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規定

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規範城市道路挖掘行為,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和相關規劃、建設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建設、養護、維修道路或敷設地下管線需要開挖路面,影響道路功能的行為。
第四條 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門,發改、經信、公安、國土、交通、規劃、城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控制城市道路挖掘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計畫管理、協調推進的原則。
第六條 城市道路建設,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
進行城市道路建設,應通知相關管線單位同步組織實施;不能同步的,應當按照規劃預留管位。
第七條 城市道路管線設施的建設計畫,應當與城市道路發展相關規劃、年度建設計畫相協調。
敷設、改造城市道路管線,應統籌考慮其他地下管線需求,避免重複開挖道路。
鼓勵採用非開挖技術敷設城市道路管線。
第八條 開發地塊的道路和地下管線接入,應當同步規劃,減少重複開挖。
實施城市重大項目,各專業管線單位應同步完善相關配套管線建設、更新。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建設或挖掘城市道路,並有權對擅自建設或挖掘城市道路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公安、城鄉建設、交通、規劃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城市道路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各類專業管線的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 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結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細化落實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及各專項規劃的要求,明確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位置和建設標準。
第十二條 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城市發展的需求,統一制訂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報批、公布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市、區兩級城市道路名錄分別由市、區城鄉建設部門每2年公布一次。
第十四條 編制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線設計方案,應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各專業管線規劃為依據,統籌安排地下管線的管位,並結合道路周邊發展需求,重點做好支管預留工作;同時應根據地塊與道路的實施時序,提出地下管線的近遠期實施方案。
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線的施工圖設計,應依據規劃方案,確保現狀支管與設計管道接通;對有條件的道路儘量在道路紅線外側布置相關管線;預留支管的檢查井原則上應布置在人行道外側。
第十五條 除特殊情況外,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挖掘。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挖掘實行計畫管理。各專業管線單位根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和地下管線建設需求,提前申報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計畫;其他建設單位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至少提前三個月申報計畫。城市道路挖掘計畫由城鄉建設部門統籌管理。
第十七條 按照道路管理許可權建立市、區兩級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公安、交通、規劃、城管以及各專業管線單位共同參與,研究確定城市道路挖掘計畫及其調整等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城市道路挖掘計畫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需要對城市道路進行挖掘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許可。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挖掘城市道路前,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查明建設用地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的情況,取得現狀資料。
沒有現狀資料或者現狀資料不準確的,建設單位應會同相關管線單位探明地下管線現狀。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最佳化挖掘方案,減少道路挖掘範圍和次數,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挖掘;
(二)挖掘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
(三)按指定的地點堆放物料;
(四)不得壓占檢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設施;
(五)涉及測量標誌、地下管線、文物保護標誌等設施時,應當採取保護措施,不得擅自移位、損壞;
(六)採取安全方法進行施工,不得損壞既有設施,採取措施控制揚塵、降低噪音、治污減排;
(七)需要限制車輛行駛或者實行臨時交通管制的,事先報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提前向社會通告;
(八)挖掘工程竣工後,及時清理現場,拆除臨時設施,恢復道路功能,並通知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檢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 挖掘工程驗收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城市道路進行修復。
城鄉建設部門應在修復完成後組織驗收。
修復工程實行質量保修,保修期為一年,自修復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因地下管線發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發事故,需要緊急挖掘城市道路進行搶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搶修單位可以先行挖掘搶修,並應不間斷施工直至修復完畢。
搶修單位應立即報告城鄉建設部門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搶修單位應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按規定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遇節假日可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立交橋、高架橋、隧道等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需大面積挖掘並長期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編制施工期間道路交通組織方案,並報公安、城鄉建設、城管等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 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管網信息管理系統,實行信息共享。規劃部門對城市道路地下管線開展普查,各有關單位應當參與、配合,將普查成果納入城市道路管網信息管理系統。各相關單位應將普查信息作為制定地下管線新建、改造計畫、提出道路挖掘需求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和相關規劃、建設活動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市中心城區,以《常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規定的中心城區範圍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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