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志書編纂工作細則》是一項由常德市政府頒布的條例。志書體裁以志體為主,力求諸體並用。同時,應具備圖片(包括地圖、各類示意圖以及彩色、黑白照片以及手繪人物肖像圖等)、序言、凡例、目錄、概述、大事記、各專志、人物傳、表格、附錄和後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志書編纂工作細則》
主要條例
總則
第二條 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
第三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 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第五條 保守國家秘密。
第六條 尊重、保護著作權和著作權。
第一章體例
第七條 志書體裁以志體為主,力求諸體並用。同時,應具備圖片(包括地圖、各類示意圖以及彩色、黑白照片以及手繪人物肖像圖等)、序言、凡例、目錄、概述、大事記、各專志、人物傳、表格、附錄和後記。
一 人物傳記堅持“生不立傳”的原則,同時鼓勵設專章記述本區域內人物結構、人才成因、缺陷及選人標準、原則,允許採用“訪談"、“簡介”、“名錄”等形式對當代人物予以客觀、公正記述。
二 圖片、影像是地情資料的重要載體,應當簡約淨化彩色插頁的圖片,儘量避免帶廣告性質的圖片入志,注重歷史圖片隨文入志。鼓勵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對圖、表進行藝術處理。
三 目錄要求中英文對照,一般應編制索引,原則上要求電子版志書同步。
第八條 篇目體式分大、中、小篇三種,應合乎科學分類和社會分工實際,做到門類合理,歸屬得當。
第九條 篇目層次依次為篇、章、節、目,做到層次分明,排列有序。允許對地方特色突出的事物、產業、工作等作適當升格處理。
第十條 主張設專篇對前志進行勘誤、補正和考辨,並注意錄入對前志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 除新設或有重大變更的機構外,志書篇、章下一般不設小序述機構沿革、內容述要,節、目下一般不設序。
第二章資料
第十二條 徵集資料一般採取“眾手成志”的辦法,向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徵集,但必須做到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對徵集到的資料應合理取捨,不允許夾雜個人感情。
第十三條 引用重要資料應採用頁末注或文章節附注方式說明出處。口碑資料應有其他文字資料佐證,“孤證”不入志。
第十四條 資料全面,能涵蓋本區域內的各項事業,做到不漏項。
第十五條 資料完整,能反映事物發生、發展過程,做到不斷線。
第十六條 所有統計資料,應由政府統計工作部門提供。
第三章著述
第十七條 遵守地域界限,除與本區域事業、機構等有利害或因果關係的區域外人、事、物不記。
第十八條 遵守行業界限,專志應打破部門約束,全面、完整記述本項事業,橫陳百科,同時應淡化部門痕跡,避免交叉重複。
第十九條 嚴格時間斷限,但為全面反映改革開放的歷程,大事記或有關專志可以適當上溯;下限應整齊劃一,一般不下延。
第二十條 志書採用紀事本末體,按時間順序縱述事物(業)的起始、發展和現狀。
第二十一條 記述應該客觀全面,既要記成績,也要記失誤,要揭示事物、事業發展和興衰的規律,彰明因果。
記述改革開放初期的經驗、教訓和志書時間斷限內的重大政治事件,以《中共簡史》和中共中央有關檔案、決議為依據。涉及到的相關人物,採取“宜粗不宜細”的辦法進行記述。
第二十二條 因事系人豐富,堅持“寓論於事”,鼓勵對人物、事件等進行適當、精練、中立和客觀的評價。
第二十三條 著述篇幅市志一般不突破150萬字;縣(市、區)志一般不突破100萬字;部門志一般不突破50萬字;鄉(鎮)志一般不突破30萬字。[Page]
第四章行文
第二十四條 志名規範。志書以現定的行政區劃名稱冠名,並括注斷限起止年份,如“常德市志(××××——××××年)”(市級)、“市××區志”、“××縣誌(×××——××××年)”和“津市市志(××××——××××年)”(縣級);部門志統一稱“常德市××志(××××——××××年)”或“××縣××志(××××——×××年)”;鄉(鎮)志統一稱“××區縣(市)××鄉(鎮)志”;廠(礦)志統一稱“××(礦)志(××××——××××年)”。
第二十五條 文體、語言得當。
一 志書一律用語體文、記述體,除引文外,不使用口語、文言或文白夾雜的語言。
二 不使用模糊概念,如“大概”、“目前”、“有人認為”、“由於種種原因”等。
第二十六條 名稱準確。
一 機構名稱採用第三人稱,不出現“我市”、“我縣”、“本局”等,須直書機構名;對各個歷史階段黨派、機構、職務名稱以當時名稱為準。
二 人名一般直書姓名,不加“先生”、“同志”等稱呼,但可以前冠職務。
三 地名以各歷史階段實際情況為準,使用古地名,應冠以朝代並括注今址,使用鄉(鎮)村名時應前冠縣名。
四 各種名稱(含行業術語、專業用語)第一次出現,須用全稱,其後可註明用簡稱。
五 動物、植物和礦物名稱一律用標準學名。
第二十七條 時間表述具體。
一 不用時間簡稱,如“05年”;不用概念時間,如:“今年”、“最近”等。
二 歷史紀年,先書朝代年號,再括注公元紀年。
三 使用農曆時間應冠“農曆”。
第二十八條 數字書寫標準。
一 清代以前歷史紀年、不定數(如五六個)、次第(如第一名)、習慣用語(如八國聯軍)、成語(如七上八下)、軍隊番號(如第四野戰軍、第一一六師團)等用漢字數字。
二 民國紀年及公元紀年、記數(如10平方米、4.5倍、15%)等用阿拉伯數字。
三 1—5位數寫絕對數;6—8位數可以萬為單位;9位數以上可以億為單位。
四 表示數字範圍時,用波浪式連線號“?”。
五 引文中的數字,一般按原版本寫法書寫。
第二十九條 計量名稱遵守國家質量標準。
一 歷史上使用過的計量單位,可據當時情況記載。
二 現代讀者不熟悉的計量單位(如“斗”、“石”等),第一次出現時,應換算成現代計量單位括注說明。
三 行文中計量單位用漢字書寫,如:m?2、m記為“平方米”、“米”;公式中均用計量單位符號,如平方米、水,記為“m?2”、“H?2O”。
第三十條 志書一律使用簡化漢字(歷史記述如古地名、古人名、金石文等除外);標點符號使用以《常用標點符號用法簡表》為準。
第三十一條 引文忠於原著,一律用引號。
第五章出版
第三十二條 志書在嚴格履行審查驗收程式後,由正規出版社出版。
第三十三條 採用大16開本,鼓勵專門設計具有本區域歷史文化底蘊的封面,不使用護封。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志書應採用統一的著作權頁格式。
第三十五條 志書版式一律橫排。
第三十六條 文字字型字號和諧,一級標題用2號黑體,占6行;二級標題用3號仿宋體,占4行;三級標題用5號黑體,占1行;四級標題用5號楷體,占1行;正文用5號仿宋體。文字差錯率不超過十萬分之三。[Page]
第三十七條 裝訂無缺頁、串頁、倒頁、殘頁。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工作細則由常德市人民政府地方志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工作細則適用於常德市境內所有志書編纂實務。
常德市舊志整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常德市舊志整理點校體例統一、行文規範、進度協調、布局科學,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整理我國古籍的意見》和《新編地方志工作暫行規定》,特制定《常德市舊志整理工作細則》。
第二條 搶救整理與開發利用並重,將全市舊志點校保護工作納入建設常德“文化名城”系統工程。
第三條 全市舊志點校按市、縣兩級體系分兩輪實施。2000—2005年為首輪,2006—2010年為第二輪。
第四條本工作細則規範範疇涵蓋舊志整理中的校勘、標點、注釋、正音、正字、統稿、編輯和出版等方面。
第二章校勘
第五條 選擇版本完好,內容翔實,具有較強研究價值的版本作為底本,如有兩個以上的版本,應取其一為底本,另一種為校本。在質量懸殊不大的情況下,優先考慮孤本和稀見本。
第六條 校勘一般採取對校,結合理校。
第七條 校勘須嚴格依底本。
第八條 校勘只限於文字的脫、訛、衍、倒,不涉及底本所述史實。
第三章標點
第九條 嚴格按照古漢語語法斷句,差錯率控制在十萬分之零點五以內(以底本文字計算)。
第十條 標點符號執行《常用標點符號用法簡表》標準。
第十一條 並列的句式,能用逗號、句號的一般不用分號。
第十二條 文中典籍一律加書名號;所引典籍或說明內容出處的單句一律不標點。
第十三條 引文不是完整的句子,末尾不宜用句號的前面不用冒號;引文較長的,採用提行或空格形式。
第十四條 文中表格小字一律不與大字(人名、坊名等)接排,提行空格排列。單句不標點,內容多的用完整標點,人名是兩個字的中間空一格。
第十五條 “按”的統一處理:直接在後面連正文的,用“按:……”;後面接書目的,用“按,《……》:……”。
第十六條 句中小字(典籍或說明出處的文字)後面接排大字(正文)的,一律在小字與大字間空格。
第十七條 年代間隔一律用“~”。
第十八條 原文中脫字統一用“□”標示。
第四章注釋
第十九條 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的人能夠閱讀”的總體要求,確定注釋範圍和對象,釋文原則上不超過正文文字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注釋與原文要保持高度一致,凡原本脫衍倒訛,確有實據的,補改;凡疑有脫衍倒訛而無實據的,存疑。
第二十一條 注釋一律用現代語體文,不允許以文言注文言或文白夾雜。
第二十二條 注釋應注意吸收相關研究成果,對原本所述史實進行考證。
第二十四條 注釋一律用腳註,除古今年代對照外,不夾雜在原本當中。
第二十五條 注釋角標一律放在需注內容的右上角,標號以每頁為單位排序,如“《賦役全書》①”。
第二十六條 古代年號注釋在原文後用括注,只用阿拉伯數字,不加“公元”和“年”,公元前年代在數字前加“前”。古代地名均註明現在相應的政區、方位。人物注釋按出生年月、籍貫、職位、成就順序排列。
第二十七條 注義時先注本義,再注引伸義和本文義;先注句、詞義,再注該句、詞中單字義。[Page]
第二十八條 通假字注釋的格式為:見(xiàn):通“現”。對假字可視情況決定是否注釋。
第五章正字注音
第二十九條 文字使用規範通用的簡體字,繁體字、異體字一律轉換,古有今無、有繁無簡文字,嚴格按原本。
第三十 條原本明顯錯字,允許逕改,以“原本作×”括注。
第三十一 條注音使用規範的漢語拼音,加圓括弧。
第三十二 條注音一般在生字後用括注,如詞語中每一個字均需注音,則在該詞語後用括注;不注義的生字注音的格式為:蒞:音li;對古今異讀,須加注古音,如:鐔:音tán,古讀xún。
第六條編輯統稿
第三十三 條舊志整理出版時名稱統一某朝某年代某志校注,如“清同治安福縣誌校注”。
第三十四 條校注本編輯應完成目錄編排、序言、編輯說明撰寫工作。
第三十五 條圖(風景、地形)名及圖中地名與正文或目錄統一,原本沒有規範的,要予以規範。
第三十六 條淺白注釋不超過萬分之一(以校注本文字計)。
第三十七 條沒有重複注釋、相互注釋。
第三十八 條文字校對認真,差錯率不超過十萬分之一。
七章出版
第三十九 條標題分四級,一級為書名,二、三、四級用於章、節、目名,分別用小初號、2、3、4號字,正文用5號仿宋體,注釋文字用小5號楷體。
第四十條 開本採用1/32,封面設計古樸、簡約,能體現舊志所志區域內的文化內涵,不使用護封。
第四十一條 統一排版格式,橫排,一般由常德市人民政府地方志辦公室指定印刷廠印刷。
第四十二條 使用正規書號公開出版,精裝本,有條件的可同時出版影印本;特別珍貴的稀本,應該出版線裝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