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存智

師存智(?-?),字汝愚,河南太康人,弘治十八年進士。正德三年,任桐城知縣,掌縣治。正德六年,授湖廣道試監察御史。正德九年,任兩浙巡鹽御史,上奏修舉鹽法六事,即《兩浙鹽法疏》,論免田制以惠民。正德十二年,任陝西巡按御史,上疏撫綏百姓,說:“邊野疲民有死,其何能堪?”

基本介紹

  • 本名:師存智
  • 字號:字汝愚
  • 所處時代:宋朝
  • 出生地:河南太康
  • 出生時間:?
  • 去世時間:?
  • 主要作品:《兩浙鹽法疏》
  • 主要成就:完成了改造縣
人物生平,初入仕途,掌理桐城,巡鹽兩浙,奏免田制,巡按陝西,扶綏民勞,主要功績,

人物生平

初入仕途,掌理桐城

弘治十八年(1505)三月,登三甲第195名進士,賜同進士出身。
正德三年(1508),任桐城知縣,正七品階承事,即升文林郎,掌縣治。
正德六年(1511)十二月己丑,授知縣師存智為湖廣道試監察御史。

巡鹽兩浙,奏免田制

正德九年(1514)秋七月戊辰,戶部議覆兩浙巡鹽御史師存智所奏,修舉鹽法六事。其一,兩浙鹽課於邊方開中,每引例納銀一錢八分,若在浙中納每引可得三錢以上,其利幾備,請自今俱令本處中納,解部轉給各邊。其二,灘以淋鹵,盪以煎釁,鹽所從出也。近以水旱虧課,灶戶流亡,所在灘盪頗為豪強吞併。乞令清查撥給。其三,灶戶計丁,優免糧役,已有定例,近者有司造冊,縱吏為奸,或脫灶縱民,或隱丁不報,致使一身兩役,賦外加賦,宜查改禁治。其四,光年盤獲夾帶餘鹽出場者,如私鹽法沒,官隨即變賣,近令堆積,以候邊方開中,堆積既多弊端不一,請仍變賣收銀解部。其五,鹽灶雖統於運司,而錢糧半輸於州縣,事無統攝,掣肘難行,宜令州縣事乾運司者,俱聽取問追理,無得沮撓。其六,鹽課給邊,實資□本近者,市井無賴倚托權豪,挾詐張威,冒支轉販,奸弊滋生,□灶俱困,請嚴其禁,甚者劾治之,詔從其議。
正德十年(1515),即由兩浙巡鹽御史去職,為趙春所代。任期僅一年,即上《兩浙鹽法疏》,為朱廷立《鹽政志》卷七《疏議下》收錄。關於免田制始行年代,迄今不明。前學者論及免田,多以師存智的《修舉鹽法疏》為代表性依據,為諸鹽法關係史書及當代鹽法研究者所引錄。

巡按陝西,扶綏民勞

正德十二年(1517)九月癸未,巡撫陝西左副都御史蕭翀、巡按御史師存智,以有旨織造諸色彩妝兗龍絨服,各上疏。言陝西邇年,民疲於供送,財盡於誅求,旱澇荐臻,杼軸久空,加之以羽書交馳,師旅調動,行齎居送,遠近騷然。陛下不思所以撫綏之,而復有是命,則邊野疲民有死,而已其何能堪。伏乞收回成命,暫賜停止,不納。
正徳十二年(1517),巡按御史師存智題準,將十四年分鹽課除供邊外量留一半補給韓府祿糧。(楊一清《關中奏議》巻十三)
正德十二年(1517)十一月乙未,巡按陝西御史師存智奏,陝西回回土達與居民雜處,遇饑寒易為劫掠,而官軍輒斬首冒功,以圖升賞。請著為令,自今非殺官劫庫放火陷城者,止給賞不得升秩,則民器不濫,而地方亦無激變之虜,兵部議覆,從之。
正德十三年(1518)春正月辛酉,內官監太監劉養等,參採辦大木。侍郎劉丙、郎中伍全等,所采大木,不中梁棟。及郎中袁經,監造燒磚,裁減料價,以致粗惡。主事劉希龍,不奏請,輒自監收,均乞懲治。並查大木出水有無腳價,許緝事衙門察訪。得旨,責工部尚書李燧等,令自陳狀。燧等言,三省大木訪采已盡,其在深山窮谷者,一時難以出水,且苗夷猖獗,水旱相仍,俱以采木逼累為詞,恐生他變,今已有木頭八千餘根到矣,在途者二千餘根,解官謂無出水腳價,本部已借別項銀兩,雇覓人力,及移咨丙等查勘,磚不堪者請增減如式燒造。且郎中張惠,丁憂去任,經接管未久,希龍暫委閱數,未曾擅收,俱乞矜宥。有旨,責丙亦令陳狀,燧奪俸兩月,該司官五月,惠經希龍逮問,仍令緝事衙門察燒采諸弊。
於是六科都給事中石天柱等,十三道御史師存智等,上疏,謂劉丙受重託,豈不欲群木畢至以成大工,或者山溪深險難於輕出,督促太急又欲激變,今遽加罪,是不諒其勞事之心也。又密差旗校緝訪諸弊,獨不見往日劉瑾之覆轍乎。乞將丙等,薄示懲究,其出水腳價,但令所司行查,不納。後惠希龍各坐罪有差,經調為州同知,養尤,憾之也。

主要功績

師存智任兩浙巡鹽御史僅一年,即上《兩浙鹽法疏》,為朱廷立《鹽政志》卷七《疏議下》收錄。關於免田制始行年代,迄今不明。前學者論及免田,多以師存智的《修舉鹽法疏》為代表性依據,為諸鹽法關係史書及當代鹽法研究者所引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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