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建築行業協會

常熟市建築行業協會原名常熟市建築行業協會,成立於1995年6月28日,由常熟地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水電設備安裝、裝修裝飾工程、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建築幕牆門窗製作安裝等業務的具備法人資格、取得相應資質的建築業企業(含外地企業分支機構)和相關管理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及熱心於建築事業發展的個人,在自願基礎上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並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經常熟市民政局批准建立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系江蘇省建築行業協會、蘇州市建築行業協會團體會員單位。行政上受常熟市民政局的領導和管理,業務上受常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熟市建築行業協會
  • 外文名:Changshou City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 成立於:1995年6月28
  • 隸屬:常熟市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本協會根據章程,分別於1997年6月和2007年6月進行了兩次換屆改選工作,目前為第三屆,有96個理事、45個常務理事,按照行業不同類別,成立有房屋建築、裝飾裝修、質量安全諮詢和金屬結構4個專業委員會。
協會現有會員203家,其中常熟本市建築施工企業35家,外地進市建築施工企業9家,建築裝修裝飾企業37家,建築幕牆工程專業承包企業3家,塗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2家,機電設備安裝專業承包企業7家,建築物非爆破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6家,建築智慧型化工程專業承包企業5家,建築防水工程專業承包企業1家,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2家,勞務分包企業9家,建設工程監理和招標諮詢代理公司17家,檢測企業8家,構件和門窗企業18家以及開發區、建管所、管理部門31家。
長期以來,協會在市建設局和民政局等主管部門的直接指導下,在各理事單位和會員單位的大力支持和參與下,協會圍繞 “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主要職能,在調查研究、市場協調、維權、行業評優、諮詢服務和協會自身建設方面開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作用越來越明顯,成為“會員單位之家”、“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行業管理的參謀與助手”受到企業和政府部門的廣泛歡迎和讚譽。在新的歷史時期,協會將隨著形勢的發展要求,不斷創新發展思路,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服務質量,為常熟的城市建設發展不斷做出新的貢獻。

協會章程

常熟市建築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常熟市建築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ANGSH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CCIA。
第二條 協會性質:常熟市建築行業協會是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條例》的規定,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常熟市範圍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築裝修裝飾、建材生產加工製作、工程質量諮詢監理、檢測等建築行業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及熱心於建築事業發展的個人自願組成、特邀相關管理單位負責人參加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常熟市建築行業協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雙向服務,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規範企業行為,促進團結協作,推動行業創新發展,為繁榮常熟建築業作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理單位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常熟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常熟市虞山鎮李閘路9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建築行業法規政策和各級管理規章,接受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委託進行專題調研,反映廣大企業的要求和意願,提出行業發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收集分析市內外行業發展的動態信息,協助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推進行業管理,促進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3、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經營機制,發展橫向聯合,開拓外地市場,推動技術進步,提高工程施工、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力。
4、制訂行規行約,協調規範建築行業企業間的經營行為和競爭手段,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和健康市場秩序。
5、開展諮詢服務,傾聽會員訴求,反映企業呼聲,加強溝通協調,爭取行政支持和法律援助,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6、協助開展技術與管理人員的培訓,適時組織有關建築科技、質量安全、工程創優等方面的講座、研討、觀摩等活動,提高企業素質和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7、發展與外界友好往來,組織經驗交流,收集轉達建築科技、政策法規、市場等信息,推動橫向經濟合作與技術進步。
8、組織優質工程創建、評審、推薦和優秀企業、優秀管理人員、優秀技術人員的評選推薦工作,並及時向社會推介。
9、承辦政府主管部門、上級協會交辦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10、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在常熟市範圍內(含外地企業)從事本章程第二條所列相關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並與建築相關的行業組織,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本市建築行業各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經特邀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企業單位會員和個人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管理單位會員通過邀請確認。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和制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通過協會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3、參加本會舉辦的相關活動;
4、優先取得信息服務及有關書刊文獻資料;
5、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4、依照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5、關心本會工作,參加本會活動,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會員不得從事有損協會聲譽和利益的活動,違反本章程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團體會員因停業、破產,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高級顧問,推選會長人選;
3.協商產生副會長、秘書長;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審議理事的增補變更;
7.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8.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9.制定工作計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審查本協會財務預、決算報告;
12.討論其它重要事項並做出決議。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理事會原則上每季度舉行一次會議,如遇重大或緊急事宜需要磋商,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有較高的知識水平和政治素養;
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正、副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熟悉行業情況,熱心為本協會服務,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和較高的領導才能。
7.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縮短或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因特殊情況需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監督檢查協會經費收支狀況,維護協會經費收支的合
理性和合法性;
5.組織擬訂秘書處工作人員工資、津貼和福利標準。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的常設辦公機構是秘書處,秘書長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協會全面工作,秘書處日常工作由常務副秘書長主持。
第三十條、秘書長職權:
1.主持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協調協會與政府部門、民政局、工商聯及其他社團組織的關係;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召開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一次,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查並經常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退出或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提交退出申請或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常務理事;
3、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4、決定、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5、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7、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8、決定副秘書長、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9、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聽取並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12、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亦可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召集臨時常務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提名,經理事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較大企業且信譽度好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副會長人選中應占較大比例。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指定一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熱心為本會工作,努力為本會服務;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團結民眾,善於聽取會員意見,積極為會員單位服務;
7、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創新精神,在服務中起紐帶、橋樑作用;
8、清正廉潔、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實幹精神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延長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
3、提名本會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經理事會選舉確定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5、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本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確定的工作事項,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並向會長匯報有關階段性工作;
2、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5、及時處理有關信息和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按行業性質分設若干個專業委員會,為協會的面上工作機構。數量根據行業發展實際情況來定,暫設房屋建築、裝飾裝修、金屬結構、質量安全諮詢和勞務作業五個專業委員會。房屋建築專業委員會由具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資質企業的會員組成,裝飾裝修專業委員會由具有建築裝修裝飾工程、智慧型化等資質企業的會員組成,金屬結構專業委員會由金屬門窗、建築幕牆、鋼結構工程等資質企業的會員組成,質量安全諮詢專業委員會由工程監理、質量檢測、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會員組成,勞務作業專業委員會由勞務資質企業的會員組成。
專業類別多的專業委員會分設若干專業小組,每個專業小組由相同專業企業的會員組成。
第三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的職權是:
1、選舉和罷免本專業委員會工作班子人員;
2、制定本專業委員會內部制度、工作和活動計畫;
3、貫徹落實協會工作部署,收集反映本專業企業的訴求、建議;
4、組織本專業會員開展活動,討論決定本專業委員會內維權等相關事宜,協調會員間的關係。
第三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為專業委員會的工作班子。常務委員經本專業會員民主協商,選舉產生。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由常務委員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在協會換屆後改選。
專業小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若干名,由各小組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推行定期活動制度,遇有問題可不定期召開會議,一般先召開常務委員會議後召開全體會議。會議議題須報會長審定,經批准後由會長派員參加。會議由專業委員會主任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本專業委員會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專業小組分頭活動時,由本組組長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1、會費;
2、企業贊助;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制度,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吞或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人員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捐贈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 本會應在每一會計年度製作財務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和常熟市民政局備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的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