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重大社務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重大社務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是常州市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重大社務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發布單位:常州市政府
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重大社務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一條為實行依法治社,完善市總社重大社務行政決策行為,促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根據《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和社章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社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重大社務行政決策集體決定事項,採取主任辦公會議的形式研究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決定。凡研究決定重大社務行政決策事項的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員到會方可舉行,其中分管此項工作的領導成員必須到會,相關處室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條行政決策原則:充分醞釀、集體討論、民主集中、會議決定。
第四條行政決策範圍:
(一)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銷社部署的工作計畫與舉措;
(二)市總社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重要工作部署、大額資金安排和社有資產處置;
(四)重要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修改和實施;
(五)向上級部門提交的重要請示和報告;
(六)其他重大社務行政事項。
第五條行政決策程式:
(一)諮詢論證。有關處室在對重大社務行政決策事項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應提出須集體決定的議題和方案,經分管領導審核後,提請主任決定是否上會。
(二)會前協調。研究決定重大社務行政決策事項的議題,在上會前應在相關領導成員之間和有關處室之間進行溝通協調。
(三)準備材料。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處室準備材料。
(四)提前通知。會議材料書面提前送達參會人員。
(五)充分討論。會議由主任主持。與會人員就議題充分討論並發表意見。
(六)事項表決。會議議題經充分討論後,參會人員應表明贊同或不贊同意見。
(七)作出決定。主任在聽取參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八)形成紀要。已作出決定的重大社務行政決策事項會議記錄由辦公室負責整理,並形成會議紀要。
(九)決策公開。重大社務行政決策事項(除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決定後應實行政務公開。
第六條會議作出的決定,領導班子成員可以保留意見,但必須堅決執行,任何個人無權改變。在執行過程中,確需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的,應經主任辦公會議研究。
第七條市總社的一般行政決策,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規定所涉及的內容,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本規定製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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