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宗縣煤礦駐礦安全監督員管理實施細則由師宗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師宗縣煤礦駐礦安全監督員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師宗人民政府
- 內容:煤礦駐礦安全監督
- 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招聘錄用,第三章管理使用,第四章工資待遇及考核獎懲,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的措施得以全面實施,進一步加大煤礦安全監管力度,擴大煤礦安全監管的幅度,規範煤礦駐礦安全監督員(以下簡稱駐礦監督員)的管理,充分調動駐礦監督員工作積極性,切實發揮駐礦監督員一線監管的作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曲靖市加強煤礦安全管理促進煤炭產業發展若干問題的規定》(曲發〔2012〕25號)及《曲靖市地方煤礦駐礦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駐礦監督員是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要求,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公開招聘並派駐到煤礦企業的,駐礦監督員由師宗縣煤炭工業局(以下簡稱縣煤炭局)負責管理,代表縣煤炭局行使煤礦安全監督檢查職權的專職人員。
第三條駐礦監督員實行“四個統一”管理,即:統一招考聘用、統一調配委派、統一財政供養、統一考核獎懲。
第四條師宗縣域內煤礦按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含按煤與瓦斯突出管理的礦井)配備2名駐礦監督員,瓦斯礦井配備1名駐礦監督員,若駐礦監督員人數配備不足,縣煤炭局及時招考聘用。
第五條駐礦監督員由縣煤炭局統一招考聘用,上崗前雙方按照《勞動契約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契約,並取得雲南省行政執法資格。
第六條駐礦監督員實行年度輪崗交流制度,由縣煤炭局統一調配,原則上對所駐煤礦兩年調整一次。
第七條駐礦監督員在聘期內,因煤礦資源整合、礦井關閉等特殊原因,由縣煤炭局根據工作需要對其工作進行重新安排。
第二章招聘錄用
第八條駐礦監督員實行一年一聘制,對工作認真負責、認真履職、聘任期滿經考核合格的,實行再聘;對工作不力、不能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或表現較差的不再聘用。
第九條駐礦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堅持原則、忠於職守;
(二)具有一定的煤炭有關專業知識,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煤礦實踐經驗;
(三)熟悉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並能熟練套用於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
(四)新招用的必須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煤炭院校相關專業畢業,從事煤礦井下安全工作2年以上,年齡3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無傳染病及急、慢性病,能夠勝任煤礦作業場所安全監管工作。
第十條駐礦監督員除請假或煤礦停產、停業外,必須每天下井,下井補助按照縣煤炭局規定下井補助標準執行,費用由所駐煤礦承擔。
第三章管理使用
第十一條駐礦監督員主要工作職責
(一)監督所駐煤礦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二)監督所駐煤礦嚴格落實和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有關規程、規範和標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採掘作業計畫和安全技術措施,按有關規定控制入井人數;
(三)監督所駐煤礦推進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
(四)監督所駐煤礦嚴格按批准的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建設,嚴禁邊建設邊生產;
(五)所駐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立即向縣煤炭局報告;
(六)對所駐煤礦履行日常安全監督職責,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必須立即制止和糾正,對上級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查出的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對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必須及時向所屬煤炭分局或縣煤炭局報告;
(七)監督檢查所駐煤礦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下列情形時有權予以制止,並作出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的命令,同時應立即將緊急情況和處理措施向縣煤炭局報告:
1.瓦斯超限未採取措施仍在作業的;
2.採掘區域有透水預兆未立即停止作業並及時撤出人員的;
3.在停風、風量不足區域進行作業的;
4.超層越界開採、擅自開採保全煤柱和防水隔離煤柱的;
5.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的;
6.開採突出煤層未採取防突措施或未嚴格執行落實的;
7.採掘過程中有明顯突出預兆的;
8.採掘作業未嚴格執行安全規程和安全措施的;
9.礦塵及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安全標準未採取安全措施進行處理仍在作業的;
10.提升鋼絲繩斷絲、鏽蝕超過安全標準仍使用的;
11.礦長及煤礦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12.實施停產整改(整頓)礦井未經驗收合格擅自組織生產的;
13.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其他情形。
(八)參加所駐煤礦的工作例會和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調閱所駐煤礦有關檔案資料和檔案,並做好有關記錄;
(九)協助煤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作業規程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指導煤礦企業加強安全技術管理,協助煤礦對安全設施的建設施工質量進行監督,並提供技術服務;
(十一)向煤礦企業宣傳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協助所駐煤礦開展職工安全教育培訓;
(十二)參與煤礦重大險情的應急救援,協助、配合煤礦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十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縣煤炭局或煤炭分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駐礦監督員崗位培訓
(一)崗前培訓。新招聘駐礦監督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正式上崗。
(二)崗位輪訓。根據政策、法規、生產技術的更新變化情況,針對駐礦監督員在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以及新技術推廣套用等工作需要,定期進行業務技能培訓。
(三)培訓內容。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崗位職責任務、工作紀律、業務技能、新技術套用、職業道德和區域內煤礦主要災害特點及防治基本知識等。
第十三條駐礦監督員每月出勤天數必須保證不少於25天,下井檢查不少於25次。離礦外出必須請假,未經批准不準擅自離崗,嚴禁出現空崗、漏崗現象。駐礦監督員請假1—3天,向所屬煤炭分局負責人請假,4—6天向縣煤炭局分管領導請假,7天以上向縣煤炭局主要負責人請假。
所駐煤礦存在重大隱患未解決的,嚴禁請假離崗。駐礦監督員請假期間,所駐煤礦由所屬煤炭分局指定本區域內其他人員負責監管。有兩名駐礦監督員同駐一個煤礦的嚴禁兩人同時請假。
第十四條駐礦監督員對所駐煤礦進行檢查時,必須填寫安全監督檢查文書,註明出入井時間、路線、檢查的作業點、存在的安全隱患、布置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落實情況等。每月月底必須將本月安全監督檢查文書上報所屬煤炭分局備案。
第十五條駐礦監督員必須保證手機24小時開機,上級監管部門的電話因下井未能接聽的,必須在出井後立即回復。
第十六條駐礦監督員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煤礦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干涉其履職行為。對駐礦監督員正常工作進行威脅、打擊報復、侮辱、謾罵甚至毆打駐礦監督員的,責令煤礦停產整頓,按縣煤炭局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駐礦監督員的解聘
對出現下列情形的駐礦監督員予以解聘:
(一)對煤礦有重大非法違法生產行為、未經驗收批准擅自組織生產建設、超越批准作業範圍擅自組織生產建設或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不制止、不處理、不上報的;
(二)在各級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檢查中,煤礦在同一地點、同一環節連續三次存在同一隱患的;
(三)對因工作不力導致所駐煤礦發生瓦斯事故或一次死亡2人以上事故或一年內發生一般事故累計死亡人數達3人的;
(四)因身體狀況、違法違紀或不適應本崗位工作的;
(五)不服從縣煤炭局統一調換、輪崗、調配的;
(六)連續2個月考核為不合格或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
(七)一個月內連續三次未經批准擅自離崗的;
(八)利用職權之便,向煤礦索要錢物、包庇和隱瞞煤礦違法違規行為、隱瞞事故和安全隱患的;
(九)出現其他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和觸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駐礦監督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到公道正派、廉潔自律,不接受煤礦的饋贈,不參加由煤礦支付費用的吃喝玩樂活動。
第四章工資待遇及考核獎懲
第十九條駐礦監督員待遇參照《曲靖市地方煤礦駐礦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執行,其工資、津補貼待遇參照事業單位人員確定,由縣財政統一承擔,納入財政預算,原領取的部分作為基礎工資按月發放,參照事業單位確定後的增加部分納入績效工資考核,由縣煤炭局制定《師宗縣煤礦駐礦安全監督員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實行一月一考核,年終一次性兌現。
駐礦監督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統一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正常退休手續,其養老金納入社會統籌。
第二十條駐礦監督員的考核獎懲與所駐煤礦年度安全生產掛鈎,由縣煤炭局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第二十一條駐礦監督員的考核參照事業編制人員進行考核,每年按照上年度駐礦監督員年末實際在崗人數3%的比例,解決駐礦監督員的事業編制,具體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縣煤炭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駐礦監督員被聘用期間,由縣煤炭局依法為駐礦監督員辦理工傷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相關手續,費用由縣財政列支。2006年聘用的駐礦監督員,從2013年起,參照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新聘用的駐礦監督員從聘用的第3年起,參照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縣煤炭局負責解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