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縣民政局是正科級平和縣政府職能部門,處理日常民政工作的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和縣民政局
- 所屬地區:平和縣
- 管理範圍:民政
- 屬性:政府機關
地圖信息,
(一)根據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編制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開展民政理論和政策研究,制定全縣民政工作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救災工作,了解、檢查、上報災情,分配、管理、傳送救災款物;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全縣募捐義演;接收、分配國內外援助、社會捐助的救災款物;主管城鄉社會救濟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的建設與管理;檢查指導五保戶的供養;負責農村扶貧扶優工作和城鄉特困戶的救濟工作;做好全縣救災扶貧周轉金的清理回收,管好、用好周轉金。
(三)建立、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各鄉鎮規範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協調研究相關的優惠政策;管好用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調劑金”,並對各鄉鎮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全縣社團的審批、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指導、監督社團活動,配合公安部門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團。
(五)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批、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研究提出並監督執行有關收費及財務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開展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優屬活動,負責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在鄉老紅軍、紅軍失散人員、參戰民兵、民工、烈軍屬、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等優撫對象的撫恤、定補、優待工作,負責因公致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等人員的評殘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審核、上報、褒揚革命烈士,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指導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
(七)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管理移交地方的離退休幹部並督促各項待遇的落實;組織、指導全縣退伍軍人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中心的服務管理。
(八)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組織指導基層自治組織成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村(居)委會換屆選舉,負責組織實施對村(居)委會建設等情況的調查摸底,總結、交流、推廣經驗;指導村(居)委會開展評比表彰活動。
(九)指導全縣社區建設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總結經驗,督促檢查。
(十)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辦理並指導涉港、澳、台、華僑婚姻登記及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婚姻服務工作,推行婚姻習俗改革。
(十一)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的劃分、調整,承辦我縣行政區域單位的設立、撤銷、更名及行政區域界線調整、政府駐地遷移等調查、論證、審核和申報工作;主管全縣地名管理工作,推進地名及地名標誌設定標準化,收集管理地名資料,編輯出版政區圖和地名圖書;組織、協調、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縣、鄉鎮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調處事務和協助上級對省、市行政區域界定管理工作。
(十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城鄉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協調落實國家對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指導全縣社會福利生產及技術改造和質量管理。
(十三)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推行火葬和喪葬習俗改革工作,指導各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與管理,規劃縣級經營性公墓(含骨灰堂、樓、塔、園);審批轄區內經營、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用具單位。
(十四)負責全縣轄區內流浪乞討(含麻風病、精神病)人員的遣送工作,負責處置棄嬰收養工作,維護被收養對象的合法權益,接待和臨時救助受困人員。
(十五)組織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工作,管理福利資金。
(十六)負責全縣民政計畫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本局直屬企事業單位國家資產管理及福利事業單位稅收減免申報等工作。
(十七)組織指導全縣民政系統的幹部培訓和基層民政幹部隊伍建設。
(十八)指導全縣老齡工作,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十九)負責全縣擁政愛民、擁軍優屬工作;維護軍人及家屬的合法權益。
(二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圖信息
地址:小溪鎮東大路2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