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人才資源的規劃、開發工作;負責全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巨觀規劃、結構調整和綜合管理工作;編制全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計畫;擬定我縣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的政策;承辦全縣漢族幹部的內調安置工作。
(三)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擬定人才流動政策規定,培育、發展和規範人才市場,管理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推行國(境)外人才機構和組織進入我縣人才市場的準入制度;負責外資、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和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縣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六)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
(八)擬定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和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契約鑑證手續;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隊伍建設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門人才規劃和專家的培養、選拔及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來華(回國)專家在布拖工作或定居的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負責全縣完善公務員制度的工作;擬定公務員考試錄用、考核、培訓、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政策和單項法規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縣直各部門實施公務員制度。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勞動關係的協調、勞動監察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各類企業的勞動管理,綜合管理勞動契約和集體各同工作,指導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工,負責縣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工管理及勞動契約鑑證;制訂企業下崗職工安置政策,制定全縣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以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企業職工勞動模範評定工作;制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規章和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指導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勞動信訪工作;參與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十三)綜合管理全縣職業分析和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職業技能競賽等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管理全縣社會失業人員,企業下崗人員的培訓機構;指導企業職工和學徒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十四)歸口管理全縣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編制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的發展規劃和計畫;擬定我縣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在縣外國專家資格認證管理工作;負責縣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員的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五)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擬定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縣政府各部門的全縣性評選表彰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活動和人員。
(十六)指導相關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的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宣傳、調研、信息工作。
(十七)承擔縣政府批准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股)。
協助局領導對全局政務、業務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檢查;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保衛以及績效考核、外事接待、後勤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報刊資料的訂閱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及局機關信息化和辦公自動化建設及管理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事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檢查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受理和辦理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
(二)工資福利股。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工作;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津補貼、福利、工齡計算、退休及受處分人員工資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體制改革中涉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福利待遇等問題的政策研究;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離退休人員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編制全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計畫;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年齡,提高退休費待遇的工作。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編制、協調落實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分配計畫;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審查和分配工作;組織縣級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省在縣單位接收、選調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專業培訓的規劃、組織和檢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負責全縣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工作;負責全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套改、審核、匯總、上報和發放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三)公務員管理與人才流動股。
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制定公務員職位分類、考試錄用、流動、考核、職務升降、任免、輪崗交流、競爭上崗、迴避、紀律、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各縣直各部門實施公務員制度工作;擬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縣政府各部門的全縣性評選表彰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活動和人員;依法承辦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縣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貫徹執行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擬訂全縣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縣政府部門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和培訓機構建設;完善全縣公務員培訓登記、考核、結果使用制度;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完善全縣公務員懲戒制度,初步審核報請縣政府批准的處分。完善全縣公務員考核獎勵制度;負責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
(四)職稱改革辦公室。
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稱聘任制度;負責全縣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規劃、審批和管理;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統籌協調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人才資源的規劃和人才資源開發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才、農村人才開發工作;推行學術技術帶頭人培養制度;負責縣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縣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推薦,以及縣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考核及管理等工作;管理全縣高級專家信息庫;編制全縣引進縣外智力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引智成果的鑑定、推廣工作;監督、協調各縣直各部門的引智工作。協調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崗位設定、招聘、職務聘任、考核、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等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縣政府系列事業單位的有關人事工作;參與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的擬訂;擬訂我縣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的政策。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工人的技術等級評定工作。
(五)勞動監察執法大隊(農民工維權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勞動關係協調和勞動監察工作;制訂勞動監察的規章和政策,負責勞動監察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指導全縣的勞動監察工作,負責對縣屬單位和中央、省、部隊以及外地駐縣內單位以及縣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資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國有企業與勞動者執行各方面勞動政策、法規和規章行為的監察,依法查處違反勞動管理規定的行為。負責擬訂勞動關係,調整地方法規、規章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監測全縣勞動經濟運行狀況。負責全縣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建立、實施和監督管理;對縣屬企業工資總額直接實施管理和監督。綜合管理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制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縣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和日常工作;指導全縣勞動契約鑑證工作;指導、協調簽訂集體契約爭議的處理工作,受理和處理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的勞動契約和簽訂集體契約發生的爭議;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有關培訓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勞動能力鑑定。負責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審核、頒發縣屬單位和省、州在縣開辦職業介紹機構許可證,並進行年檢和監督檢查;負責對申辦國家職業技能鑑定、初、中級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審核。