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無公害蔬菜管理辦法

《常德市無公害蔬菜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強蔬菜生產、加工、貯藏和銷售的無公害管理,保障人民民眾身心健康,增強我市蔬菜商品的市場竟爭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常德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無公害蔬菜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2-04-01
  • 生效日期:2002-04-01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常德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01
【生效日期】2002-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常德市無公害蔬菜管理辦法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蔬菜生產、加工、貯藏和銷售的無公害管理,保障人民民眾身心健康,增強我市蔬菜商品的市場竟爭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蔬菜生產、加工、貯藏和銷售的無公害管理工作。
辦法中所稱無公害蔬菜,是指有害物質殘留量未超過湖南省地方標準(DB43/T152―2001)的蔬菜。
第三條禁止生產、加工、貯藏和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規定標準的蔬菜。
第四條市和縣級人民政府蔬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蔬菜生產、加工、貯藏和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蔬菜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無公害蔬菜、科研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對蔬菜生產、加工、貯藏和銷售的無公害檢測,並組織對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無公害蔬菜專營場所、無公害蔬菜加工企業實行認證、登記、授牌、考核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農業、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蔬菜生產、加工、貯藏和銷售的無公害管理工作。
第六條常德市無公害蔬菜監測中心及各區、縣(市)檢測站為蔬菜質量專業檢測機構,負責蔬菜生產、加工、貯藏和銷售的無公害檢測工作。
第七條鼓勵對無公害蔬菜生產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推廣和科學研究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開發、建設標準化的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列入蔬菜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認真組織實施。
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應建設在土壤優良、灌排暢通和無有毒有害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污染的地區。
第九條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應按照省制定的無公害蔬菜地方標準生產無公害蔬菜。
第十條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蔬菜生產技術人員和生產者進行技術培訓和指導,提高蔬菜生產單位和個人的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和檢測水平,並加強對蔬菜生產基地的監督、檢測。
第十一條蔬菜質量檢測機構受蔬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對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進行監督檢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十二條蔬菜生產主產鄉(鎮)、村或生產示範園區管理單位,應配備相應技術人員,負責無公害生產技術指導,確保生產的蔬菜農藥殘留量不超過規定標準。
第十三條農業、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推廣安全、高效農藥,監督、指導蔬菜生產單位和個人安全、合理使用農藥,及時公布用於蔬菜生產的高效、新特農藥和禁止使用的農藥目錄。
在蔬菜集中產區(5000畝以上的鄉鎮、500畝以上的村、100畝以上的組),不得銷售蔬菜生產中禁止使用的農藥。
第十四條蔬萊生產單位和個人應安全、合理使用農藥和化肥。
使用農藥應按照規定的用量、次數、用藥方法和安全間隔期施藥,提倡使用生物農藥和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
提倡施用有機肥料、複合肥料、生物肥料。
第十五條禁止在菜田使用劇毒、高毒和高殘留農藥。
第十六條禁止向蔬菜生產基地排放廢氣、廢水、廢物,禁止利用廢水灌溉菜田和清洗浸泡採收後的蔬菜。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對蔬菜集中產區的環境監督管理,防止環境污染。
第十八條從事蔬萊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到當地縣級以上蔬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無公害管理登記,加工蔬菜必須達到有關食品衛生標準,並主動接受、配合蔬菜質量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測。
第十九條蔬菜加工過程中不得使用對人體有毒副作用的防腐、增白、染色等化學合成物質。
第二十條蔬菜加工單位和個人不得加工農藥殘留量超標和腐爛變質的蔬菜。
第二十一條蔬菜貯藏、運輸方式必須科學合理,禁止為了貯運保鮮在蔬菜上使用對人體有害的物質。
第二十二條建立蔬菜銷售檢測制度。
蔬菜批發市場主辦單位應在市場內設立蔬菜無公害檢測點,自行配備檢測儀器設備,培訓檢測人員。
按統一規定的標準,對進場交易的蔬菜實施農藥殘留量檢測,並公布檢測結果。
第二十三條禁止銷售下列蔬菜:
(一)施用過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
(二)未過農藥安全間隔期的;
(三)在生產、加工、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使用過對人體有毒副作用的催熟、防腐、增白、染色等化學合成物質或激素類物質的;
(四)用污水清洗和浸泡過的;
(五)腐爛變質的;
(六)經營者拒絕接受檢測的;
(七)經檢測農藥殘留量超過規定標準的。
第二十四條蔬菜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必須設立無公害蔬菜專營區,實行掛牌亮證經營。
在專營區銷售的無公害蔬菜要註明產地、來源。
超市、賓館和酒店銷售的蔬菜必須是無公害蔬菜。
第二十五條蔬菜質量檢測機構受蔬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對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賓館、酒店經營的蔬菜進行檢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二十六條蔬菜質量檢測機構應定期將檢測結果向蔬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將檢測結果和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經蔬菜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符合無公害蔬菜標準的蔬菜,銷售時可使用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監製的無公害蔬菜專用標誌及專用包裝帶、袋。
禁止偽造、冒用無公害蔬菜專用標誌。
第二十八條對食用有害蔬菜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在蔬菜基地及其附近超標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違反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規程或拒絕接受監督檢測的,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直至取消其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的稱號。
第三十一條無公害蔬菜專營點(區)銷售不合格蔬菜的,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直至取消其無公害蔬菜專營點(區)的稱號。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予以銷毀,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負責無公害蔬菜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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