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斯奎塔案(Busqueta Case)巴黎法院1814年判決的案件。布斯奎塔的結婚能力應決定於西班牙法而不是法國法。巴黎法院判稱:婚姻只能存在於依法有能力結婚者之間;與其他有關身份的問題一樣,一個人無論走到哪裡,其結婚能力都受其屬人支配;布斯奎塔由於其西班牙修士和教士的雙重身份,按照其本國法是不能結婚的.
布斯奎塔布斯奎塔案(Busqueta Case)巴黎法院1814年判決的案件。是西班牙籍還俗的嘉布遣會修士,1809年獲準在法國設定住所,同年與法國籍的斯泰爾斯結婚。斯泰爾斯婚後發現了丈夫的過去真實身份,隨即請求法院宣告其婚姻無效。塞納民事法院依據布斯奎塔的住所地法即法國法,認為過去的修士身份不構成結婚的障礙,駁回了斯泰爾斯的請求。斯泰爾斯又向巴黎法院提起抗訴,認為結婚能力是屬人法問題,而且外國人在法國設定住所並不意味著其國籍的改變,因此,按照其本國法是不能結婚的,這種無能力並未因其離開祖國而停止。巴黎法院根據布斯奎塔申請在法國設定住所時隱滿真實身份的事實認定其唯一日的就是實現結婚的計畫。巴黎法院還指出:布斯奎塔婚後立即請求西班牙大使同意其在法國居住,作為條件,他宣誓效忠西班牙政府並要求和獲得了一份西班牙護照,以返回馬德里,所有這一切表明,布斯奎塔從未也不願放棄他的祖國及回國的願望,因此,他一直受其本國法的約束。巴黎法院最後指出:儘管法國《民法典》第13條規定,定居的法國的外國人可行使一切民事權利,但是,這一規定以及布斯奎塔在法國設有住所的事實並未把布斯奎塔變為法國人,並不能消除作為其本國法必然結果的他的無結婚能力,因此,儘管他居住在法國,他也只能作西班牙法所不禁止的民事行為;而且,如果承認這一婚姻,那將意味著承認一肢行婚姻,即同一婚姻在一國有效,在另一國卻無效。基於上述理由,巴黎法院最後判決布斯奎塔與斯泰爾斯的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