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林基柏恩有限公司訴斯塔哈格·斯塔爾案

布林基伯恩有限公司訴斯塔哈格·斯塔爾案(Brinki-bon Ltd v.Stahag Stahl)英國上議院1983年判決的案件。1979年4月26日,布林基伯恩有限公司使用電報用戶直通電路從倫敦向維也納的斯塔哈格·斯塔爾發出要約,願意在某種條件下購買一定數量的鋼條。5月3日,斯塔哈格·斯塔爾也使用電報用戶直通電路向布林基伯恩公司表示同意售給所需鋼條,但提出不同條件。同日布林基伯恩公司使用同樣電路給斯塔哈格·斯塔爾回答接受它的條件,同時指示它在倫敦的銀行給斯塔哈格·斯塔爾開出信用狀。後來斯塔哈格·斯塔爾抱怨布林基伯恩公司未開出合適的信用狀,廢除契約。布林基伯恩公司以契約已在英國成立和破壞,要求根據最高法院規則第11號令1(1)(f)(g)向法院管轄區外送達。初審法院根據契約已成立但未廢除的理由,判決批准請求。抗訴法院認為契約既未成立也未廢除,撤消初審判決。布林基本公司抗訴於英國上議院。本案關鍵問題是:布林基伯恩有限公司和斯塔哈格·斯塔爾之間使用電報用戶通訊電路的通訊往來是否在英格蘭成立了契約?本案在達成一致的過程中,交易雙方在倫敦和維也納之間進行了多次電話交談及使用電報用戶直通電路通訊。被告在5月3日使用電報用戶直通電路表示同意向原告出售鋼條,但是提出不同條件,可以認為是一個新要約。原告於次日利用同樣通訊手段表示接受新要約,並指示其銀行開出信用狀,是對新要約的承諾。問題是從倫敦使用電報用戶直通電路發出而在維也納收到的承諾是否在倫敦或維也納成立了契約?如果承諾是用信函或電報發出,則依英國法律,在信函或電報送到郵電人員之手時,契約即告成立。如果承諾是用電話通知,則要約人在維也納聽到電話,契約即已成立。電報用戶直通電路是屬於前者還是後者?上議院,認為電報用戶直通電路是和電話一樣的立即到達通訊手段。本來是當事人本人之間利用立即到達通訊手段訂立契約。根據一般規則,契約在承諾被接到的時間和地點訂立,即5月3日在維也納成立。由於契約不是在英國訂立或廢除,因此駁回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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