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變觀

儒家關於常住性和變動性、必然性和偶然性、一般性和特殊性、守常與改革的學說。常與變是中國哲學範疇系統中一組既對待又聯繫的範疇。常,本意是下身的裙子。《說文解字》:“常,下帬也。”帬,裙的本字。段玉裁註:“引申為經常。”《玉篇》:“常,恆也。”《正韻》:“久也。”因此,常有恆常、經常、不變的意思。變,本意指變更。《說文解字》:“變,更也。”常變觀作為關於常與變的學說,說明事物存在的不同形式或運動的不同形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變觀
  • 定義:儒家關於常住性和變動性、必然性和偶然性、一般性和特殊性、守常與改革的學說
內涵,源流,意義,

內涵

常變觀具有以下幾方面的涵義:①常變指事物的常住性和變動性。常住性(常)是一事物之所以區別於其他事物的內部所固有的規定性。沒有常住的規定性,此事物就不能成為此事物,他事物亦不能成為他事物。變動性(變)是指一事物轉變為他事物,即事物是處在動態之中。事物的運動、變化、發展的活力,是通過量和質這兩種固有規定性的變化表現出來的。“常中有變,變中有常”。常變觀認為,既要批判守常的、僵死的、凝固的觀點,又要把握變動性的關節點。②常變指事物動態中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必然性(常)是事物在聯繫和變化中合乎規律性的趨勢,是在一定條件下確定不移或不可避免的。偶然性(變)是指事物發展過程中呈現出來的某種變易或偏離,是可以這樣出現,也可以那樣出現的異常情況。事物的發展變化總是既包含著必然性,又包含著偶然性。這是由事物內部包含著互相聯繫、互相作用的諸多因素構成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互相依存,沒有脫離偶然性的必然性,也沒有脫離必然性的偶然性。這便是“變不失常”,“常以處變”。③常變指事物發展變化的一般性和特殊性。一般性或普遍性(常)是事物在相互聯繫、相互矛盾中發展變化,並貫穿事物的始終,沒有不發展變化的事物,亦沒有不通貫過程始終的發展變化。特殊性(變)是指事物發展變化的形式、進程、結果是多樣的、各不相同的。這便是“執常以迎變”,“要變以知常”。④常變指社會的守常與改革。守常是指社會、倫常的不變性,改革是指社會的發展變化,並適應這種發展變化而進行的社會變法。在社會領域常與變亦是相互依賴、相互聯繫的。“因常而常”,“因變而變”,常變結合,社會便能安定、發展。

源流

明確提出常變觀的是荀子。他在總結前人關於常、變觀點的基礎上指出:“夫道者,體常而盡變,一隅不足以舉之。”(《荀子·解蔽》)常與變是對立統一的,體常不變而能窮盡事物之變,事物之變又以體常為體。從體常與盡變的聯繫中,陳述常變的關係和發展。荀子還把常看做自然運行的規律性,把變規定為偶然性,從常變的這種關係中,說明必然性與偶然性的聯繫。《荀子·天論》:“天行有常。”認為天是自然,自然界的運行,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具有自身的客觀必然性,而異常的偶然現象,便是不符合規律的變異。故《荀子·天論》中還講:“夫日月之有蝕,風雨之不時,怪星之黨見,是無世而不常有之。”
漢代常變觀在先秦的基礎上得到了展開。董仲舒以大一統為主旨,在常變觀上,以常為主導,亦不否定變。《春秋繁露·天容》:“天之道,有序而時,有度而節,變而有常。”天道有變化而又有時序節度。這種秩序是與規律相聯繫而作為和諧穩定的整體而存在的。《春秋繁露·竹林》:“固有常有變,變用於變,常用於常,各止其科,非相妨也。”常變各有其條律。董仲舒常變觀是與其“天人相應”的宇宙觀相聯繫的,如國家有失,天便降災害以譴告君臣。這種災異之變不符合常,根據天的譴告而變,稱之為“應天之變”,常與變成為天人合一過程中的調節器。
儒學經過魏晉時代的玄學化,至唐中葉韓愈和柳宗元開儒學復興之端。在常變觀上韓愈把常變與政教的源流結合起來,他倡導的道統是不變的,是常。這體現了復興儒學,以與佛、道抗衡的需要。而柳宗元則認為天地萬物都在不停地運動變化,其動因不來自外在的力量,而在於“自動自休”,自身就具有變動的功能和變動的規律、形態等。
北宋王安石作為新學的創立者,為摧抑兼併,富國強兵,推行新法。其思想主旨反映在常變觀上,是反對“祖宗之法不可變”,主張“尚變者,天道也”(《臨川先生文集》卷六十三《河圖洛書義》),變是自然的規律。王安石尚變而反對守常(守祖宗之法的常)。他以變來說明五行的關係,又以氣作為五行生變的所以然者。在他那裡,常變成為五行與氣之間聯繫的中介。
在常變觀上,張載做了比較深入的論述。張載把常作為客觀規律性。《橫渠易說·繫辭上》:“一動一靜,是戶之常,專於動靜則偏也。”一動一靜,一開一合的運動規律,並不為具體事物所牽累,“靜專動直,不為物累,則其動靜有常,不牽制於物也”。常變觀指的就是運動變化及其運動的規律性問題。《正蒙·天道》:“天之不測謂神,神而有常謂天。”所謂神,即自然界的變化莫測;變化莫測但有一定的規律可循,便稱為自然的變化。
程顥、程頤的常變觀與張載相似,對自然界的天地萬物,他們認為:“五氣之運,則參差不齊矣。”(《河南程氏粹言·天地篇》)五氣指五行的變化,在這千差萬別中,亦有其自身的規律性。“陽動陰靜,各有其常,則剛柔判矣。”(《河南程氏經說·易說》)他們並認為運動不僅是普遍的,而且“恆而不窮”(《周易程氏傳·恆》)。“恆”,指常、久之意。但當二程從自然回到社會,從天地萬物返回道德倫理時,運動的普遍性和絕對性便受到限制,甚至中止。《周易程氏傳·艮卦》:“夫有物必有則,父止於慈,子止於孝,君止於仁,臣止於敬。”這裡的“止”可叫做不變之常。《河南程氏粹言·心性篇》:“夫天地之常,以其心普萬物而無心;聖人之常,以其情順萬事而無情。”程顥認為,天地的常規是,以他的心普施於萬物,聖人的常規是,以他的情感順應萬事。二程的常變觀對前人的發展與豐富之處在於:對自然領域,指變化及變化的規律;從道德倫理方面說,是指差別或變化及道德境界或道德規範。
朱熹繼承張載、二程,在自然領域主張變,否定不變之常,但當常變進入社會道德領域,他便強調不變的常,而否定變:“君臣父子,定位不易,事之常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甲寅行宮便殿奏札》)“三綱五常,終變不得。”(《朱子語類》卷二十四)此常,便是等級名分,為不變的倫常做論證,這是朱熹政治哲學的需要。
明中葉王廷相豐富了常變觀,他否定朱熹的常變觀,要求超越禮的界限,而還原為氣的常變。《雅述·上篇》:“天地之間,一氣生生,而常,而變。”常是指氣無生滅,變是指氣的聚散、屈伸,絪縕等,氣是常住性和變動性的統一。王廷相接觸到了物質存在的永恆性和物質存在形式的變動性之間的統一關係。“氣有常,有不常,則道有變有不變。”(同上)有常即是不變,不常即是有變。
在明清之際社會面臨著大動盪、大變革的情況下,王夫之對常變做了深刻的論述,其常變觀是對以往常變觀的總結性批判。《周易外傳》卷五《繫辭上》:“《詩》、《書》、《禮》、《樂》之教,博象以治其常;龜莛之設,窮數以測其變;合其象數,貞其常變,而《易》以興焉。”他認為《詩》、《書》、《禮》、《樂》是講常的,龜筮占易,是講變的,兩者各有側重,這種側重就有偏執之嫌。董仲舒執常而輕變。佛教執變而忽常,以“諸行無常”。這都是一種片面性,惟有統合常變,才合辯證思維。王夫之的常變觀主要論述了如下幾點:①常以制變,變以貞常。《周易外傳》卷五《繫辭上》:“居因其常,象,至常者也。動因於變,數,至變者也。君子常其所常,變其所變,則位安矣。常以制變,變以貞常,則功起矣。”王夫之通過象與數的常住性與變動性關係的論述,說明了常變的相互依賴關係。“象至常而無窮,數極變而有定。無窮故變可制,有變數常可貞。”常可制約變,變可顯現常,兩者相輔相成。②變不失常,常以處變。《周易外傳》卷五《雜卦傳》:“變不失常,而常非和會也。隨變屢遷而合德,如溫暑涼寒之交成乎歲,歲有常矣。雜因純起,即雜以成純;變合常全,奉常以處變,則相反而因會其通。”事物有常有變,萬變而不失其常規,即規律性。常規或規律性由於變化而得以體現,無變化也就無所謂常,只有從變化中才能認識常規或規律性。這裡常變也蘊含有必然性與偶然性的意思。《周易外傳》卷四《震》:“事物生息有常規”,即必然性;變是事物的偶然性,兩者和會貫通。③執常以迎變,要變以知常。王夫之擴展常變的內涵,從客體與主體層面上論述常與變的關係。《周易外傳》卷六《繫辭下傳》:“執常以迎變,要變以知常。故天地有《易》而人閒之,用之則麗於人,而無不即人心之憂。故曰:變在天地而常在人。”作為主體——人要掌握一般原則、規律,以迎客體的無窮變化;人們又要根據客體的無窮變化,而靈活掌握一般的原則。④因常而常,因變而變。《周易外傳》卷六《繫辭下傳》又說:“時有常變,數有吉凶。因常而常,因變而變。”時,指以時間為轉移的時勢或主客觀條件。時勢有常有變,人們要根據時勢的變化,而決定常與變,因常而常,當變而變。王夫之認為常與變的標準是禮,沒有這個標準,便不能真正做到因常而常,當變而變。王夫之對常變觀的發展做出的貢獻,是從常住性與變動性、必然性與偶然性、一般性與特殊性等各方面、各層次上對常變做出了規定,尤其是對常與變之間既相對待又相依賴的辯證關係做了多層面的闡述。

意義

常變觀的發展與儒學的發展同步。隨著儒學的發展,其內容日益具體豐富,義蘊不斷擴展深入:在自然觀上,主要說明世界存在的形式;在社會政治領域,成為守舊與改革的政治基礎。常與變不僅是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的抽象,而且與自然乃至社會相結合,並把自然、社會、人生融合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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