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場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我市市場監督管理新體制、新格局,密切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繫,強化協作配合,統籌對下指導,依據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常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藥監局)“三定”方案及有關法律法規與檔案精神,決定建立常州市市場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並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場監管工作聯席會議是會商處理全市範圍內市場監管領域重要工作的議事決策機制,堅持部門平等、民主協商、依法履職、聯動監管、務求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由市工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召集人,由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藥監局輪流安排會議地點。
第二章議事機構及人員
第四條聯席會議議事單位為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藥監局,固定出席對象為三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辦公室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應向召集人說明情況,並委託其他負責人代為出席。
第五條根據議題需要,聯席會議可邀請市領導、市相關部門負責人、三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及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相關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人參加。
第六條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藥監局各選派一名工作人員,參加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選派人員主持日常工作,具體負責收集會議議題、協調會務安排、落實會議決定,並向下期聯席會議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章議事內容
第七條聯席會議主要研究需要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藥監局共同協商解決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問題。主要包括:(1)全市市場監管工作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2)全市市場監管階段性重點工作,特別是聯合執法與專項整治行動;(3)市場監管中涉及三部門職權交叉、工作重複及監管盲點問題的協調處理;(4)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關於市場監管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的落實;(5)有關市場監管重要決策制定,包括重要檔案出台、改革創新舉措的論證等;(6)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請示解決的涉及三部門職能或者市與轄市(區)、轄市(區)與轄市(區)聯動監管等重要事項;(7)其他需要共同協商解決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問題。
第八條凡屬部門職權明確、責任清晰,立足本部門、本層次可以解決的工作,不列為聯席會議議題。
第四章議事程式
第九條聯席會議原則上於每季度第一周的星期四下午召開。若遇節假日或者其他重大活動影響,則順延一周召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的,應委託其他負責人代為召集。
第十條為保證議事效率,議事單位原則上應提前三天將擬會商議題及需參會的其他人員通報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席會議辦公室應提前兩天將擬會商議題告知各議事單位及參會人員。
第十一條遇有市場監管領域重大突發事件發生,議事單位認為需立即召開聯席會議的,可立即通報聯席會議辦公室,由召集人臨時召集會議進行緊急會商。
第十二條原則上聯席會議需所有議事單位主要負責人(含委託負責人)參加方可召開,具體議題由提出單位進行解釋說明,一般事項超過三分之二參會人員同意為通過。涉及改革創新重大決策的,應徵求專家意見,進行充分論證,並獲得所有議事單位同意方為通過。雖經充分協商,但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在會議材料中註明各方意見,並說明意見不被採納的理由,必要時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會議決議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整理,以聯席會議紀要方式印發各議事單位,並可擴大印發給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其他相關方面。
第五章決議執行
第十五條聯席會議決議一經形成,議題提出單位是該決議事項實施的牽頭部門,其他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決議安排相互配合支持,積極推進落實。
第十六條聯席會議辦公室跟進督促決議事項落實情況,並定期向聯席會議通報工作進展。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