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巧明訴中國經濟出版社勞動爭議案

常巧明訴中國經濟出版社勞動爭議案

常巧明訴中國經濟出版社勞動爭議案是2014年08月06日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巧明訴中國經濟出版社勞動爭議案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8月06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案例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民初字第16564號
原告常巧明。
被告中國經濟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欒建民,社長。
委託代理人羅焱鑫。
委託代理人卜建偉。
原告常巧明與被告中國經濟出版社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王輝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常巧明、被告中國經濟出版社之委託代理人羅焱鑫、卜建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常巧明訴稱:原告於2003年2月入職被告單位,2008年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契約。單位給全體員工上有團體補充醫療保險,作為員工的一項福利,即個人醫療費用經社保報銷之後,對剩餘自付部分進行二次報銷。原告自2008年契約簽訂後即享受此項待遇,但2014年1月至4月,被告突然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原告此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二次報銷,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原告2014年1月至4月的補充醫療費用2216.92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中國經濟出版社辯稱:原告於2003年2月到我社做臨時工,沒有辦理正式入職手續。2008年5月,我社與原告簽訂了聘用契約。2011年1月,我社與原告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我社於2013年劃入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從2014年1月3日起加入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部機關和部分在京單位團體補充醫療保險,由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參保人員為我社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總計250人,不包括原告在內的其他長期契約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原告在我社一直擔任社內書庫的保管員,2013年11月26日,我社決定撤銷社內書庫,將主輔庫房合併至北京宏賢達物流有限公司。由於社內書庫撤銷,我社於2013年12月10日向原告發出《告知函》,擬與其協商解除勞動契約,被其拒絕。此後,我社擬安排原告隨業務到北京宏賢達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並與我社解除勞動契約,也被拒絕。之後,我社協商與原告調崗及變更勞動契約,仍被拒絕。2014年3月28日,我社向原告發出《解除勞動契約通知書》,目前雙方就勞動關係問題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我社沒有義務為原告投保補充醫療保險。《中石化用工總量管理辦法》對企業簽訂勞動契約的人員分為職工、其他長期契約工和臨時性季節性契約工三類,原告屬於“其他長期契約工”。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關於印發〈總部機關及有關在京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通知》規定的參保人員範圍為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不包括原告。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的一項激勵性福利措施,不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企業可以按照自身情況決定是否辦理以及如何辦理補充醫療保險。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於2003年2月入職被告單位。2008年5月,原被告簽訂《聘用契約書》,聘用契約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起。2011年1月1日,原、被告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書》。2013年12月10日,被告作出告知函,主要內容為自2013年12月10日起,社內不再設立書庫,相應的工作部門和崗位予以撤銷,被告單位決定從2013年12月17日起與原告解除勞動契約。2014年1月,原告向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目前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2014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解除勞動契約通知書》。
另查:2011年8月16日,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做出《關於印發〈中國石油化工總量管理辦法〉的通知》,將全日制勞動契約工分為職工、其他長期契約工和臨時性季節性契約工。2012年7月4日,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關於印發〈總部機關及有關在京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通知》,規定總部機關及有關在京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參加範圍為參加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中國石化集團公司暨股份公司人力資源統計2013年年報及2014年定期報表主要指標解釋及填報說明》規定職工指原正式職工;其他長期契約工指從事全日制工作並與單位簽訂一年及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未納入職工管理和統計的人員。2014年1月3日,被告加入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部機關和部分在京單位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向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保壽險社保補充團體醫療保險”,包括在職職工191人、退休職工59人,被保險人不包括原告等其他長期契約工。2014年5月,原告提出報銷補充醫療費用,被拒絕。2014年6月17日,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單位支付2014年1月至4月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用2463.24元。同日,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上述事實,有聘用契約書、勞動契約書、北京市門診收費票據、醫療保險理賠申請書、保險協定、會議紀要、告知函、解除勞動契約通知書、《關於印發〈中國石油化工總量管理辦法〉的通知》、《關於印發〈總部機關及有關在京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通知》、《中國石化集團公司暨股份公司人力資源統計2013年年報及2014年定期報表主要指標解釋及填報說明》、仲裁申請書、不予受理通知書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補充醫療保險為被告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不同於工資等勞動報酬,被告單位對於福利待遇的發放享有自主權。被告單位按照職工的不同情況決定是否投保補充醫療保險,是單位經營自主權的體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月至4月的補充醫療費用,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常巧明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十元,由原告常巧明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抗訴案件的受理費,抗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抗訴期滿七日內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視為放棄抗訴權利。
審判員王輝
二O一四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潘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