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態環境局,是常州市機構改革新組建的單位,為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落實執行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落實國家、省生態環境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實施各類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組織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考核和評價。
(三)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範圍內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轄市(區)政府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負責落實減排目標任務。組織實施地方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管理,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組織制定和實施污染物減排計畫,監督檢查各轄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五)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七)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項政策和決策部署。協調解決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計畫,參與擬訂有關太湖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方案。根據市政府授權,對市各有關部門和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實施太湖水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統籌協調和監督全市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
(八)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生物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九)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放射性物質運輸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的管理,組織輻射環境監測。配合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市核心設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實施監督管理。
(十)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按規定組織審查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查轄區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十一)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標準,落實執行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市級以下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執法監測。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調查處理工作。
(十三)負責生態環境信息化工作。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信息網。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和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實施中央、省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歸口管理全市生態環境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協調市內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市生態環境局實行以省生態環境廳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加強全市生態環境系統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市生態安全,為推進“兩聚一高”新實踐,建設美麗新常州奠定堅實生態環境基礎。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的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協調、督辦、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指導協調全市生態環境新聞宣傳及輿情監控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牽頭組織編制全市生態環境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協調、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落實國家、省有關環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統籌協調全市環保專項資金;提出全市生態環境領域投資規模和方向,資金安排和年度使用計畫;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三)生態文明建設處(自然生態保護處)。負責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考核和評價;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工作;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規處(科技標準處)。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工作;指導監督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普法工作,組織法制培訓;承擔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工作和聯合懲戒工作;組織開展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監督指導環境公益協會;管理局公職律師和法律顧問;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
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貫徹實施和指導國家和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管理生態環境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新技術的示範和推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境產業發展工作;負責有關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對外合作與交流的工作;組織開展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
(五)排污管理處。負責全市排污許可證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研究分析工作;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有關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或驗收指導工作;協調做好環境保護稅相關工作。
(六)生態環境監測與信息處。組織開展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承擔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狀況公報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組織開展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信息和數據管理。
(七)水生態環境處(太湖水污染防治處)。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承擔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貫徹執行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
牽頭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方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計畫;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太湖藍藻和“湖泛”大面積暴發的應急防控工作。
(八)大氣環境處。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建立並組織實施機動車環保監管制度;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開展重點行業大氣污染治理;組織實施中央、省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的具體工作。
(九)土壤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市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農業建設相關工作。
(十)環境影響評價處。負責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等行政審批事項,並限時辦結,承擔局行政審批改革任務;承擔許可權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十一)核與輻射環境管理處。承擔全市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放射性物質運輸和伴有放射性礦場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制度;負責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管理;牽頭負責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配合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市核心設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實施監督管理。
(十二)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相關污染防治政策、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
(十三)組織人事處。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系統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有關幹部雙重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歸口出國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