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規劃局電子報批管理規定

常州市規劃局電子報批管理規定

《常州市規劃局電子報批管理規定》根據《行政許可法》、《城鄉規劃法》而制定,於2014年6月9日產生,2014年6月11日正式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規劃局電子報批管理規定
  • 執行日期:2014年7月10日 
  • 檔案編號:常規[2014]1號 
  • 主題分類:建設規劃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常州市規劃局 
  • 產生日期:2014-06-09 
  • 發文日期:2014-06-11 
常州市規劃局電子報批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規劃電子報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電子報批是指利用信息化有關技術,對規劃管理各階段的電子檔案進行報建與審批的過程。
第三條本市市區範圍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審、規劃條件核定,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建設工程施工圖規劃審查,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等規劃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本局負責研製、發布電子報批規整軟體、電子報批服務平台、城市三維報批軟體等相關軟體和平台,提供有關技術諮詢和培訓服務。
電子報批服務平台開設網上報批諮詢服務,發布電子報批服務相關資料,提供線上諮詢和指導。電子報批服務平台通過常州規劃網登錄。
第五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可以通過電子報批服務平台註冊後,按項目類型和所屬區域,根據《常州市規劃局電子報批服務指引》向有關視窗報送申請材料進行電子報批。有關視窗對用戶註冊信息進行核對後,向建設單位或個人發放報建號和初始密碼,取得報建號的建設單位或個人簡稱報建人。
報建人應做好報建號的管理工作,如有變動,報建人應及時申請變更或註銷。報建人可通過電子報批服務平台根據報建號和密碼線上查詢項目辦理狀態,對項目辦理過程進行全程跟蹤和監督;可以線上評價規劃服務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在電子報批前,應通過電子報批規整軟體,根據《常州市規劃局電子報批技術導則》相關要求進行規整處理。
第七條各視窗協同職能機構根據《常州市規劃局電子報批服務指引》對網上報建的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限內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審查通過後,各職能機構應在相關圖件上加蓋相關電子印章。視窗通過電子報批服務平台通知報建人到視窗進行現場報建,視窗對報建材料與紙質原件覆核無異後,錄入常州城鄉規劃信息系統。
申請材料審查未通過的,視窗不予受理,並應在規定時限內一次性告知報建人具體意見。
第八條各職能機構根據《常州市規劃局電子報批技術導則》的相關要求,對報批項目進行技術審查。
技術審查通過的,職能機構對相關圖件加蓋相關電子印章,由有關視窗通過電子報批服務平台通知報建人,報建人持相關材料到有關視窗領取相應決定文書。
技術審查未通過的,有關視窗將審查意見書面告知報建人。
第九條在規劃條件中明確需要進行三維報建的項目,報建人應報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三維模型。
第十條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條件應使用相應編制輔助設計軟體進行編制,並根據有關規定和常州城鄉規劃信息系統要求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報建人應嚴格執行本規定,規範製作報建材料,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違反有關規定進行電子報批的,本局依法予以查處;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有關工作人員在電子報批規劃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14年7月10日起施行,2009年9月28日頒布的《常州市規劃局電子報建實施暫行辦法》(常規〔2009〕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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