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安康市委辦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平利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安辦字〔2010〕65號)、《安康市編委辦關於平利縣政府有關部門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批覆》(安編辦發[2011]129號)和《中共平利縣委辦公室平利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平利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平辦發[2010]75號),設立平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所在地區:平利縣
  • 屬性:政府機關
  • 內設機構:8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劃入職責
原縣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劃出移交和取消職責
1、黨政機關目標責任考核職能劃歸縣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2、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新增的職責
增加農民工工作、農村社會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等管理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人才隊伍建設職責。建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建設結構合理、素質優良、規模適度的人才隊伍;引進高層次專家和緊缺人才,提高引進國外專家層次。
2、加強統籌全縣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建立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和網路,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3、加強統籌全縣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職責。
5加強全縣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上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組織實施。
(二)負責貫徹落實《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綜合管理政府系統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擬訂和落實有關人員調配辦法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三)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準入制度、監管辦法和人力資源流動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四)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和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負責擬訂和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規範性檔案,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人才、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的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及技師評聘工作。
(五)負責政府系統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巨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辦法、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管理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支付保障機制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管理制度;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統計;管理科級以下幹部檔案。
(六)負責全縣引進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管理來平工作的外國專家、留學人員和出境培訓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和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穩定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服務管理等工作。
(八)擬訂並落實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全縣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指導全縣職業能力鑑定工作;牽頭擬訂並組織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做好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落實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組織指導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對外勞務輸出及有序流動。
(九)負責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全縣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擬訂和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
(十)建立並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管制度;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有關農民工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制定促進農民進城落戶有關農民就業、創業、培訓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配套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二)擬訂並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指導縣境內各單位組織開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組織實施縣屬機關企事業單位、中省駐平單位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指導督促企業推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協調處理縣屬企業勞動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參與推薦、評定各級勞動模範;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的方針政策,制定全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四)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建立健全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制度,面向社會公開有關政務信息。
(十五)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監督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局機關文秘和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政務信息、統計、機要、保密、檔案和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報帳及下屬單位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系統幹部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人力資源管理股
負責統籌人力資源工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宣傳、培訓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人力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綜合管理人力資源開發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擬定並組織落實全縣人才隊伍建設、人才引進等人才開發規劃和政策;擬訂政府系統工作人員調配辦法,負責政府系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調配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獎懲、辭職、辭退、提前離崗等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政府系統股室負責人任免審核備案工作;組織擬定全縣人力資源發展規劃,並對執行規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人力資源政策綜合調研;負責體制改革中的人員上劃下劃等人事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工作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系統建設的綜合協調和組織管理,承擔局機關電子政務建設、“平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網站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引進境外人才和智力規劃等相關政策;負責編制年度引智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全縣出境就業人員培訓工作;指導各有關部門開展境外智力引進工作。
(三)公務員管理辦(軍專辦)
負責政府系統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依照《公務員法》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獎懲、培訓、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聘任等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管理;承辦政府系統各級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核和各級行政機關新進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工作;協助省市公務員局做好全縣考試錄用公務員的相關工作;辦理縣政府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依照縣政府行政任免辦法,辦理提請縣政府任免人員的有關事項;綜合管理和指導協調全縣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考核和政府獎勵工作;負責政府系統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規劃、計畫的擬訂以及培訓教育工作的指導,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師資隊伍和培訓監督檢查機制,組織實施政府系統公務員培訓工作;貫徹公務員紀律懲戒、申訴控告制度,依法對公務員義務權利實施監督,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實施方案,實施公務員宣誓制度;組織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公務員信息管理及統計年報工作。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綜合管理工作。擬定並落實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配合協調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安置工作;負責軍轉幹部信訪穩定和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工作;擬訂和落實全縣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的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自主擇業轉業軍官服務工作;協助指導自主擇業轉業軍官就業創業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轉業軍官退役金髮放管理工作,落實醫療等社會保障政策。
(四)專技股
負責全縣專業技術職稱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綜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繼續教育基地管理,指導、協調和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會同編委辦等相關部門擬定全縣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等管理政策,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備案;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管理;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審批和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審核推薦上報,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協調和監督檢查全縣各類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職稱資格證書管理;負責高層次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鄉土人才的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員的年報統計工作。
(五)工資股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與退休工作。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離退休政策及非因公傷殘、死亡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辦法以及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管理政策;建立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管理制度,審核全縣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工作;承辦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遺屬的待遇審核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變動審核;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全縣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工作,並承擔有關改革政策的研究擬訂;組織對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工資福利和退休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統籌擬訂全縣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離退休人員年報統計。
(六)社保股
擬訂和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擬訂和落實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社會保險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建立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七)監察大隊
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負責勞動保障執法年審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監督被處罰單位履行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並跟蹤檢查落實整改情況;承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八)縣勞動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其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有關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協調處理工作;指導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有關政策,推進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貫徹落實國有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的有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對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實施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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