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宗縣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管理辦法

師宗縣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管理辦法由師宗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師宗縣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師宗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管理,轉變幹部作風,充分發揮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的作用,形成幹部能上能下的科學、規範、有效管理和激勵機制,根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是指全縣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所有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或經組織調整保留待遇的幹部。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三條各單位黨組織應根據工作需要和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的個人特點安排適當工作,明確其崗位職責,並報縣委組織部備案。一般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受委託協助領導班子成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從事某項具體工作。
(二)圍繞本單位工作任務,安排開展綜合性、專題性調查研究,為領導決策提供服務。
(三)授權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聯繫基層,履行對基層工作的檢查、督辦和指導職責。
(四)縣委組織部可根據各個時期縣委、縣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任務,抽調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集中工作。如參與農村(社區)和企業黨建指導、新農村建設、政策宣傳、行風監督、民情調查、防汛防火、處理突發性事件等。
(五)承擔黨委、政府安排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要自覺履行國家公務員的相關義務,服從單位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章管理和考核
第五條各單位黨組織要加強對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的日常管理,做好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的教育、培訓、監督等工作,為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等保障措施,充分調動和發揮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的工作積極性和作用。
第六條各單位主要領導要主動關心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的工作和生活,為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定期聽取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的工作情況,經常溝通思想,交換意見,使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能夠心情舒暢地參與各項工作。
第七條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自覺參加本單位的政治理論學習和組織生活,堅決執行各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堅持正常上班,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因身體原因無法堅持正常上班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縣委組織部審批,辦理請假或病退手續。符合提前退休有關規定條件的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經本人申請,組織批准,可提前退休。
第八條縣委組織部負責對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的培養、考核、獎懲及使用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將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納入全縣幹部教育培訓規劃,有計畫地對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進行政治思想、理論水平和業務知識培訓。對綜合素質好、有培養前途和發展潛力的科級非領導職務幹部,作為科級領導幹部重點培養。
(二)在對單位領導班子及成員進行不定期考核時,對科級非領導職務幹部一併進行考核。主要對科級非領導職務幹部的學習、工作作風、工作責任心、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團結協作、組織紀律、廉潔自律等方面進行考核。
(三)根據考核結果,對表現較好的科級非領導職務幹部,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特別優秀的,根據班子建設需要,提拔或轉任同級領導職務;對表現較差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限期整改,經批評教育仍無明顯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或經誡勉談話仍無明顯改進的,免去其非領導職務或降職、降級使用。
(四)縣紀委(監察局)和縣委組織部定期、不定期對各單位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紀律作風情況進行督查。
第九條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單位黨組織負責。
第十條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病、事假與其他幹部同樣要履行正常的請假手續。病假超過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過考核年度中3個月或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不進行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將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降級、降職或辭退處理: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第四章紀律要求
第十二條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要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工作紀律,履行正常的請銷假手續,不得無故缺席或不請假外出。
第十三條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不得弄虛作假,長期病休,兼職從事第二職業;不得擅自離崗外出;不得長期不上班,不過組織生活。對上述違紀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將視情節作出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對不服從組織安排、不遵守工作紀律、不履行崗位職責,自由散漫,在幹部民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及時找其談話,進行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應及時向縣紀委(監察局)和縣委組織部報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函詢或誡勉談話。
第十五條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的日常管理,讓其參與單位正常工作。對因疏於管理導致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長期不上班、放任自流的,單位隱瞞不報的,單位不予安排工作或不允許上班的,一經發現,將追究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的相關責任,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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