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區城市道路附屬管線桿線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常州市
【發布文號】常政發[2002]64號
【發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2002-04-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常州市市區城市道路附屬管線桿線管理辦法
(常政發[2002]64號)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道路管理,改善城市容貌,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附屬管線、桿線是指依附於城市道路的供電、燈光、路燈、供水、供氣、排水、通信、廣電、交通管理等設施而設定的各類管線、桿線。
第三條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類管線、桿線的,應當經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建設。
未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鋪設管線。
第四條各類管線、桿線的建設單位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依附於城市道路的管線、桿線建設規劃和計畫,並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相協調。
第五條凡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各類架空線必須入地埋設或遷移,並與城市道路建設同步實施。
城市道路上的現有各類架空線應根據城市發展和建設需要,逐步轉入地下埋設。規劃、建設、城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架空線入地埋設給予支持。暫無條件入地埋設的,應根據《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六條嚴格控制在市區道路上新建架空線,確實需要建設的,應由市城管部門對其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標準進行審查,並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架設。
第七條凡已建成的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地下電纜溝(管)應當充分利用。多餘或長期不用的電纜溝(管)設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規劃,按照地下資源共享和有償使用的原則,統一調劑使用。
第八條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的窨井蓋、櫃應當美觀、堅固、耐用,符合城市容貌要求,並滿足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要求。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時,有關產權單位應及時補缺或者修復。
第九條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的各類管線、桿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和有關部門報送竣工資料。
第十條未經批准,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各類管線、桿線的,由市規劃、建設、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架空線影響市容的,由市城管部門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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