和地面浴室更衣室柜子內儲存,後於同年10月15日前使用完畢。
2016年10月11日至12日,當地煤監局對金山溝煤礦開展檢查,發現12條違法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責令其繼續停止井下一切採掘作業,立即改正,經驗收合格、完善復工復產手續後方能採礦。金山溝煤礦在未實施任何改正、未完善復工復產手續的情況下,仍然繼續違法採掘。同年10月31日11時24分,金山溝煤礦K13煤層一採煤工作面在實施爆破落煤時發生瓦斯爆炸,造成33名井下作業人員死亡。
經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金山溝煤礦“10·3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為,金山溝煤礦在超層越界違法開採區域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採煤”工藝,不能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使用一台局部通風機違規同時向多個作業地點供風,風量不足,造成瓦斯積聚;違章“裸眼”爆破產生的火焰引爆瓦斯,煤塵參與了爆炸。金山溝煤礦作為事故主體責任單位,存在長期超層越界違法開採K13煤層、違規使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定和制度不落實和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等問題。
一審法院判決:蔣某某作為金山溝煤礦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開採煤炭資源,行為構成非法採礦罪,情節特別嚴重;作為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管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投資人,在組織、指揮、管理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導致發生重大事故,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情節特別惡劣;違反規定非法儲存民爆物品,行為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且系非法儲存爆炸物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依法並罰。
對蔣某某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一審宣判後,蔣某某未抗訴,同案其他被告人提出抗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02
裁判理由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案中,蔣某某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開採煤炭資源,開採的礦產品價值已經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標準;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33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且負事故主要責任,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認定標準;將炸藥、雷管等民爆物品非法存放在煤礦井下和地面浴室更衣室櫃內,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的構成要件。故人民法院依法對蔣某某所犯非法採礦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均適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與其所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
03
典型意義
煤礦井下開採生產作業活動危險性高,必須堅持最嚴格的安全標準。煤礦安全是我國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近年來,我國煤礦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但形勢依然嚴峻複雜。
部分煤礦企業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事故隱患排查不清,安全生產措施落實不到位,煤礦井下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司法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煤礦井下非法違法生產、作業行為,特別是對於在非法盜採煤炭資源過程中發生的違法冒險採掘、非法製造、買賣、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充分體現從嚴懲處總體原則,該判處重刑的要堅決判處重刑,推動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