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永智

常永智

常永智,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漢族,中共黨員,本科文化。曾任鶴壁市人大常委會農工委主任。

2015年7月4日違紀被查。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日被執行逮捕。2015年10月被雙開。2016年7月4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7年7月24日,鶴壁市中院二審刑事裁定,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永智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7-05-06
  • 性別:男
人物履歷,分管工作,任免信息,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雙開處分,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1974.03--1978.07 淇縣橋盟公社
1978.07--1981.09 安陽農校大專班農學專業學生
1981.09--1983.01 淇縣橋盟公社幹事
1983.01--1987.01 淇縣橋盟公社管委會主任、橋盟鄉經聯社主任、北陽鄉經聯社主任
1987.01--1992.11國營濬縣農場黨委副書記、場長
1992.11--1995.05 濬縣縣委副書記、濬縣人民政府縣長
1995.05--2000.01 鶴壁市農委(農業局)黨組書記、主任(局長)
2000.01--2000.09 鶴壁市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0.09--2002.08 鶴壁市水利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02.08--2006.10 鶴壁市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6.10-- 鶴壁市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兼任鶴壁市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管理局)主任(局長)

分管工作

主持市水利局、市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管理局)全面工作。分管局財審科。

任免信息

2015年11月17日,鶴壁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常永智的鶴壁市人大常委會農村工作委員會主任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7月4日,據河南省紀委監察廳官方微博訊息,鶴壁市人大常委會農工委主任,市水利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常永智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受賄、挪用公款犯罪,2015年9月22日經鶴壁市鶴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鶴壁市公安局鶴山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經鶴壁市人民檢察院決定,2015年10月1日被鶴壁市公安局鶴山分局執行逮捕。

雙開處分

2015年10月26日河南商報訊 省紀委網站發布訊息稱,日前,經鶴壁市委批准,鶴壁市紀委對常永智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常永智在任期間收受禮金;借用他人名義創辦多家企業;索取或收受賄賂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挪用公款從事經營活動。依據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

一審宣判

鶴壁市鶴山區人民法院審理鶴壁市鶴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常永智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豫0602刑初25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常永智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二、被告人常永智受賄贓款一百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常永智不服,提出抗訴。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二審裁定

2017年7月24日,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
一、撤銷鶴壁市鶴山區人民法院(2016)豫0602刑初25號刑事判決;
二、抗訴人(原審被告人)常永智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三、抗訴人(原審被告人)常永智受賄贓款五十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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