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米粉生產經營管理辦法

《常德市米粉生產經營管理辦法》是常德市人民政府2002年4月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2-04-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常德市米粉生產經營管理辦法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第一條為加強對市城區米粉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維護米粉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洽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武陵區、德山開發區、柳葉湖旅遊度假區、鼎城區武陵鎮)範圍內從事米粉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米粉,是指以大米為原料,經浸泡、磨漿、糊化、成型、冷卻等生產工序加工,未經乾燥的鮮濕條狀食品(包括圓粉和扁粉)。
第三條市糧食部門負責米粉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衛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糧食部門做好米粉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米粉生產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廠址符合城市規劃,遠離廢氣、廢水等污染源,有相適應的供電、供水、排水等設施;
(二)有生產米粉相適應的工藝、設備及場地(包括原料倉庫、生產車間、辦公及工間休息室、檢化驗室、成品倉庫等);
(三)廠房必須具有良好的採光、通風設施,周圍環境衛生、整潔;
(四)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照明、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五)配備與米粉生產規模相適應、取得健康證的專業生產技術人員,以及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的檢化驗人員。
第五條凡符合第四條規定條件,經審核批准設立的企業,須辦理衛生許可證,通過環保部門環保審批,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米粉的生產。嚴禁無證照私自開辦米粉生產企業。
第六條用來製作米粉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米的質量必須符合GB1354―1986的規定要求。嚴禁用劣質糧、發霉變質的大米加工生產米粉;
(二)米粉生產用水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嚴禁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自采水源加工生產米粉;
(三)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衛生部批准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並應嚴格控制使用範圍和使用量,嚴禁使用“吊白塊”等非食品用化學物質作添加劑。
第七條米粉生產應嚴格按生產工藝操作,對影響米粉衛生、質量的關鍵工序,要嚴格把關,嚴禁使用發酵過頭、已發霉變質的大米原料加工米粉。在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防止原輔材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防止米粉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八條米粉生產企業應加強內部生產經營管理,並建立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原輔料採購制度、生產管理制度、衛生管理制度、檢驗制度、不合格品處理制度等。
第九條對生產過程中出現的不合格品,以及超過保質期的米粉,必須嚴格執行不合格品處理制度,嚴禁把不合格品或過期變質米粉作回頭粉進行再加工。
第十條米粉生產應注意操作衛生,並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進入生產車間的人員必須換穿工作服、鞋、帽,操作人員必須清潔雙手、消毒,經消毒間進入生產車間;
(二)生產結束後,應及時對生產設備、操作台、生產車間地面進行徹底清洗,消除生產垃圾;
(三)生產車間、更衣室、工間休息室必須做到經常清掃、沖洗,定期消毒。
第十一條米粉加工企業應加強對產品質量的檢驗,其感官性狀、理化指標和微生物指標必須符合湖南省DB43/156―2001的標準,並採用定型包裝,標註生產廠家和日期及保質期限等。不符合質量標準和未採用定型包裝的米粉,不得出廠。
第十二條城區各米粉店、飯店、賓館、集體一伙食單位、個體米粉零售點等米粉銷售單位,不得購進無定型包裝的米粉,嚴禁把未銷售完畢並已變質的米粉返銷給米粉加工企業。
第十三條米粉零售商應配備符合衛生要求,防蠅、防污染的設施和裝具。銷售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
第十四條糧食、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定期對米粉生產廠家、銷售單位的衛生狀況、米粉質量組織全面檢查,並經常性進行抽檢。檢查及抽檢結果必要時可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建立“放心米粉”掛牌授證制度,對質量衛生狀況好、信譽度高、企業管理規範、質量保證體系健全、沒有投訴的米粉廠命名為“放心米粉廠”,並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掛牌授予證書。評比授牌(證)活動一年舉行一次。
第十六條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公布舉報電話,鼓勵社會各方面對米粉生產經營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要求和行業標準米粉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米粉,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米粉貨值金額等值2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銷售變質米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米粉,並處違法銷售米粉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米粉生產經營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罰款。
第二十條米粉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米粉定型包裝上不標明或者虛假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規定事項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5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米粉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米粉生產經營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負責米粉生產、銷售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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