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理工學院章程

常熟理工學院章程

《常熟理工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經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熟理工學院章程
  • 批准時間:2015年3月30日
  • 批准單位:江蘇省教育廳
序言,章程內容,

序言

常熟理工學院是江蘇省省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學校前身是創辦於1958年的蘇州師範專科學校和1984年建校的常熟職業大學,1989年蘇州師範專科學校與常熟職業大學合併為常熟高等專科學校。2001年,江蘇省人口學校併入常熟高等專科學校。2004年,經教育部批准在常熟高等專科學校基礎上建立常熟理工學院。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章程。
常熟理工學院章程
常熟理工學院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常熟理工學院,英文名為Changsh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CIT。學校法定地址為江蘇省常熟市南三環路99號。學校現設有東湖校區和東南校區。學校可根據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常熟理工學院章程
常熟理工學院
第三條 學校是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秉承“注重學理、親近業界、強化素質”的教育理念,培養社會需要的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 學校面向江蘇和周邊省市,構建以理工為主的多科性學科與專業格局,發揮教師教育優勢,大力發展套用技術教育,實施特色名校、質量立校、人才強校、開放活校、文化興校的發展戰略,建設特色鮮明、質量著稱、與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良性互動的套用型品牌大學。
第六條 學校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職能。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條 學校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為江蘇省教育廳。學校舉辦者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並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
常熟理工學院章程
常熟理工學院
因教育發展需要,經審批機關批准,學校可以分立、合併、更名及終止。
第八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一)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育形式與學科專業
第十條 學校以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為主,積極拓展繼續教育,努力開展留學生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以學歷教育為主,兼顧非學歷教育;以全日制教育為主,兼顧非全日制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依法執行學生的入學資格規定。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辦學定位,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加強教育教學設施建設,改善人才培養條件。
第十四條 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最佳化教學內容與課程體系,改進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
常熟理工學院章程
常熟理工學院東湖校區平面示意圖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依規制定學籍管理制度,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逐步推行學分制。
第十六條 學校實施教學質量保證體系,對教學工作進行規範管理。實行對教學管理、教學質量和學生學習狀態的常態化檢測、分析和改進,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執行學業標準和學歷證書制度;依法執行學位制度,授予受教育者學位。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構建與完善以理工為主、多學科專業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體系。
第四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一節 基本體制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常熟理工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自身發展需要,設定和調整內部組織機構。內部組織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二十一條 學校按照教授治學、民眾參與、民主管理的原則,建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教學委員會、教學質量管理委員會、學生工作委員會、體育工作委員會等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學校為完成綜合性、臨時性的特定工作任務,可設立非編常設機構。工作任務完成後,相應機構即行撤銷。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十五條 中國教育工會常熟理工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學校工會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學校工會根據需要在各基層單位建立分工會。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常熟理工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學校團委在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依據團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學校團委根據需要在各基層單位建立相應的團組織。
第二十七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自主運營與管理,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節 學校黨委
第二十九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常熟理工學院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大會權力。學校黨委委員人數為23人左右的單數,學校黨委設書記1人、副書記若干人。學校黨委每屆任期5年。
第三十條 學校黨委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學校黨委召開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全委會”),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學校黨委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學校黨委全委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如遇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常委會”)由學校黨委全委會選舉產生,常委人數為9人左右的單數。在學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學校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學校黨委常委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不是黨委常委的校領導可列席常委會會議。部門、學院負責人視議題需要列席黨委常委會會議。
學校黨委常委會主持召開學校黨委全委會,確定會議議題,向會議匯報工作,提請會議審議。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由學校黨委全委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學校黨委重要活動,領導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學校黨委決議貫徹落實,協調學校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校紀檢監察部門是學校的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下,協助黨委加強和抓好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及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節 校長
第三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校長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協助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體制。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和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校長辦公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需要時可隨時召開。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參加會議。監察室主任列席會議。部門、學院負責人視議題需要列席會議。
第四節 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四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組成和產生辦法:
(一)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且為21人左右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二)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第四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1人。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學校黨委審定產生。
第四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四)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四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並通知與會委員,必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迴避。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予以公示,並設定異議期。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第五節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開展學位事務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為學校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審議學位工作的機構。
第四十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成員包括學校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人數為23人左右的單數。教學科研人員主要從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學校黨委審定,報江蘇省教育廳和江蘇省學位委員會備案。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位的學科門類,設定若干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
第四十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作出授予或撤銷相應學位的決定;
(二)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三)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必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第六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5年。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五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討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契約、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教師代表為主體的原則,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職工、女教職工和民主黨派教職工代表。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一般應是代表人選,但要履行民主選舉程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在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五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五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學校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作出合理說明。
第五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的常設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學校工會,執行委員會秘書長由學校工會主席擔任。
第五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五章 學院
第五十六條 學院為以單一學科專業或幾個相近學科專業為單位組成的學校基層教學與科研組織,是隸屬學校的辦學實體,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院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由校長提出,報學校黨委或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第五十七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公共教學單位、研究單位和重點實驗室等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承擔與學院同等的義務。
第五十八條 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按照學校頒布的學院黨政工作規程運行,建立行政權力、學術權力與民主權力的協調機制。
第五十九條 學院在學校的巨觀管理與調控下,擔負學校賦予的管理職能:
(一)根據學校發展總體要求與自身特色,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學科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實驗室建設等計畫和人才培養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提出招生計畫建議,負責學院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三)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資源;
(四)負責學院機構的設定和運行,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
(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推薦幹部,負責學院內設機構負責人的聘任管理;
(六)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學院黨組織,依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開展工作。學院黨組織負責人依據黨的幹部任命程式和相關規定程式產生。學院黨組織負責人主持召集黨的組織會議和組織活動。
第六十一條 學院黨組織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維護學院的穩定;
(二)參與討論和決定學院改革、發展和建設中的重要事項,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負責學院黨政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學院幹部的選拔、培養、考核以及學生輔導員、班主任的配備和管理工作;
(四)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實施學院黨組織工作目標管理考核指標;
(五)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實行黨政配合、齊抓共管的運行機制,做好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負責學院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以及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和黨員發展工作;
(七)負責學院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作;
(八)完成學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二條 學院院長、副院長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規定任用。院長是學院的行政主要負責人,應具有良好的學術造詣和學術聲譽,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民眾基礎。
第六十三條 院長全面負責本院的行政工作,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並對院長負責。學院實行院務公開,院長定期向本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六十四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決定學院改革發展、幹部任免、人才引進、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師生利益保障等重要事項。
第六十五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參加者為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視議題需要吸納學院黨委(直屬黨支部)委員、分工會主席、團委書記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十六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在學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七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八條 學院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根據相關規定,參與學院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
第六十九條 學院設立分工會,在學校工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七十條 學院建立教學委員會、教學質量管理領導小組、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等專門工作委員會和領導小組,在學校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七十一條 學院根據辦學和管理需要,經學校同意自主設立、調整內部工作機構。學院根據學科專業建設需要,設立系或研究室、實驗室。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七十二條 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五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對教職工進行管理。
(一)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新聘用教職工,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
(二)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創新、職業發展、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同時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學校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三)學校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則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教授代表、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是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學術組織,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評審、評議或推薦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
(四) 學校依法依規對教職工進行考核、培訓、獎懲、解聘及辦理退休等。
第七十六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全面落實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在內的各項政策。工作人員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福利待遇。根據發展水平和實際條件,努力改善教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七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依法處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學校工會。教職工不服學校對其本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可以向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在30日內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作出處理決定。
第七章 學生和學生組織
第一節 學生
第七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學生申訴事宜。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學生工作部(處)。學生不服學校對其本人作出的處分或處理決定的,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申訴委員會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學生申訴,並在15日內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作出處理決定。
第八十二條 學校制定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範學生學籍管理。
(一)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和實際情況,必要時可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二)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學習最長年限(含休學)以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學制為基準,本科生可延長4年;
(三)學生在規定學制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但未達到畢業學分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退學者除外);
(四)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五)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八十三條 學校加強對無學籍受教育者的管理,無學籍受教育者主要是指繼續教育學院或各學院非學歷教育的各類學員以及經教務處批准的旁聽生,分別按學校繼續教育學生管理和旁聽生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節 學生組織
第八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生會。學生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學生開展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民眾組織。學生會通過學生代表提案機制等方式,參與學生事務的民主管理。
第八十五條 學校設立校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校學代會”),實行校院兩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校學代會是校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聯繫學校的重要渠道,代表全校學生的意志,維護全校學生的利益。校學代會代表由各選舉單位經民主程式產生。
第八十六條 校學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組織章程;
(四)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應當決議的事項。
第八十七條 校學代會基本組織制度:
(一)校學代會每1-2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由校學生委員會提議,報請校黨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校學代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二)校學生委員會委員由學代會民主選舉產生。校學生委員會的對外代表為校學生會;
(三)校學生委員會實行主席團負責制,主席團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1年,可以連選連任。不召開學代會的年份,校學生委員會依照相關規定可對主席團進行調整。新任主席團成員為委員會當然委員。
第八十八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學生通過學代會參與學校的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通過吸納學生參與學校重要會議等方式,吸收學生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
第八十九條 學校支持學生成立社團或其他學生組織,引導其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允許範圍內按照各自章程、規章獨立開展活動。學校各級各類學生組織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第八章 理事會、基金會、校友會
第一節 理事會
第九十條 常熟理工學院理事會是學校根據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設立的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
第九十一條 理事會由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師生代表,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等自願發起成立。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學校提名,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九十二條 學校通過理事會的組織形式,推動社會各界參與學校辦學,促進學校的改革和發展,進一步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提高學校為社會各界服務的能力。
第九十三條 理事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通過理事會章程、章程修訂案;
(二)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者退出;
(三)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擬定或者修訂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者參與審議;
(四)參與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提出諮詢建議,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五)研究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規劃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六)參與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者意見;
(七)學校章程規定或者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九十四條 理事會議事規則: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或其委託的副理事長)主持,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有重大事項,可以隨時召開;
(二)理事會討論的議題,由學校或理事成員提出,理事會秘書處收集匯總,經提前商榷後確定;
(三)凡提交校理事會討論的議題,學校必須責成相關職能部門事先進行充分調研、認證和協商,在形成比較成熟的方案、意見或建議後,向會議提交書面材料;
(四)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實行一事一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進行歸納集中,形成會議決定;
(五)理事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會議決定,如對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時,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再行討論;
(六)理事會秘書處負責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等相關會務工作。
第九十五條 理事會成員依照理事會章程,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節 基金會
第九十六條 常熟理工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學校加強和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募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學校師生,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常設法人機構。
第九十七條 基金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基金理事會。基金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基金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
第九十八條 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政府資助與社會捐贈;
(二)資助在校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三)獎勵優秀師生;
(四)支持教學與科研等學校教育發展項目。
第九十九條 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一百條 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優秀學生和優秀教師,資助貧困學生;
(二)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扶植重點課程、重點學科建設;
(三)資助教學、科研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四)資助有利於學校發展的其它項目;
(五)開展基金會的日常工作。
第一百零一條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與增值。
第三節 校友會
第一百零二條 常熟理工學院校友會是由常熟理工學院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校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
第一百零三條 校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聯絡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資源,激勵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學術,弘揚學校優良傳統,共商學校發展大計,為學校和社會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一百零四條 校友會的工作範圍:
(一)加強學校與校友以及校友之間的聯繫,開展校友教育合作、科技協作、文化交流等活動,增進相互間的友誼,推進校地互動發展;
(二)幫助學校籌措辦學經費,拓展事業,發揮校友的智力優勢和資源優勢,為學校的發展和國家的建設作貢獻;
(三)協助學校蒐集、整理校史資料;
(四)舉辦有利於社會、有助於學校、有益於校友的其它各項活動。
第九章 經費、資產與管理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以政府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利用社會資源多渠道籌措經費相結合的方式,合法獲取辦學經費。
第一百零六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
(一)財政撥款收入,即學校當年從省級財政取得的公共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如專戶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教育收費)等;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收到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四)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業務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繳款,即學校收到附屬單位按規定繳來的款項;
(六)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即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國內捐贈收入等。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接受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各類捐贈。
接受捐贈的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
(二)遵循捐贈自願原則,各類捐贈須是捐贈者的自願行為;
(三)遵循褒揚原則,對於捐贈者,學校給予各種形式的獎勵;
(四)遵循專款(物)專用的原則,捐贈資金或實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贈者意願,保護捐贈者利益,接受捐贈者監督與指導。
第一百零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經濟責任制。財務處作為學校一級財務管理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財務工作。學校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合理編制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範校內經濟秩序,接受上級監督。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一百零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為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學校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資產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第一百一十條 學校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學校檔案機構對學校各類檔案進行統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校後勤服務部門堅持為學校事業發展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的宗旨,為學校改革發展和師生員工學習工作生活提供有效保障。學校積極穩妥地推進後勤社會化改革,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
第十章 校訓 校風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第一百一十二條 校訓為“立本求真、日新致遠”。
常熟理工學院章程
常熟理工學院
第一百一十三條 校風由學生學風、教師教風、幹部作風組成。學生學風是“勤奮刻苦、明德博學、志存高遠”,教師教風是“唯實尚真、愛生樂教、止於至善”,幹部作風是“實事求是、敬業奉公、與時俱進”。
第一百一十四條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是圓形徽標,組成圖形由“常理工”的漢語拼音首字母C、L、G組成,主色調為藍色。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一百一十五條 校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一百一十六條 校歌為《向著太陽遠航》。
第一百一十七條 校慶日為每年的5月12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核、學校黨委審定,由校長簽發,報省教育廳核准後發布,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學校制定的管理條例、辦法及實施細則等均應符合章程精神,不得與章程相牴觸。
常熟理工學院章程
地理位置
第一百二十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訂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授權黨委常委會解釋。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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